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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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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保險(Travel Insurance)

目錄

什麼是旅游保險

  旅游保險是指旅游者根據旅游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對於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死亡、傷殘、疾病或者合同約定的其它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旅游保險的類型

  一、旅游意外保險

  旅游意外保險是指旅行社在組織團隊旅游時,為保護旅游者的利益,代旅游者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按合同約定由承保保險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險金的保險行為。其賠償範圍主要包括:人身傷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賠償;受傷和急性病治療支出的醫葯費;死亡處理或遺體遣返所需的費用;旅游者所攜帶的行李物品丟失、損壞或被盜所需的賠償;第三者責任引起的賠償。

  需要提醒註意的是,從 2001年9月1日起,國家旅游局不再強制旅行社為游客購買旅游意外保險。筆者在此要提醒各位游客,在與旅行社簽訂旅行協議時,務必確認自己是否已獲得此項保險權利。如旅行社未替您辦理該項保險,建議您自行聯繫保險公司,按自己的需要選擇可投保的其他旅游保險。

  二、旅游救助保險

  旅游救助保險是保險公司與國際救援中心聯合推出的一種保險,這種保險對於出國旅游十分合適。旅游者無論在國內外任何地方一旦發生意外事故或者由於不諳當地習俗法規引起了法律糾紛,只要撥打電話,就會獲得無償的救助。

  三、旅客意外傷害保險

  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在旅客購買車票或船票時,實際上就已經投了該險。其保費是按照票價的5%計算,每份保險的保險金額為人民幣2萬元,其中意外事故醫療金 1萬元。保險期從檢票進站或中途上車上船起,至檢票出站或中途下車下船止。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事故導致旅客死亡、殘廢或喪失身體機能的,保險公司除按規定付醫療費外,還要向傷者或死者家屬支付全數、半數或部分保險金額。

  四、旅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旅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每份保險費為1元,保險金額最高可達1萬元,一次最多投保10份。保險期限從游客購買保險進入旅游景點和景區時起,直至游客離開景點和景區。該保險比較適合探險游、生態游、驚險游等。

  五、住宿旅客人身保險

  住宿游客人身保險每份保費為1元,一次可投多份。從住宿之日零時起算,保險期限15天,期滿後可以續保。每份保險責任分三個方面:一為住宿旅客保險金 5000元,二為住宿旅客見義勇為保險金為1萬元,三為旅客隨身物品遭意外損毀或盜搶而丟失的補償金為200元。在保險期內,旅客因遭意外事故,外來襲擊、謀殺或為保護自身或他人生命財產安全而致身死亡、殘廢或身體機能喪失、或隨身攜帶物品遭盜竊、搶劫等而丟失的,保險公司按不同標準支付保險金。

  在旅行中欣賞美景、盡嘗美食的時候,不要忘記,它同時也是存在風險的。讓我們在做旅游計劃之前,也將旅游保險納入自己的計劃當中。買份適合的保險,操作簡單的手續,將旅行中的風險降到最低限度。

我國旅游保險的現狀[1]

  1.旅游者缺乏保險意識,購買積極性不高

  據統計,大部分旅游者對旅游保險都持謹慎態度。很多人認為,旅游中的危險事故不會出現在自己身邊,多花一部分費用,很不值得。其次,有很多旅行者,混淆了旅行社責任保險旅游意外險的概念,認為在我們選擇出游的時候,旅行社已經代買了責任險,再購買意外險,純屬多餘。而旅行社為了以更低的價位吸引客戶,往往對這種錯誤觀念也不予糾正。再次,我國的旅游保險尚處在起步階段,發展還不完善,保險種類相對單一,沒有根據具體旅途中會遇到的風險狀況,確定個性化的保險範圍和保險費用,使得很多消費者認為,旅行社推薦或者代為銷售的旅游保險,並不適合自己的實際情況而拒絕購買。

  2.銷售渠道相對較少,宣傳力度不夠

  目前來說,絕大多數旅游險保單是通過旅行社代游客購買。由於旅游保險的利潤較低,認可度又不是很高,因此,無論是保險營銷員還是旅行社的員工,也缺乏銷售熱情,致使很難說服游客購買旅游意外險,這也成為制約其發展的重要因素。

  3.理賠困難,爭執不斷

  由於旅行社處於中介地位,提供的是一種代理服務,一旦游客出險,首先需要先分清責任,才能賠付。也就是要先界定旅行社上游的包括酒店、餐飲、景區、航空、鐵路、汽車、游船等多個直接服務提供商的法律地位、應承擔的責任,然後才是旅行社承擔的責任。但實際情況是,只要出險,游客必找旅行社,而旅行社的責任未明確界定,最終確定責任承擔者就頗費周折。另外,缺乏權威的仲裁和調解機構,也是出險後責任難以認定的重要原因。由於旅游活動的特殊性,旅游出險地與投保地常常不一致,一旦出險,責任認定較為困難,加之旅游系統缺乏權威性的仲裁、調解機構,在爭議糾紛的解決上沒有主動權,容易造成旅行社和保險公司之間的矛盾,如經常發生游客住進酒店後物品被盜、自由活動期間外出造成的傷害等事故,這些事故是否屬於旅行社責任險理賠範疇等,目前無法界定,導致理賠難。同時,異地理賠同樣帶來諸多不便。

旅游保險發展滯後的原因

  (一)我國旅游保險起步較晚

  1997年國家旅游局發佈了《旅行社辦理旅游意外保險暫行規定》,將旅游意外險明確為強制保險,由此確立了我國旅游保險的基本框架。1999年,中國人壽在國內首家推出了《旅游意外保險條款》,隨後其他公司也紛紛效仿,旅游保險漸成規模。

  在國外,旅游保險由來已久,在澳大利亞、美國、日本等國幾乎成為旅行必備。然而,旅游保險進入中國消費者的視線還是在近些年,而且是隨著一些旅游安全事故的發生,“旅游保險”才漸浮出水面。

  前不久,一家調查公司對北京、上海、廣州三地旅游消費者進行的調查中顯示,7成以上受訪者近兩年內有過兩天以上外地旅游經歷,但其中一半以上根本不購買旅游保險。其中,出境游購買情況好於國內游。而國內一些旅游風險繫數較高地區或特種旅游探險旅游等需要購買保險的人更多一些,但由於與之相配套的監管機制及政策措施的不健全,使旅游保險的發展一直滯後於旅游業的發展。

  (二)旅游者對旅游保險的認知程度較低

  一家專業調查公司曾對旅游保險市場做過調查,結果顯示,在7成旅游者當中,一半以上的消費者在旅游時根本不購買旅游保險,另有2成的消費者說不清楚自己是否購買過旅游保險;購買旅游保險者僅占3成左右,且購買金額多在 10元以下。購買旅游意外傷害保險的旅游者數量之所以如此少,主要在於旅游者自我保護意識還比較淡薄,存有僥幸心理,認為外出旅游時間短,不會有什麼風險。另外,根據 2001年起實施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旅行社必須投保旅行社責任險,同時,旅行社代理保險公司出售相關的旅游保險,由旅游者自願選擇。由此,不少旅游者認為旅行社已經投保旅行社責任險,自己就不必再投保意外險。

  據瞭解,近80%的旅游者混淆了旅行社責任險旅游意外險兩個險種,誤以為旅行社責任險已經附帶了旅游者發生意外時的保險責任。事實上,旅行社責任險是旅游局要求旅行社必須為旅客投保的險種,屬於強制險,它是指旅行社在從事旅游業務經營活動中,因旅行社的疏忽或過失,造成旅游者損失而應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行為,其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均為旅行社。當旅游者因個人原因、人身意外等出險,而與旅行社無關時,旅游意外險保障的則是游客的利益。

  (三)旅行社責任保險尚不夠完善

  根據規定,旅行社年檢必須簽有旅行社責任保險合同,有的旅行社的經營者並沒有真正重視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作用,投保的目的是為完成年檢的一道手續,因此多少交一點保費有個合同就行了。對此,全國並沒有統一的標準。實際上旅行社責任險並沒有起到責任保險合同應有的作用。

  旅行社責任保險的內容,取決於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合同。然而實踐中,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合同中的不少內容與規章有很大差別,而保險合同中的一些內容對保險公司本身並沒有約束力。同時,有些保險公司提供的旅行社責任保險條款在責任範圍認定方面不清楚,責任和免責範圍劃分上存在交叉或重疊現象,理解上存在分歧,導致旅行社風險無法通過保險轉移保險人容易逃避保險責任,拒絕理賠。

  目前,旅行社責任險還不夠完善,比如保險公司明文規定,旅行社組織的賽車、賽馬、攀岩等高風險活動所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予賠償,由此而產生的責任最終該由誰來承擔呢?由於旅行社責任險有很多除外責任,因此,旅行社責任險並沒有解決旅游企業經營風險的轉移問題。

  (四)保險公司對旅游保險存在認識誤區

  一份旅游意外險所需的費用並不高,大約是在10至20元左右,那麼,這個市場應該在100億元左右,相信任何一家保險公司對於這一數字都不會無動於衷。但是,就目前情況來看,市場反應不如預期。儘管有個別保險公司已經看到旅游保險這個極具潛力的新領域,但是,國內保險業漠視旅游保險的現象並沒有得到多大改變。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產品種類簡單

  目前各保險公司開辦的險種僅為人身意外險、醫療險等產品,責任範圍保守,投保方式固定,缺乏選擇餘地,無法滿足旅游者吃、住、行、游、購、娛等多方面的保險保障需求。旅游者在旅行期間可能從事的潛水、騎馬、攀岩等高風險活動通常屬於“除外責任”,並不在保險公司辦理旅游保險業務範圍之內。目前開辦的這些保險很難囊括旅游者在旅游中遇到的各種風險,無法滿足不同層次旅游者的需要。

  2.宣傳比較乏力

  國內各家保險公司對旅游保險的宣傳重視不夠,主要表現在宣傳投入不足。通過旅行社投保的游客多數不清楚是否投保、投保了什麼險種、擁有哪些權益以及如何索賠。更多的自助旅游者(約占90%)則成為旅游保險的盲點。

  在近幾年黃金周期間,多家保險公司雖然都推出了新的旅游保險產品,但很多產品只是基於市場競爭的“應時應景”的需要,至於產品出來是否熱銷,大多數保險公司都不抱樂觀的態度。因此,也沒有組織大的宣傳和產品推介活動。 

  3.銷售渠道單一

  目前,各保險公司開闢的投保渠道非常有限,僅有旅行社代理、上門購買、業務員展業三種形式,各保險公司主要依賴旅行社代辦這種銷售方式。目前多數保險公司都滿足於這條“主渠道”,在探索更加有效的銷售手段方面無所作為。當意外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的賠付手續也十分煩瑣。

  由於對旅行社來說推介旅游意外險,並沒有直接的收益,所以他們也就不會全力推介,不能為游客做詳細而耐心的說明。有些旅行社工作人員在接受詢問時,甚至習慣以旅行社責任險“包括行程中的所有安排”作為解答,從而直接導致游客對風險與保護自身利益意識的薄弱,進一步消退了旅游者購買旅游意外保險的熱情。

旅游保險創新的對策

  (一)加大宣傳力度

  近幾年,游客遭遇意外事故的頻率越來越高,旅游意外的不斷出現加強了游客對風險的重視程度,也逐漸打破了人們舊有的旅游消費觀。同時,越來越多的旅行社都在考慮如何有效地規避、轉嫁旅行風險,在服務游客的同時,更好地保護自己。當前,不少游客在選擇旅行社時不再只顧價格和線路,更多的人開始考慮安全繫數,關註旅行社的品牌。游客及旅行社風險意識的增強,客觀上將為我國旅游保險的健康發展打開廣闊的“上行空間”。在此基礎上,保險公司及有關部門要加大對旅游保險的宣傳力度,使人們對旅游保險有更加全面的瞭解。同時,要充分調用公用社會資源來增強宣傳效果。一是在國家“假日旅游統計預報體系”中增強旅游保險的提示,黃金周期間,中央電視臺發佈中消協“交通事故不屬於旅游責任險範圍,提醒旅游者參加旅游意外險”的新聞提示就是成功的案例。二是要求旅行社等中介代理機構在銷售旅游保險的同時,積極做好宣傳和推薦工作,真正擴大旅游保險的宣傳覆蓋面。三是通過專業或旅游網站介紹旅游保險的產品特點和購買指南等相關內容。

  (二)整頓與規範旅游保險市場

  首先,應該把“旅行社責任險”變為“法定保險”,這需要得到政府部門的支持。現在旅行社投保的責任險,只是商業保險,是各保險公司制訂的,而規章所指的旅行社責任保險,在性質上是法定保險。商業保險和法定保險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混為一談。一個行之有效的辦法就是:由保監會及政府相關部門依據規章制訂統一的旅行社責任保險條款,統一費率,將“旅行社責任險”這個商業保險真正變成由政府頒佈的法定保險。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發揮旅行社責任險的作用。再之,要切實解決旅游保險同質化嚴重、市場惡性競爭、游客滿意度下降、保險服務滯後等問題,這些都不同程度地降低了保險的抗風險能力中國保監會與國家旅游局應進一步加強旅游保險市場的規範,逐漸完善各項制度。將普及旅游保險工作作為旅游主管部門的一項監管職能,並建立相應的制約機制,把旅游保險納人旅游行業管理和年度考評之中,依法強調旅行社向旅游者推薦旅游意外險的責任和義務,使旅行社真正成為普及旅游保險的主渠道。

  (三)開發旅游保險新產品

  從目前的旅游保險產品本身來看,存在著保險產品不完善的問題。目前雖然市場上開發了一些旅游意外險產品,但旅游市場上急需的險種還不少,如飯店公共責任險、旅游景區公共責任險、特種旅游保險等。只有豐富險種,才能給人們以較大的選擇餘地。保險公司要加大旅游保險產品開發力度,根據市場特點開發設計滿足旅游者住、行、游等各方面需求的保險產品,為旅行社提供有效的防範風險的“保護傘 ”。在豐富保險條款內容的基礎上,提升旅游保險產品品質,通過開發貼近市場的產品,為游客打造出更多個性化的旅游保險產品,以提升其內涵和品質來吸引游客。

  傳統的旅游保險絕大部分都是對人身意外傷害和醫療的風險提供保障,但日益成熟的消費者越來越不滿足於這種簡單的旅游保險所承保的範圍,越來越顯示出對保障高風險運動、24小時緊急救援、個人錢財、行李盜搶、旅程延誤、個人責任等的“保鏢”式的保障產品的需求。

  目前正在實施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已將保險公司推上了旅游保險的前臺,保險公司要從普及保險的層面來看待旅游險的銷售,加大宣傳和促銷力度,讓更多的游客瞭解旅游險,同時加大個性化產品的開發,促進旅游保險的消費。和保險業相似,我國旅游業也是從上世紀 80年代開始起步,但發展至今,旅游形式已經充分多樣化,自助游、探險游、自駕游,各種新奇的旅游方式層出不窮。而這也從另一方面要求旅游保險及時更新,跟上旅游業的變化。

  在完善旅游保險產品體系的創新方面,一是著力完善旅行社責任保險;二是改進旅游意外傷害保險;三是要大力發展新興旅游保險和特種旅游保險;四是積極推進旅游各環節保險。例如,在對大力發展新興旅游保險和特種旅游保險的規定中,對自駕車、自由行、自助游等新興旅游業態,要在其開發推廣過程中,加強旅游與保險的合作,提前做好新興旅游市場的風險管控工作。要深人研究老年旅游、滑雪、探險、漂流等特種旅游類型的風險特點,積極開發相關的特種保險產品,為旅游業提供全面的風險保障。

  (四)健全銷售體系

  要進一步延伸拓展銷售渠道,除保險公司、旅行社外,還應在賓館飯店、旅游景點、交通部門等旅游服務網點廣泛設立代理機構,同時,應藉助銀行、郵政代理業務的蓬勃發展,在各代理網點推出簡便、適時的旅游保險套餐服務。還可通過營銷手段的創新,打破目前旅游保險營銷格局,利用互聯網開展網上投保、手機投保等拓展現代銷售渠道,如在2006年“五·一”黃金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和中國移動浙江分公司推出的航意險,只要發送簡訊即可購買,同時也使被保險人的權益的保障更為可信。簡訊投保的推出,被業界視為走出銷售渠道窄、利潤空間小的一次創新。簡訊保險大大簡化了過去簽署保單的繁瑣過程,降低了業務成本和時間成本,即方便投保,也剋服了原來手工出單的種種弊端。保險公司還可以把旅游保險做成卡,放在超市裡,跟食品、電話卡一起賣,為游客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務,真正實現多層次、全方位的分銷渠道,使旅游保險成為人們出門旅行可以隨時、隨地、隨意購買的日常消費晶。

  (五)探索提升保險附加值的有效途徑

  隨著旅游市場的不斷拓展,旅游保險的競爭必將日趨激烈,延伸保險服務和提升保險附加值將成為各保險公司進一步拓展保險市場的手段。中國人壽、人保財險太平洋財險等保險公司與國際救援中心(SOs)聯合推出的商務旅游計劃及境外緊急救助行動、境外旅行綜合及緊急救援保險,人保財險為境內旅游者設計的“走遍神州”保險卡、太平洋財險最新推出的“君安行” 卡式服務、平安公司與慕尼黑再保險聯合推出的“平安境外旅行緊急救援醫療保險”等,都是提升保單附加值的一種有益嘗試。參加保險的旅行者在商務、旅行期間,如遇到困難,只要撥打24小時專線服務電話,即可獲得旅游咨詢,行李、物品、旅游證件遺失援助,旅游救助等多項服務,將保險公司傳統的事後理賠變為提前介入和及時有效的援助,突破普通保險產品“先自付,後理賠”的傳統操作模式,滿足客戶全方位的保障需求。在擴大保險服務範圍的同時,還體現了一種人性化的服務和關懷。

  (六)積極探索糾紛處理多元化機構

  旅游保險雖然價格不高,但發生糾紛的概率絲毫不比其它人壽保險低。隨著旅游業的大力發展,旅游保險種類也將不斷增多,比如旅行社責任險,旅游意外險,高危運動保險等等,而各家保險公司的條款又不盡一致,導致出險後雙方就是否予以賠付以及如何賠付等不易達成一致,從而發生糾紛,常常由於久議不決,也影響了旅游保險的信譽。

參考文獻

  1. 朱桐,寇煒.旅游保險的現狀及發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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