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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能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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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權能分解

  權能分解理論認為在現代企業制度下,隨著社會分工的擴大和財產權組織形式的變化,財產的所有權、占有使用權、監督管理權同經營權不僅可以分離,而且還可以有不同的組合

  在分析生息資本問題時,馬克思指出:“要把自己的貨幣作為生息資本來增殖的貨幣所有者,把貨幣讓渡給第三者,把它投入流通,使它成為一種作為資本商品;不僅對他自己來說是作為資本,而且對別人來說也是作為資本;它不僅對把它讓渡出去的人來說是資本,而且它一開始就是作為資本交給第三者的,這就是說,是作為這樣一種價值,這種價值具有創造剩餘價值、創造利潤使用價值;它在運動中保存自己,併在執行職能以後,流回到原來的支出者手中,在這裡,也就是流回到貨幣所有者手中;因此,它不過暫時離開他,不過暫時由它的所有者占有變為執行職能的資本家占有,這就是說,它既不是被付出,也不是被賣出,而只是被貸出,它不過是在這樣的條件下被轉讓:第一,它過一定時期流回到它的起點;第二,它作為已經實現的資本流回,流回時,已經實現它的能夠生產剩餘價值的那種使用價值。”“但借入者必須把它作為已經實現的資本,即作為價值加上剩餘價值(利息)來償還;而利息只能是他所實現的利潤的一部分。”可見,為了獲得貨幣資本財產的收益,貨幣資本財產的所有權和占有使用權是可以分離的。

權能分解的原因

  “權能分解”的根本原因,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要求,是由生產關係一定要適合生產力性質的規律所決定的。或者說,“權能分解”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必然結果。

  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形式,不適應社會生產力進一步發展的要求。在過去相當長的時期,我國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採取國家所有、國家直接管理、國有資產所有權、占有使用權與經營權高度集中統一的形式。其主要表現是:國有資產所有權由各級政府部門行使;國家出資企業廠長、經理由政府直接任命;企業的產、供、銷活動由國家通過計划下達;企業的投資和財產由國家無償調撥;企業的收益、折舊和大修理補償基金全部上繳國家,盈虧由國家統一負責;企業職工由國家統一安排,工資標準由國家統一制定。這種管理方式的特點是,國家直接控制企業生產經營活動,行政計劃性強。實踐證明,在新中國建立初期,國有資產存量不多,集中財力進行經濟建設時期,高度集中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曾發揮過重要的歷史作用。

  但是,隨著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國有資產存量增多,國家出資企業數量增加,這種財產權利高度集中的管理方式則出現了許多不適應生產力發展的地方,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

  第一,政企不分。政府對企業干預過多,企業成為政府的附屬物,不利於企業根據市場變化組織生產。

  第二,國有資產所有權主體不明確。政府各個部門都宣稱自己是國有資產的所有者,對國有資產負責,造成國有資產所有者主體多元化,形成事實上國有資產無人負責的局面,國有資產流失嚴重。

  第三,國有資產巨集觀經營管理效益不高。政府按行業設置部門管理國家出資企業,導致事實上的部門所有制,限制了國有資產的流動和優化重組,形成了許多重覆建設

  第四,國有資產微觀使用效益下降。所有權、占有使用權與經營權不分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導致國家出資企業沒有財產責任,無償使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觀念淡薄,國有資產閑置浪費嚴重,使用效益下降。

  第五,國家出資企業經濟效益下降。企業沒有經營自主權,內在經營機制僵化,難以成為市場經營主體,不適應市場競爭,不能根據市場供求變化靈活組織生產,企業經濟效益下降。

  第六,國有資源性資產流失嚴重。所有權、占有使用權與經營權不分的後果是,中央政府各個部門難以具體經營管理國有資源,造成礦產資源採掘無序,亂採濫掘;森林資源亂砍濫伐;國土資源占用浪費嚴重;水產資源亂捕濫撈,造成枯竭,國家主權利益受到侵蝕。

  第七,行政事業單位占用的國有資產補償不足,損失浪費嚴重。行政事業單位占用的國有資產是通過財政撥付、國家無償投資形成的。有的單位由於管理不力,賬外資產數量很大,許多已成為個人所有,丟失浪費嚴重;有的單位把部分國有資產轉作經營用途,不為國家提供收益,成為單位和個人的“小金庫”,揮霍浪費,滋生腐敗

  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目的是進一步解放生產力,促進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它要求在國家巨集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資源配置方面的基礎性作用。這意味著要發揮價值規律的作用,由供求關係決定企業的生產經營國家出資企業要在市場競爭中求得生存和發展,必須轉換經營機制,成為自主經營的商品生產者。而要成為獨立的法人實體,首先必須實行國有資產所有權、占有使用權、監督管理權與經營執行權的分離。政府作為國有資產的所有者和占有使用者,必須行使所有權、占有使用權和監督管理權。因此,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就在客觀上提出了國家出資企業所有權、占有使用權、監督管理權與經營執行權相分離的要求。其實質,仍然是社會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要求有重新構造的財產權關係與之相適應。

參考文獻

李松森,孫曉峰編著,國有資產管理,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10.08,第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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