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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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商品交易所(Dalian Commodity Exchange,縮寫:DCE)
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為大商所)成立於1993年2月28日;1994年,被確定為全國15家試點期貨交易所之一;1998年8月,又被經國務院批准確定為全國四家期貨交易所之一,另外三所期貨交易所分別為: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以及2006年9月成立的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成立以來,大商所始終堅持規範管理、依法治市,保持了持續穩健的發展,成為中國最大的農產品期貨交易所。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大商所目前的交易品種有玉米、黃大豆1號、黃大豆2號、豆粕、豆油、啤酒大麥,正式掛牌交易的品種是玉米、黃大豆1號、黃大豆2號、豆粕和豆油。開業至2006年底,大商所累計成交期貨合約11.5億手,累計成交額27.8萬億元,總交割量為807萬噸,已發展成世界第二大玉米期貨市場。
近年來,大商所國際交流與合作不斷拓展,成為美國期貨業協會(FIA)和英國期貨與期權協會(FOA)成員,與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等十多家境外期貨交易所簽署了合作諒解備忘錄和合作意向書,在信息共用、市場開發等方面積極與國際期貨機構展開全方位合作。
多年來,大連期貨市場規範穩健運行,有力地保障了期貨市場功能的發揮,玉米和大豆期貨價格已成為國內玉米、大豆市場的權威價格,在保護農民利益、引導農產品生產與流通、為市場主體提供避險工具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糧食市場體制改革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在保持市場穩健發展基礎上,交易所已確立了“一個目標、兩個轉變、三個面向”的發展思路。
“一個目標”即是將大連商品交易所建設成為市場功能發揮充分、在國家經濟建設中作用明顯、商品價格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綜合性的一流交易所。用一流的人才、一流的管理、一流的技術、一流的服務實現新的跨越。“兩個轉變”即是通過加強品種創新,實現由單一農產品期貨交易所向綜合性期貨交易所的轉變;通過強化市場服務,實現區域性市場向全國性、國際性市場的轉變。“三個面向”即是面向市場、面向世界、面向未來,全面提升大商所的服務能力、開拓能力、競爭能力,使大商所不斷邁上新臺階。
會員大會是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現有副理事長1人。理事會由14名理事組成,其中會員理事為9名、非會員理事為5名。
理事會下設監察、交易、交割、會員資格審查、調解、財務、技術等7個專門委員會。
交易所領導班子現有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4人、總經理助理3人。總經理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交易所設有辦公室、交易部、交割部、結算部、技術部、信息部、規劃研究部、市場發展部、法律事務部、監察部、財務部、人力資源部、審計室、行政部等14個職能部門,3個派出機構:北京發展與服務總部、上海發展與服務總部、廣州發展與服務總部,2個直屬單位:大連飛創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大連商品交易所服務中心。
辦公室(與黨委辦公室、紀檢監察辦、工會辦公室合署辦公)
負責組織、協調全所的日常工作,處理所領導及辦公室日常行政事務;負責草擬領導講話等重要文字材料;負責公文審核、文件及檔案資料管理;負責重要事項的催辦、督辦工作;負責統籌和協調重要接待及交易所綜合會議和大型活動的會務工作;負責與上級部門、地方政府及有關方面的協調、聯絡工作;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黨委辦公室、紀檢辦公室、工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理事會日常事務;承擔保密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交易部
負責期貨、期權交易制度研究與設計、交易風險控制及制度設計;負責交易大廳管理、交易參數、交易編碼等日常交易運作管理;負責會員會籍、出市代表、席位管理,為會員和投資者提供交易服務。
交割部
負責交割流程業務管理,主要包括質檢管理、倉單管理、倉庫抵押金及保證金管理、套期保值等業務管理;組織實物交割的實施,防範和化解交割風險;負責檢查、監督和管理交割倉庫;負責交割業務制度、規則以及現貨市場相關問題研究;負責指導三個市場發展與服務總部做好交割倉庫管理的有關工作。
結算部
負責每日交易清算和結算服務,主要包括辦理日常交易、交割結算業務,資金往來匯劃業務,質押業務及保證金管理;負責編製結算帳表,統計、報告交易結算情況;負責監督結算銀行期貨業務;負責期貨結算制度研究,控制結算風險。
技術部
負責交易所信息系統(含基礎設施、伺服器、網路、資料庫、信息安全等)的建設(軟體開發除外)、運行維護和管理;負責交易所、會員單位的技術支持服務;負責交易所新建項目的基礎設施、伺服器、網路、資料庫、信息安全等系統的設計、實施及集成工作。
信息部
負責交易所數據信息的分析、利用、統計和報送;負責期貨市場、現貨市場和相關行業的信息採集、組織、整理與分析研究;負責網站管理;負責交易所對外宣傳的策劃、組織和實施,與媒體進行溝通和協調。
規劃研究部
負責交易所發展戰略研究以及相關政策研究;負責新品種規劃研究;負責國內外市場比較研究;負責博士後工作站的日常管理;承擔市場發展創新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市場發展部
負責研究制定交易所市場開發戰略規劃;負責三個發展與服務總部所轄區域以外地區的市場開發工作,組織市場調研,搜集和分析市場反饋;負責全所市場宣傳資料的編寫、製作和管理;負責全所市場培訓以及市場服務工作的組織和協調;負責指導和協調三個市場發展與服務總部的市場開發工作。
法律事務部
負責組織擬訂和完善交易所的章程、規則和實施細則;審理違規、違約事件;負責司法協助、出證,代表交易所對外進行法律訴訟;負責市場糾紛調解工作;審核交易所出台的規章、法律文件;監督和協調交易所各部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執行;對會員和客戶進行期貨相關法律知識培訓。
監察部
負責監控市場風險,防止市場操縱;對會員、客戶遵守交易所業務規則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調查各類市場違規、違約行為;受理信訪、投訴;配合證監會系統及其他相關部門開展市場監管事務;對市場參與主體進行風險教育和培訓;承擔市場風險防範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財務部
負責交易所各項財務活動的管理、並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建立、健全並執行交易所各項財務管理規章制度,組織實施交易所預算管理、編製年度預決算;負責資金籌措與使用,進行會計核算與財務分析;參與資產購置、資產管理、工資福利制度等工作;承擔財務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人力資源部
負責交易所人力資源規劃、開發和管理工作。負責編製內設機構設置、職能以及人員使用規劃;辦理員工招聘、調配、職務聘任手續;負責績效考核、薪酬制度設計、員工培訓、人才引進、在職再教育工作;負責與共青團組織的聯繫。
審計室
負責對交易所有關財經工作進行監督、定期進行分析、評價,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交易所財務收支及資產管理情況,重大投資事項,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執行情況,財務預算編製及執行情況,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實施監督;負責對交易所派出機構、內設部門、下屬單位負責人及財務狀況的內部審計。
行政部
負責交易所行政服務和後勤保障工作。協助辦公室負責交易所的綜合會議和大型活動的組織、安排;負責全所設備、物品的採購及合同、協議的簽署和管理;負責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和發放;負責設備的維修和保養;負責員工公寓管理、員工的醫療保健服務等工作。
派出機構
北京發展與服務總部(負責區域:北京、天津、河北、山東)
負責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國家有關部委、當地政府等相關單位的公共關係聯絡和協調;協助信息部做好與當地媒體的溝通與合作;負責搜集、分析所轄區域的市場等相關信息;協調、組織交易所在當地開展的各項活動;配合相關部門為當地會員提供市場、交易、監察等各項業務支持;按照授權負責和協助交割部做好所轄區域交割倉庫的監督管理。
上海發展與服務總部(負責區域:上海、江蘇、浙江)
負責與當地政府、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行業組織等相關單位的公共關係聯絡和協調;協助信息部做好與當地媒體的溝通與合作;負責搜集、分析所轄區域的市場等相關信息;協調、組織交易所在當地開展的各項活動;配合相關部門為當地會員提供市場、交易、監察等各項業務支持;按照授權負責和協助交割部做好所轄區域交割倉庫的監督管理。
廣州發展與服務總部(負責區域:廣東、廣西、海南)
負責與當地政府、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行業組織等相關單位的公共關係聯絡和協調;協助信息部做好與當地媒體的溝通與合作;負責搜集、分析所轄區域的市場等相關信息;協調、組織交易所在當地開展的各項活動;配合相關部門為當地會員提供市場、交易、監察等各項業務支持;按照授權負責和協助交割部做好所轄區域交割倉庫的監督管理。
第一條 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充分發揮期貨市場的功能,保證期貨交易的正常進行,維護期貨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的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是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審批,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期貨交易所。
第三條 交易所接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交易所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組織期貨交易。
第五條 本章程適用於交易所內一切業務活動,交易所、交易所會員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章程。
第六條 交易所中文名稱為:大連商品交易所;英文名稱為Dalian Commodity Exchange,英文縮寫為DCE。
第七條 交易所住所為大連市沙河口區會展路18號。
第八條 交易所營業期限為50年。
第九條 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設立的,履行《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規定的職能,按照本章程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第十條 總經理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條 交易所註冊資本為人民幣9500萬元。註冊資本劃分為均等份額,由會員出資認繳。
第十二條 交易所職能:
(一) 提供期貨交易的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
(二) 制定並實施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三) 設計期貨合約、安排期貨合約上市;
(四) 組織、監督期貨交易、結算和交割;
(五) 制定並實施風險管理制度,控制市場風險;
(六) 保證期貨合約的履行;
(七) 發佈市場信息;
(八) 監管會員期貨業務,查處會員違規行為;
(九) 指定交割倉庫並監管其期貨業務;
(十)指定結算銀行並監督其與本所有關的期貨結算業務;
(十一)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十三條 交易所名稱、註冊資本、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交易所因下列情況之一終止:
(一) 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會員大會決定不再延續;
(二) 會員大會決定解散;
(三) 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中國證監會決定關閉。
因前款第(一)、(二) 、(三)項解散的,由中國證監會批准。
交易所終止,應當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制定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十五條 會員是指根據期貨交易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有關規定,經交易所審查批准,在本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活動的企業法人。
第十六條 會員分為期貨經紀公司會員和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
第十七條 申請成為交易所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
(二) 承認並遵守交易所的章程和業務規則;
(三) 擁有規定限額以上的註冊資本和凈資產;
(四) 具有良好的信譽和經營歷史,最近三年內無嚴重違法行為記錄或被期貨交易所除名的記錄;
(五) 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貨業務管理制度;
(六) 有期貨從業資格的人員,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設施;
(七) 申請期貨經紀公司會員的,須持有中國證監會核准的《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
(八) 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八條 交易所接納會員,須經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預審,理事會批准,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同時制發會員證書,並予以公佈。
第十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二)在交易所內進行規定品種的期貨交易;
(三)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設施,獲得有關期貨交易的信息和服務;
(四)按規定轉讓會員資格;
(五) 聯名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六)按照本章程和交易規則行使申訴權;
(七) 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 遵守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及有關決定;
(三) 按規定交納各種費用;
(四) 出席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五) 接受交易所監督管理;
(六) 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交易所會員實行總數控制。會員數目的上限由理事會確定,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二條 每個會員須向交易所出資認繳50萬元,取得會員資格,同時取得一個場內交易席位。
會員因業務需要可增加交易席位。增加交易席位的,須按交易所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會員資格應當按照交易所規定條件和程式轉讓;轉讓方必須事先向交易所提交有關報告,受讓方應當符合本章程第十七條規定。受讓方向交易所提出入會申請並提交相關文件、資料,經交易所理事會審查批准後方可履行轉讓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會員因故被取消會員資格的,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十五條 兼併會員的法人或與會員合併後新設立的法人需要承繼會員資格的,必須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經交易所理事會審查批准後,方可承繼會員資格。
兼併會員的法人或與會員合併後新設立的法人,有優先取得會員資格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交易所會員被取消資格或會員資格發生變更時,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七條 交易所應制定會員管理辦法,對會員進行管理。
第二十八條 交易所可以根據交易、結算業務的需要,設立特別會員。特別會員的種類、資格條件以及權利、義務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是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審議通過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
(二) 選舉和更換會員理事;
(三) 審議批准理事會、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 審議批准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五) 審議交易所風險準備金使用情況;
(六) 決定增加或者減少交易所註冊資本;
(七) 決定交易所的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項;
(八) 決定交易所理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 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一般情況下每年召開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 會員理事人數不足本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 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時;
(三)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一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或者其他理事主持。召開會員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會員。臨時會員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三十二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參加方為有效。每一會員享有一票表決權。
會員大會對交易所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增加或者減少交易所註冊資本形成決議,必須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會員大會形成的其他決議必須經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會員參加會員大會,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代理人應當向交易所提交會員授權委托書,併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 會員大會應當對錶決事項製作會議紀要,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簽名。
會員大會結束後10日內,交易所應當將會員大會全部文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 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 通過對理事會成員的不信任案,並提請有關機構審議批准;
(四) 擬定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五) 審議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六) 審議交易所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七) 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置;
(八) 決定會員的接納;
(九) 決定對違規會員的處罰;
(十) 決定交易所的變更事項;
(十一)審定根據交易規則制定的細則和辦法;
(十二)審定風險準備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
(十三)審定總經理提出的交易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十四)監督總經理組織實施會員大會決議和理事會決議的情況;
(十五)監督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的情況;
(十六)組織交易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工作,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和變更事項;
(十七) 本章程規定和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前款有關職權,理事會可授予專門委員會或總經理行使。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由13名理事組成。其中會員理事為9名、非會員理事為4名。理事每屆任期3年,理事連續任職不得超過2屆。
會員理事由理事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合提名,由會員大會差額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交易所總經理為當然理事。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至2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
第三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和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二) 組織協調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三)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理事會報告。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或理事代其履行職權。
第三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一) 中國證監會提議;
(二)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
根據本條第二款第(一)項召開理事會會議的,會議通知時間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
第四十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
理事會會議結束後10日內,理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及其他會議文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當載明授權範圍。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授權。
會員理事因人事變動,不能履行會員理事職責的,可由理事會推舉適當人選,並經理事會通過後,通告全體會員。
理事會應當對會議表決事項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二條 理事會下設監察、交易、交割、會員資格審查、調解、財務、技術等專門委員會。
專門委員會為議事機構,協助理事會開展工作,專門委員會對理事會負責,專門委員會的職責由理事會規定。
第四十三條 各專門委員會委員由交易所會員、交易所工作人員和社會知名人士組成,由理事會任命,每屆任期3年。
第四十四條各專門委員會分別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幹人,主任由會員擔任,1名副主任由交易所工作人員擔任,負責處理日常工作。主任、副主任均由專門委員會選舉產生,理事會任命。交易所總經理、副總經理、理事會成員不得兼任各專門委員會正、副主任職務。根據理事會工作需要,專門委員會正、副主任可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四十五條 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幹人。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總經理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2屆。
第四十六條 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 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通過的制度和決議;
(二) 主持交易所日常工作;
(三) 根據章程和交易規則組織擬定有關細則和辦法;
(四)擬定並實施經批准的交易所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
(五)擬定交易所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六)擬定交易所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七)擬定交易所變更方案;
(八)決定交易所機構設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員;
(九)決定交易所員工的工資和獎懲;
(十)章程規定或者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履行職責。
第四十七條 總經理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期貨交易必須按規定通過交易所進行。
期貨交易實行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撮合成交原則。
第四十九條 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制度、風險準備金制度、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漲跌停板制度、實物交割制度、套期保值頭寸審批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投資者交易編碼制度、投機頭寸限倉制度、大戶報告制度、強行平倉制度、市場禁入制度等,對期貨交易進行管理和風險控制。
第五十條 交易所財務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按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十一條 交易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每一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和有關部門報送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
第五十二條 交易所按照國家規定製定內部審計制度。
第五十三條 交易所按規定向會員收取年會費,每個期貨經紀公司會員的年會費為2萬元,每個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的年會費為1萬元。
第五十四條 經理事會批准,交易所以其收入抵補各項費用開支,實現的稅後凈利潤,根據有關財務規定轉作盈餘公積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虧損。
第五十五條 經理事會批准,交易所可從年度凈利潤中按有關規定提取一定數額的公益金,用於交易所購建職工集體福利設施支出。
第五十六條 為保證交易所正常運行,交易所按規定提取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七條 交易所可以根據本章程和業務規則,對期貨市場參與者的違規、違約行為進行處理。
第五十八條 交易所對違規行為,視情節輕重和後果大小,可單處或並處警告、通報批評、暫停開倉交易、強行平倉、暫停期貨業務、罰款、沒收違規所得、取消會員資格或市場禁止進入等處罰。
第五十九條 交易所對違約行為,視情節輕重和後果大小,單處或並處警告、通報批評、支付違約金、支付賠償金、取消會員資格或市場禁止進入等處罰。
第六十條 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期貨交易。交易所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會員單位及其他與期貨交易有關的營利性單位兼職。交易所工作人員違反本章程和業務規則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十一條 交易所工作人員的配偶及直系親屬不得參與本交易所的期貨交易。交易所工作人員的配偶及直系親屬違反本規定的,給予該工作人員紀律處分。
第六十二條 指定交割倉庫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本交易所的期貨交易。
指定交割倉庫違反本章程和業務規則的,交易所視情節輕重和後果大小,可單處或並處警告、通報批評、暫停交割業務、罰款、沒收違規所得、取消指定交割倉庫資格或市場禁止進入等處罰。
指定交割倉庫的工作人員違反本章程和業務規則的,交易所責成指定交割倉庫對其進行紀律處分。
第六十三條 會員、投資者、指定交割倉庫、指定結算銀行之間因期貨交易發生爭議,協商無效的,可以提請交易所調解或者直接依法提請仲裁或訴訟。
會員與交易所之間發生爭議,協商無效的,可以依法提請仲裁或訴訟。
第六十四條 交易所應當對違反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行為制定查處辦法,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六十五條 交易所可依據本章程制訂有關業務規則和實施細則。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中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大連商品交易所理事會。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經會員大會通過,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自2004年2月1日起實施。
第一條 為規範期貨交易行為,保護期貨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大連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交易規則。
第二條 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的主要業務是:根據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組織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的期貨交易。
第三條 本交易規則適用於交易所內的一切交易活動,交易所、會員、投資者、 指定交割倉庫、指定結算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交易規則。
第二章 上市品種和期貨合約
第四條 交易所上市品種為大豆、豆粕、啤酒大麥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期貨品種。
第五條 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 ( 國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交易日各品種的交易時間安排, 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條 期貨合約是指由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和質量商品的標準化合約。
第七條 期貨合約的主要條款包括:合約名稱、交易品種、交易單位、報價單位、最小變動價位、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又稱漲跌停板)、合約交割月份、交易時間、最後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級、交割地點、最低交易保證金、交易手續費、交割方式、交易代碼。
期貨合約的附件與期貨合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最小變動價位是指該期貨合約的單位價格漲跌變動的最小值。
第九條 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是指期貨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不得高於或者低於規定的漲跌幅度,超過該漲跌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不能成交。
第十條 期貨合約交割月份是指該合約規定進行實物交割的月份。
第十一條 最後交易日是指某一期貨合約在合約交割月份中進行交易的最後一個交易日。
第十二條 期貨合約的交易單位為“手”, 期貨交易必須以“一手”的整數倍進行,不同交易品種每手合約的商品數量,在該品種的期貨合約中載明。
第十三條 期貨合約以人民幣計價,計價單位為元。
第十四條 交易大廳是期貨合約集中交易的場所。交易所按有關規定對交易大廳進行管理。
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交易所允許符合條件的會員通過遠程交易席位,參加交易所的集中競價交易。
第十五條 出市代表是受會員委派並代表會員在交易大廳接受本會員的交易指令進行期貨交易的人員。會員可指派若幹名出市代表。
第十六條 出市代表應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有關規定,經交易所培訓考核合格, 取得《大連商品交易所出市代表證》。
第十七條 出市代表不得接受其他單位、個人的交易指令或者為其提供咨詢意見,不得為自己進行期貨交易。
第十八條 出市代表有使用交易所提供的各項服務設施、對交易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同時有遵守交易所業務規定、服從管理和愛護公用設施的義務。
第十九條 交易期間交易所派出交易主持人一名及場務執行人員若幹名。
第二十條 交易主持人和場務執行人員是主持交易活動和維護交易秩序的場務管理人員,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 宣佈開市、收市;
(二) 執行按規定調整的漲、跌停板;
(三) 監督和按規定執行強行平倉;
(四) 按規定控制交易席位的交易許可權;
(五) 管理交易大廳;
(六) 維護交易秩序;
(七) 經總經理授權處理其他有關事務。
第二十一條 進入交易大廳限於下列人員:
(一) 會員出市代表;
(二) 交易所場務管理人員;
(三) 交易所特許人員。
第二十二條 出市代表須按規定著裝並佩戴證件, 按規定時間進場。
第二十三條 交易所場務管理人員應按規定著裝, 並佩戴標誌進場。
第二十四條 特許人員進入交易大廳, 應事先徵得同意,並由交易所人員陪同,進場後不得參與或妨礙交易活動。
第二十五條 交易所場務執行人員對出市代表在交易過程中違反交易大廳管理辦法和有關紀律,有權向其提出警告,情節嚴重者可責令其離場,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交易所會員分期貨經紀公司會員(以下簡稱經紀會員)和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以下簡稱非經紀會員)。交易所可以根據交易、結算業務的需要設立特別會員。
第二十七條 投資者委托經紀會員進行期貨交易的,必須事先在經紀會員處辦理開戶登記。投資者分單位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
第二十八條 經紀會員在接受投資者開戶申請時, 須向投資者提供《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個人投資者應在仔細閱讀並理解後,在該《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上簽字;單位投資者應在仔細閱讀並理解後, 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在該《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上簽字並蓋公章。
第二十九條 經紀會員在接受投資者開戶申請時, 雙方須簽署期貨經紀合同。個人投資者應在該合同上簽字,單位投資者應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在該合同上簽字並蓋公章。
第三十條 經紀會員應按交易所規定將投資者登記表、營業執照影印件、身份證影印件等資料報交易所備案。
第三十一條 交易所實行投資者交易編碼制度,經紀會員和投資者必須遵守一戶一碼制度,不得混碼交易。
第三十二條 經紀會員接受投資者委托交易可以按規定通過書面、電話、電腦、網上委托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 經紀會員的業務人員在接受投資者書面委托時,應依序編號,由業務人員簽字並標記時間, 其中一聯交投資者收執。
第三十四條 交易指令的種類:
(一) 限價指令:指執行時必須按限定價格或更好價格成交的指令;
(二) 取消指令:指投資者要求將某一指定指令取消的指令;
(三) 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指令。
第三十五條 交易指令當日有效。在指令成交前,投資者可提出變更和撤消指令。
第三十六條 經紀會員對其代理投資者的所有指令,必須通過交易所集中撮合交易。
第三十七條 經紀會員應向投資者收取手續費,代收國家規定應由投資者上交的稅費。
第三十八條 經紀會員有責任如實向投資者提供本公司的資信和業務情況及信息、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三十九條 經紀會員在每日交易閉市後應當為投資者準備交易結算報告。投資者有權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知悉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
第四十條 經紀會員應按投資者的委托進行交易,併為投資者保守交易秘密。
第四十一條 經紀會員對其名下期貨交易先行承擔全部責任, 投資者對自己委托的期貨交易負全部責任。
投資者有向交易所反映委托交易業務中存在問題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非經紀會員進行自營期貨交易的, 須在交易所指定結算銀行單獨開設自營專用資金帳戶, 存入足夠的資金。
第四十三條 期貨交易是指在期貨交易所內集中買賣某種期貨合約的交易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期貨合約的交易價格是指該期貨合約的交割標準品在基準交割倉庫交貨的含增值稅價格。
第四十五條 期貨合約的交割標準品由交易所在期貨合約中載明。替代品的升水、貼水由交易所另行規定,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六條 非基準交割倉庫交割與基準交割倉庫交割的升、貼水標準由交易所另行規定,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七條 開盤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開市前五分鐘內經集合競價產生的成交價格。集合競價未產生成交價格的, 以集合競價後第一筆成交價為開盤價。
第四十八條 收盤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當日交易的最後一筆成交價格。
第四十九條 當日結算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當日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價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作為當日結算價。
第五十條 新上市合約的掛盤基準價由交易所確定。
第五十一條 會員進行期貨交易應按規定向交易所交納交易手續費。
第五十二條 會員進行實物交割應按規定向交易所交納交割手續費。交割手續費標準由交易所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條交易所實行漲跌停板制度。當某一期貨合約在某一交易日收盤前5分鐘內出現只有停板價位的買入(賣出)申報、沒有停板價位的賣出(買入)申報,或者一有賣出 (買入)申報就成交、但未打開停板價位的情況時,交易所確定該合約在該交易日收市時出現漲(跌)停板,並按交易所制定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 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制度。保證金是指交易者按照規定標準交納的資金,用於結算和保證履約。
結算準備金是指會員為了交易結算在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預先準備的資金,是未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結算準備金的最低餘額由交易所決定。
交易保證金是指會員在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中確保合約履行的資金,是已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當買賣雙方成交後,交易所按持倉合約價值的一定比率收取交易保證金。交易所可調整交易保證金水平,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條 會員應在交易所指定結算銀行開設專用資金帳戶,會員專用資金帳戶只能用於會員與投資者、會員與交易所之間期貨業務的資金往來結算。
第五十七條 經紀會員應當將投資者交納的保證金存放於會員專用資金帳戶,以備隨時交付保證金及有關費用。經紀會員不得挪用投資者資金。
第五十八條 根據中國證監會規定,經交易所批准, 會員可用標準倉單或交易所允許的其他質押物充作交易保證金。
第五十九條 經紀會員在受理投資者委托指令後, 應及時將投資者的指令輸入交易席位上的電腦終端進行競價交易。
第六十條 交易所電腦自動撮合系統將買賣申報指令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排序, 當買入價大於、等於賣出價則自動撮合成交。撮合成交價等於買入價(bp)、賣出價(sp)和前一成交價(cp)三者中居中的一個 價格。即:
當 bp≥sp≥cp,則:最新成交價=sp
bp≥cp≥sp,最新成交價=cp
cp≥bp≥sp,最新成交價=bp
第六十一條 當結算準備金低於開倉最低額度時, 交易所的交易系統不接受開倉申報。
第六十二條 買賣申報經電腦撮合成交即生效, 其信息通過電腦成交回報系統發送至會員的電腦聯網終端上。會員在收到成交回報信息時應及時通知投資者。
第六十三條 申報買賣的數量如未能一次全部成交,其餘量仍存於交易所電腦主機內,繼續參加當日競價交易。
第六十四條 每日交易結束,會員可通過交易所會員服務系統獲得成交記錄。會員應及時核對,如有異議應在當日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
第六十五條 交易所對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於20年。
經紀會員對投資者的開戶資料、指令記錄、交易結算記錄以及其他業務記錄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於5年。
第六十六條 交易所實行套期保值頭寸審批制度。交易所對套期保值申請者的經營範圍和以前年度經營業績資料、現貨購銷合同等能夠表明其現貨經營情況的資料進行審核,確定其套期保值額度。
投資者申請套期保值額度必須委托經紀會員辦理。
第六十七條 套期保值額度按交易所有關規定使用。
第六十八條 交易所實行投機頭寸限倉制度, 套期保值頭寸不限倉。規定一般月份合約和交割月前一個月份合約同時按會員和投資者編碼限倉,經紀會員的限倉由交易所根據其註冊資本、信譽、抗風險能力、以前年度交易情況和投資者數量核定。交割月份合約實行對會員和投資者絕對量限倉。投資者在不同經紀會員處開戶,其持倉量應合併計算。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條 交易所實行強行平倉制度,對會員或投資者違規超倉的或者未按規定及時追加交易保證金的, 以及其他違規行為的,交易所對違規會員採取強行平倉措施。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七十條 強行平倉盈利按有關規定處理。發生的費用及損失由違規者承擔。 因市場原因無法強行平倉造成 的損失擴大部分也由違規者承擔。
第七十一條當期貨價格出現同方向連續漲跌停板或市場風險明顯增大時,交易所可以採取調整漲跌停板幅 度、提高交易保證金及按一定原則減倉等措施釋放交易風險。採取風險控制措施後仍然無法釋放風險時,交易所 應宣佈進入異常情況,由交易所理事會決定採取進一步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七十二條 會員無法履約時, 交易所有權採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 暫停開倉業務;
(二) 按規定強行平倉, 並用平倉後釋放的保證金履約賠償;
(三) 依法處置質押物;
(四) 用該會員的會員資格轉讓所得款項和其它資金履約賠償;
(五) 交易所代其履約後,依法追償。
第七十三條 交易所實行大戶報告制度。當會員或者投資者某品種持倉合約的投機頭寸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 的投機頭寸最大持倉限制標準80%時,會員或投資者應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頭寸情況,投資者須通過經紀會 員報告。交易所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持倉報告標準。
報告內容:
(一)會員或投資者名稱、住所、經營範圍;
(二)持倉方向、品種、月份、數量;
(三)持倉意向;
(四)資金來源和追加保證金的能力;
(五)實際擁有的交貨或接貨能力;
(六)交易所要求申報的其他內容。
第七十四條 有根據認為會員或者投資者違反交易所業務規則並且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將產生重大影響,為 防止違規行為後果進一步擴大,交易所可以對該會員或者投資者採取下列臨時處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開新倉;
(四)提高保證金比例;
(五)限期平倉;
(六)強行平倉。
前款第(一)、(二)、(三)項臨時處置措施可以由交易所總經理決定。其他臨時處置措施由交易所理事 會決定,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七十五條 交易所實行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第七十六條 當日交易結束後, 交易所對每一會員的盈虧、交易保證金、稅金、交易手續費等款項進行結算。會員可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獲取相關的結算數據。
第七十八條 會員的保證金餘額低於交易所規定的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的, 應當追加保證金。
第七十九條 會員必須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補足至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未補足的,若結算準備金餘額大 於零而低於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禁止開新倉;若結算準備金餘額小於零,則交易所將對該會員強行平倉。
第八十條 經紀會員應詳細記載交易業務,按日序時登記投資者買賣合約的開倉、平倉、持倉、交割情況,及 時準確地反映投資者盈虧、費用以及資金、收付等財務狀況,控制投資者的交易風險。
第八十一條會員必須妥善保管結算方面的資料、憑證、帳冊以備查詢和檢查。有關資料必須保存5年以上。
第八十二條 交易所應當按有關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用於為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 轉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交易所不可預見風險帶來的虧損。
第八十三條 實物交割是指期貨合約到期時,根據交易所的規則和程式,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 了結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第八十四條 各期貨合約最後交易日後未平倉合約必須進行交割。到期合約的交割只能以會員的名義進行。投資者交割須通過會員辦理。
第八十五條 交易所按照“最少配對數”的原則通過電腦對未平倉合約進行交割配對。
第八十六條 會員進行實物交割必須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將貨款或交割單據交到交易所。
第八十七條 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賣方會員交出標準倉單和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後, 交易所付給賣方 會員貨款;買方會員補齊交割款項後,交易所付給買方會員標準倉單,一收一付,先收後付。
第八十八條 交易所在收到賣方會員標準倉單或買方會員貨款後將應清退的保證金部分劃轉賣方會員或買方 會員。
第八十九條 買方會員辦理交割時,對交割商品如有異議,應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申請複檢。
第九十一條 交割商品入庫前,必須辦理交割預報,交易所按"擇優分配、統籌安排"的原則安排指定交割倉 庫。未辦理交割預報入庫的商品不能用於交割。
第九十二條 標準倉單是由交易所統一制定,指定交割倉庫在完成入庫商品驗收,確認合格後簽發給貨主的實 物提貨憑證,標準倉單經交易所註冊後方可用於交割。
第九十三條 指定交割倉庫是經交易所指定的為期貨合約履行實物交割的交割地點。
交易所對指定交割倉庫實行年審制。
第九十四條 指定交割倉庫可在交易所所在地設立辦事機構,在交易所統一協調下處理交割事務。
第九十五條 指定交割倉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交易所有權責成其整改或賠償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 取消其 指定交割倉庫資格,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一) 出具虛假倉單;
(二) 違反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庫、出庫;
(三) 泄露與期貨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
(四) 參與期貨交易;
(五) 其他違反交易所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九十六條 在實物交割時, 賣方會員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如數交付標準倉單的;買方會員未能在規定時間內 如數交付貨款的,即為交割違約。
第九十七條 會員在實物交割中發生違約行為, 交易所可採用徵購和競賣的方式處理違約事宜,違約會員應 承擔由徵購和競賣產生的費用和損失。交易所對違約會員還可處以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等處罰,具體按交易所制 定的有關交割違約處理辦法處理。
第九十八條 會員不得因其投資者違約而不履行合約交割責任,對不履行交割責任的,交易所有權強制執行。
第九十九條 由於指定交割倉庫的過錯造成標準倉單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標準倉單權利的,指定
交割倉庫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不足的部分由交易所按有關規定補充賠償,補充賠償後交易所有權對指定交割 倉庫進行追償。
第一百條 在期貨交易過程中,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佈進入異常情況,採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
(一)地震、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或電腦系統故障等不可歸責於交易所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
(二)會員出現結算、交割危機,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將產生重大影響;
(三)當出現本規則第七十一條情況並採取相應措施後仍未化解風險;
(四)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況。
出現前款第(一)項異常情況時,交易所總經理可以採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的緊急措施;出現前 款第(二)、(三)、(四)項異常情況時,理事會可以決定採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調整漲跌停板 幅度、提高交易保證金、限期平倉、強行平倉、限制出金等緊急措施。
第一百零一條 交易所宣佈異常情況並決定採取緊急措施前必須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一百零二條 交易所宣佈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暫停交易時,暫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交易日,但經中國 證監會批准延長的除外。
第一百零三條 交易所對當日交易的價格行情以及必要的統計資料等其他有關信息予以發佈。
第一百零四條 交易所發佈的信息包括: 商品名稱、合約交割月份、開盤價、最新價、漲跌、收盤價、結算價、最高價、最低價、成交量、持倉量及其持倉變化、會員成交量和持倉量排名、各指定交割倉庫經交易所核准可供交割的庫容量、標準倉單數量及其增減量等其他需要公佈的信息。
信息發佈應根據不同內容按實時、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定期發佈。
第一百零五條 交易所應當採取有效通訊手段, 建立同步報價和即時成交回報系統。
第一百零六條 交易所的行情發佈正常,但因公共媒體轉發發生故障,影響會員和投資者交易,交易所不承 擔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 交易所、會員和指定交割倉庫不得發佈虛假的或帶有誤導性質的信息。
第一百零八條 交易所、會員、指定交割倉庫、指定結算銀行不得泄露業務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交易所在經批准的情況下,可以向有關監管部門或其他相關單位提供相關信息,並執行相應的保密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 為保證交易數據的安全,交易所必須建立異地數據備份。
第一百一十條 交易所依據本規則及有關規定,對涉及本所期貨交易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條 交易所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 監督、檢查期貨市場政策、法規和交易規則的落實執行情況,控制市場風險;
(二) 監督、檢查各會員業務行為及內部管理情況;
(三) 監督、檢查各會員的財務、資信狀況;
(四) 監督、檢查各指定交割倉庫和指定結算銀行與期貨有關的業務活動;
(五) 調解、處理期貨交易糾紛,調查處理各種違規案件;
(六)協助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七)對其他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製造市場風險的行為進行監控。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交易所每年對會員遵守交易所業務規則的情況進行抽樣或者全面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上報 中國證監會。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交易所發現有涉嫌違規行為的,應立案調查。
第一百一十四條 交易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可按有關規定行使調查、取證等權力,會員應當配合。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會員、投資者、指定交割倉庫和指定結算銀行應當接受交易所對其期貨業務的監督管理。 對於不如實提供資料、隱瞞事實真相、故意迴避等不協助或妨礙交易所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交易所按有關規定採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或處罰。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會員、投資者、指定交割倉庫和指定結算銀行在從事期貨相關業務時涉嫌重大違規,交易 所立案調查的,為防止違規行為後果進一步擴大,交易所可採取相應措施。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期貨交易過程中發生的重大問題,經理事會決定,可由會員代表、交易所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士組成特別調查委員會。特別調查委員會存續期間,按本規則行使監督管理權。特別調查委員會實行迴避制 度。
第一百一十八條 交易所工作人員不能正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會員、投資者、指定交割倉庫和指定結算銀行有權向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應嚴肅處理。
第一百一十九條 交易所應制定違規查處辦法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第一百二十條 會員、投資者、指定交割倉庫和指定結算銀行之間發生的有關期貨業務糾紛,可自行協商解決,也可提請交易所調解。
第一百二十一條 提請交易所調解的當事人, 應提出書面調解申請。交易所的調解意見經當事人確認, 在調解意見書上簽章後生效。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也可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交易所可根據本交易規則制定實施細則。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交易規則解釋權屬於大連商品交易所理事會。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本交易規則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規則自2004年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