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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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墊付是指凡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註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員工不到300人的企業繳納欠薪保障費後,如發生歇業、破產或“小老闆”逃匿等情況,因此而拖欠員工工資或欠繳社保費的,即可申請墊付欠薪或社保費。當企業歇業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式時,其資產暫時無法變現或不足以償付欠薪或社保費的,由清算組織申請欠薪保障金給予墊付。
欠薪保障金的墊付範圍包括:
(一)企業應付而逾期未支付給職工的工資;
(二)企業未依法按期足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按規定繳納欠薪保障費的企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申請欠薪墊付:
(一)企業因歇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等進入清算程式,因其資產暫時無法變現,或其資產不足償付欠付工資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的。但企業投資人註冊資金未按規定全部到位,或企業債權債務已有擔保或另有清償責任承擔者的除外。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隱匿,停止經營,無法償付欠付工資或欠繳社會保險費,人民法院在執行生效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文書或勞動行政監察部門申請執行文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文書的過程中,因被執行的資產暫時無法變現,或被執行資產不足以償付欠付工資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的。
(三)市有關部門處理涉及勞動糾紛的重大突發事件中,需要墊付企業欠付工資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的。
(一)進入清算程式的企業,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組織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1、要求墊付欠薪的申請;
2、企業當年度和上年度繳納欠薪保障費的憑證;
3、企業依法成立清算組織的憑證;
4、經具有法定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意見書或清算報告;
5、實際欠付工資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憑證;
6、由清算組織出具的償還墊付欠薪的承諾書。
(二)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隱匿的企業,由人民法院出面並提供下列材料,作為企業或職工要求墊付欠薪的申請憑據:
1、人民法院要求保障金辦公室給予墊付欠薪的函件;
2、企業當年度和上年度繳納欠薪保障費的憑證;
3、生效的裁判文書;
4、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裁定書。
(三)因處理重大突發事件,需要使用欠薪保障金的,由處理事件責任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1、要求墊付欠薪的申請;
2、企業當年度和上年度繳納欠薪保障費的憑證;
3、實際欠付工資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憑證;
4、上海市勞動關係協調聯席會議辦公室出具的同意證明。
保障金辦公室可依據實際情況,要求申請者提供其他相關材料。
(一)保障金辦公室根據企業現有勞動合同關係的職工人數和實際情況核定墊付其欠發的工資和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核發人數最多不超過300人,核發數額最多不超過六個月。墊付的月工資標準按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確定。墊付的社會保險費(含單位及個人繳費部分)繳費基數按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二)欠薪墊付屬一次性墊付。每戶企業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只能申請一次。
保障金辦公室核准申請後,按以下方式撥付墊款:
(一)進入清算程式的企業。工資部分,保障金辦公室將核定的墊付款額劃入清算組織指定的專用帳戶,由清算組織負責發放。社會保險費部分,保障金辦公室將墊付款額直接劃入企業社會保險專項帳戶;
(二)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隱匿的企業。工資部分,保障金辦公室將核定的墊付款額劃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帳戶,由法院負責發放。社會保險費部分,保障金辦公室將墊付款額直接劃入企業社會保險專項帳戶;
(三)處理重大突發事件所需墊付款項,工資部分,保障金辦公室將核定的墊付款額劃入處理事件責任部門指定的帳戶,由該部門負責發放。社會保險費部分,保障金辦公室將墊付款額直接劃入企業社會保險專項帳戶。
發放單位在收到撥付墊款後應於十日內發放完畢,併在發放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將發放憑證送交保障金辦公室。
保障金辦公室具體負責對欠薪墊款的追償。
接受欠薪墊款的企業應按以下規定將所欠款項一次劃入保障金辦公室指定的帳戶:
(一)進入清算程式的企業,在企業清償中,應將欠薪墊款列入優先清償順序。清算組織應在資產變現後三天內,向保障金辦公室償還所欠墊款;
(二)法定代表人(經營者)隱匿的企業,人民法院應按執行所得,優先向保障金辦公室償還欠薪墊款;
(三)處理重大突發事件接受欠薪墊款的,處理事件責任部門應在事件處理完畢後,及時向保障金辦公室償還欠薪墊款。
企業因資產不足等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全部或部分償還欠薪墊款的,應提供以下材料,經保障金辦公室提請市小企業欠薪保障金委員會予以確認:
(二)人民法院應出具終結執行的證明文書;
(三)重大突發事件責任部門應提供市勞動關係協調聯席會議辦公室出具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