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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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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小股東權益

  小股東權益是指小股東作為出資人依照法律所應享有的權利及其所帶來的收益,包括參與決策權、轉讓權、監督權、知情權、收益權剩餘資產分配權等。

小股東權益受侵害的表現[1]

  第一、大股東往往憑藉其在公司持股的優勢地位,利用利益轉移、分紅掠奪、利潤操縱和欺騙圈錢等手段來侵占公司資產,損害小股東的權益;

  第二、不公平的關聯交易。此種情形多發生在母公司子公司兄弟公司之間。交易大多數是以轉移支付、低價買入高價賣出的暗箱操作實施利潤的轉移和操控,這樣不但侵害了小股爾的知情權,嚴重損害了它的收益;

  第三、間接持股。在我國,單一股東直接或間接持股總量超過5%但未加披露的實例屢見不鮮,這種情況顯然對小股東的權益保護是不利的;

  第四、一致行動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口頭或書而)的方式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個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僅以達到或者鞏控制公司目的的行為。這構成對管理層和小股東的雙重損害。

小股東權益易受侵害的原因[2]

  小股東權益受侵害主要由以下幾個原因:

  第一、小股東自身的特點決定了他們更希望採用“搭便車’:方式參與公司的內部事務。根據股東購買股票的動機,可以將中小股東分為投資股東和投機股東兩類。對於投資股東來說,他們所關心的是能否定期從公司分配到固定的紅利,只要滿足了這個要求,他們便會對出席股東大會,參與、監督公司經營等事項漠不關心,更有甚者對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的事實渾然不知;而對於投機股東來說,公司經營的好壞對他們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公司股票的漲跌,以使他們可以從中獲取投機利益。另外股東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或行使查閱權、訴訟權需要支付一定的交通費、食宿費等各種費用,還要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如果我們將這些認作是保護小股東權益的成本的話,它顯然與小股東個人實際獲得的利益是不成比例的。因此,小股東坐享其成的心態決定了他們或是放棄或是忽視自己的權利,導致了自身合法權益不斷被侵害。

  第二、資本多數決原則為大股東提供了一種“制度上的利益”,即資本多數決原則下的表決權本身所蘊涵的一種因介入公司利益和其他股東利益而產生的追加利益。大股東往往可以通過其多數股份左右公司的意思而追求比小股東優越的利益,併為實現其優越性利益的最大化而施加影響力;同時還有可能將造成的不利後果轉嫁到中小股東身上。中小股東沒有決策的權利,卻要承受決策的後果。持有多數股份的大股東主要通過在股東大會上對公司重要決議事項行使其強大的表決力,或者通過影響董事經理等經營管理者操縱公司事務的方式,直接或間接行使其實質性支配權。股東大會審議的決議事項所包含的自由裁量餘地越大,對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的影響越深,大股東行使表決權時對公司利益和其他股東利益的支配許可權就越大。也就是說,資本多數決作為一種公司基本制度,為大股東濫用控制權追逐私利、損害公司和少數股東的利益蒙上了合法的外衣。而且,在資本多數決原則的公司權力架構中隱含著一種大股東濫用控制權、獲取超額利潤的“道德危險”,即在缺乏有力的權利制衡機制時,大股東必然具有尋求追加利益以外好處的衝動,並且會不擇手段。通常情況下,大股東濫用控制權謀取私利的行為是無法通過其自律來避免的。大股東完成了出資義務後,就合法地具備了股東資格,可享受有限責任的庇護,而資本多數決原則又使其通過合法、合情、合理地行使表決權將自己的意思轉換為公司的意思,小股東不得不服從於此。這表明,大股東不僅能一般性地獲取制度上的利益,而且由於資本多數決原則的掩蓋,這種制度上的利益還會被數倍地放大,成為大股東犧牲小股東利益而謀求自身利益的工具。

  第三、法律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力度不夠,使得小股東在想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心有餘而力不足,挫傷了小股東在這方面的積極性。我國公司法雖然規定了股東享有查閱公司資料、股東大會會議紀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也規定了股東可以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但是當股東行使上述權利時,要麼受到公司經營者的阻撓,要麼合理的建議不被採納,而2006年1月1日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雖然完善了關於股東訴訟的規定,但對那些沒有形成訴訟的糾紛卻缺乏相應的救濟措施。無疑,對於小股東通過行使監督權所發現的公司經營中的問題,提交股東大會討論表決是一項有力的措施,但是,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才可以請求董事會召集l臨時股東大會,在股份大眾化、分散化的現象十分突出的現代公司,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持股比例顯然過於嚴格,因為擁有10%以上表決權股份的已經是大股東了,僅在程式上就排斥了大多數中小股東行使此項權力的機會。

小股東權益的法律保護[1]

  南於大股東擁有豐導股東(大)會以至董事會的強大權利,為謀求自我利益的更大化,不惜損害公司和小股東的利益,對小股東利益保護的問題越來越受到大家的關註,《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建立和完善了小股東權利保護機制。《公司法》第4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這是《公司法》對股東權利保護的一般原則性規定。在第四條之後,《公司法》規定了若幹具體的股東權利,這些規定從方方面面保護著股東的權益:

  (一)股東知情權

  股東知情權是股東的一項基本權利,是行使其他股東權利的前提和基礎。因為股東要參加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其前提是必須瞭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相關信息。《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蓋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法供查閱。

  (二)質詢權

  《公司法》第151條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股東享有質詢權,從而更好的保障小股東行使知情,也加強了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

  (三)參與決策權

  小股東參與公司的運營決策,主要是通過參加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參與公司重大事務的決策以及選舉董事、監事來行使的,具體又表現為以下權利:

  1、股東臨時提案權。《公司法》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這樣中小股東在股東大會上有了發言權。

  2、小股東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為解決部分公司董事會或執行蕞事不依法或不依公司章程召開股東會的問題,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此規定對於大股東通過控制董事會而遏制股東會而言是個沉重打擊,小股東獲得了對抗大股東的法定權利。

  3、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的權利。《公司法》規定,股東有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的權利。股東會表決的基礎是一股一權原則以及資本多數決原則。這兩條原則保證了公司各股東的形式平等,但由於小股東與控股股東實力上的懸殊,實質上是不平等的。

  4、累積投票制度。《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捌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既可以把擁有的投票權集中於一人,也可以分散選舉數人。累計投票制是資本多數決原則的例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大小股東選自己的代言人的概率,遏制大股東專權,調動小股東關心公司生產經營,積极參与股東大會的表決。

  5、公司對外投資、擔保的股東決定權。在實踐中,公司對因投資或擔保而給公司和小股東們帶來重大損失的案例很多,因此《公司法》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決定擔保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這樣不但限制了公司大股東及高管人員單獨決定對外投資、擔保的權利,而且擴大和保護小股東的權利。

  6、違法決議可撤銷權。《公司法》第22條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這是《公司法》在中小股東權益保護i二最實質性的規定,儘管仍然存在~定問題,但從該法生效實施睛況來看,其對鼓勵投資、促進公司發展,特別是對加強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已很有成效。

  (四)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

  這是《公司法》新增設的一項股東權利。對於小股東來說,在公司中自己的訴求得不到申張,權利得不到保護,投資的目的無法實現,退H{公司只能是最後的選擇了。當股東會作出對股東利害關係產生實質影響的決定時,對該決定持有疑義的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以公平的價格回購他們手中的股份,從而退出該公司。

  (五)股東訴權

  向法院提起訴訟而保障自己和公司的利益,是公司小股東的最後權利。股東訴權分為兩大類別,一為直接訴訟,一為派生訴訟。兩類訴訟最大的差異在於訴訟的基礎。股東向法院提起直接訴訟,是基於其股權,對權利的侵害人在個人範圍內造成的損害提起訴訟;派生訴訟則是股東代表公司,為了公酬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對公司造成損害的侵害人。

  (六)監督權

  監事會是小股東另外一個可以表達自己意願的重要場所。《公司法》第52條、第118條分別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成員的產生辦法,都提到“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r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而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這樣的規定可以保障監事會的運作不受董事會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左右,給監事會以獨立的空間行使監督的職權,有利於保護小股東利益的。小股東可以通過監事會反映自己的主張,表達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建議和質詢,公司利益受到損害時更可請求監事會行使訴權。

參考文獻

  1. 1.0 1.1 胡永霞.論公司小股東權益的法律保護[D].群文天地:下半月.2010.8
  2. 李鴻.試論小股東權益的保護[D].學術界.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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