法規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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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法規性立法[1]
法規性立法是指國務院制定和發佈行政法規的活動。國務院是最高行政機關,領導全國各項行政事務。法規性立法的內容包括全國性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和外事等各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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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性立法的內容[2]
法規性立法的目的是為了執行法律,實現國務院對全國各項行政工作的領導。
法規性立法的方式有兩種:一是由國務院直接組織起草、制定和發佈;二是由國務院主管部門組織起草、制定,由國務院批准,再由制定部門發佈。通過法規性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規,有條例、規定和辦法三種名稱。條例是對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較全面、系統規定的行政法規名稱。規定是對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部分規定的行政法規名稱。辦法是對某一項行政工作作比較具體規定的行政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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