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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資源開發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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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水力資源開發程度[1]

  水力資源開發程度是根據已經利用的水利資源和可利用的水力資源計算,反映一個國家或地區水力資源開發利用程度的高低情況。水力資源主要用來發電,計算時可按水電裝機容量或水力發電量計算其利用率,計算式分別為:

  

水力資源開發程度(可裝機容量利用率)=

水電已裝機容量

×100%

水力資源可裝機容量


  

水力資源開發程度(可發電量利用率)=

實際水力發電量

×100%

水力資源可發電量


  上式可發電量利用率,由於分子實際水力發電量的大小受當年降水的影響,它只能大體反映水力資源的利用程度。

加大水力資源開發程度的合理性對策[2]

  1.加大水力資源開發力度

  水力資源作為一種可再生能源,在國家能源日益緊缺,常規能源日益枯竭的背景下, 開發利用水力資源, 能更好地保護環境,實現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是國家能源戰略調整的必然選擇。因而可以展望,2020 年前後水能可成為重要替代性清潔能源。當然,結合我國水力資源開發情況,還應保持河流生態健康,我國水力資源開發情況要綜合考慮河流生態健康和國家經濟建設需要,建議水能開發率近期應增加一倍,未來爭取達到60%,但應控制在90%以內。為此,一是繼續開放電力市場,實現區域水力資源優化,使水電進入電力市場,積極推進跨區聯網合作,適當吸納民間和外資投入水電建設;二是採取合理的經濟政策,落實水電建設的貸款政策, 延長水電貸款償還期限並降低貸款利率,減少水電稅負的增值稅所得稅,減免各種不合理稅種;三是改革電力市場和電價,提高水電效益回報率,研究輸送電價與電網輸電價的關聯機制,鼓勵開發梯級龍頭水庫電站,設計上儘可能利用水庫進行天然調節,實施區域乃至全國聯網;四是投資費用分攤與效益補償政策,實現水力資源的綜合開發,提高水電綜合效益回報,減輕水力資源開發負擔;五是加強開發前期工作,增加資源普查、河流規劃、項目預可研、項目可研等工作,提高水力資源開發項目的合理性。

  2.提高生態環境保護力度

  建立全流域水資源開發的決策機制, 實現水力資源的合理開發,在開發中保護,在保護中開發,促進水力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的協調發展,促使水力資源開發建設有利於整體環境保護,並符合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要求。為此,一是建立環評制度,控制水力資源開發程度在環境承載能力內, 為水力資源的合理開發提供科學依據,綜合調查評價開發區域的氣候、水文、土壤、生物、人口等要素,進行環境影響預測,依據調查結果對水力資源開發中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進行估測, 從而提供開發的科學決策依據;二是加強環境影響監管,建立健全《水法》、《水利法》等法規以約束水力資源的合理開發, 強化生態環境監督的人員、技術、資金等方面建設,嚴格審核在重要生態系統中建設的水力資源開發項目;三是落實環境保護措施,水力資源的開發應堅持生態環境與資源開發並重的原則, 以合理配置水力資源為基本依據,以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為根本目標,通過綜合規划進行全局統籌協調, 將生態環境保護的具體措施落實到水力資源開發的全過程中去;四是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生態補償機制是以保護生態環境為目的,依據生態系統特點,綜合運用市場與行政手段,調節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各方面利益關係的一種環境經濟政策,能有效防止和減小水力資源開發造成的生態環境失衡問題。

水力資源開發程度計算方式的比較[3]

  1.以裝機容量和年發電量為分子進行測算

  用水電裝機容量來計算水電的開發程度。這樣做的好處是數據確定、計算簡單。只要某個電站建成了,不管發了多少電,就可以按照已經開發了來計算開發程度。

  按照年發電量計算水電開發程度不易計算且經常變化,因為發電量不像水電站的實際裝機數量是確定的。水電站的年發電量是會根據每年的來水情況不斷變化的,而且這個數字只有在一個年度結束之後才能統計出來。

  2.以理論蘊藏量、技術可開發量和經濟可開發量為分母進行測算

  國際上對於水電開發程度的計算,在這一點上也是比較混亂。有的國家喜歡用技術可開發資源量作為水電開發程度的依據,有的則習慣用經濟可開發量計算。我國也有不同的單位和部門經常採用不同的比較方式闡述我國的水電開發程度。

  很顯然,由於經濟可開發資源量是根據一定時期的經濟水平決定的,所以比較容易產生變化。例如,這兩年石油煤炭價格成倍地上漲 。兩年以前認為開發不夠經濟合理的水電站現在可能變得非常合理了。國際上很多採用經濟可開發量作為計算開發程度的國家,都出現了水電開發程度大於100%的情況。例如,以2002年的發電量計算,如果照經濟可開發量計算,盧森堡的開發程度達到150%,德國達到126%,瑞士達到了103%,因此用經濟可開發量進行表述不盡合理。

  用理論蘊藏量表示則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不會發生新的變化,即分母基本上為定值,便於統計。隨著水電規劃工作的不斷深入,水能資源的技術可開發量也在不斷的調整變化,因此用水力資源複查階段的技術可開發量作為分母,會人為造成開發利用程度偏大的情況。

  綜上,建議以年發電量為分子,理論蘊藏年電量或者技術可開發年電量為分母計算水力資源開發利用程度。

參考文獻

  1. 能源統計知識手冊.國家統計局工交司編,2006年8月
  2. 郭應傑.水力資源開發程度的合理性研究[J].河南水利與南水北調,2013(5)
  3. 關於我國水力資源開發程度合理表述的思考[J].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水能規劃及動能經濟專委會第六屆換屆工作會議,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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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桑,Gaoshan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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