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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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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準備金(provisions of risk)

目錄

什麼是風險準備金

  風險準備金是指由交易所設立,用於為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交易所不可預見風險帶來的虧損的資金

風險準備金的局限性[1]

  首先,計提比例有欠科學。職業風險基金按會計師事務所營業收入10%的比例提取且“上不封頂”,導致其賬面滾存金額越來越高,既不利於事務所的資金運用,也嚴重影響了股東分紅。其次,由於註冊會計師協會的監管手段難以顧及,部分會計師事務所存在著職業風險基金虛提,漏提,不提或移作他用,轉分利潤的現象,基金管理實際處於名存實亡狀態。此外,在是否將職業風險基金作為成本扣除的問題上,存在著地區性稅收差異,不利於會計師事務所的地區間的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在這些制度缺陷的限制下,職業風險基金實際上已難以構成會計師事務所風險防範的主幹。因而,實施職業風險基金應該和責任險計提等其他籌資方式相結合。

建立風險準備金的意義[1]

  風險準備金是指上市公司或中介機構在證券發行,交易、股利分配和鑒證過程中因為財務信息欺詐或其它財務犯罪行為而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進行民事賠償的專項資金

  一般建立風險準備金的直接契機是,隨著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市場機制的複雜性、風險性不斷升級,即使是合法合規經營的公司和機構也有可能因系統性風險破產,投資者將因此蒙受損失。由於證券業的穩定關係到社會的穩定,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經營不善甚至破產往往會帶來社會的動蕩。通過投資者保護基金實現對投資者的給付,則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上市公司經營失敗的社會成本。每當一個風險事件發生後,公司首先不能正常經營,而且大多是一個空殼,上市公司無力承擔證券市場上的風險,沒有得到補償的投資者就會把責任推向政府。有了這個基金後,一旦發生風險事件,政府和公司都會更加從容。首先用這筆資金補償了投資者後,再查明風險發生的原因,尋找相應的責任承擔者,證券風險準備基金就成了市場和社會的“穩定器”。這樣既保護了投資者,也維護了市場的交易秩序;既保護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經營,也維護了社會的穩定。公司風險準備金制度對證券業也存在著反作用。公司風險準備金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增強社會公眾對證券業的信心,保證股民權益不受侵犯,從而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提高上市公司的抗風險能力

  其實早在在清朝,我國山西票號就存在“身股制”。尤其是其中的“花紅”制,就是對未來風險的一種預先防範措施。即從紅利中預提一定數額的資金,作為彌補未來意外損失的風險基金。此筆款項是總號在每次賬期決算後,依據純利潤的多少按預定的比例、對應各分號掌柜計提的一定金額的損失賠償準備金,稱“花紅”。此款專項存儲於企業,並支付一定利息,一旦出現事故,以此作為補償。這樣分號掌柜就有一定的資金基礎可用於填補損失賠償之需,以免票號受損。如果及至分號掌柜任期屆滿退休時未出現意外事故,則連本帶息一併付給分號掌柜。

風險準備金的規定

  以交易所為例,其風險準備金制度的規定如下:

  風險準備金的來源包括:①交易所按向會員收取交易手續費收入(含向會員優惠減收部分)20%的比例,從管理費用中提取;②符合國家財政政策規定的其他收入。

  當風險準備金餘額達到交易所註冊資本10倍時,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可不再提取。

  風險準備金必須單獨核算,專戶存儲,除用於彌補風險損失外,不得挪作他用。

  風險準備金的動用必須經交易所理事會批准,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按規定的用途和程式進行。

風險準備金提取方法[1]

  (一)從稅後利潤中提取

  在目前的會計準則上,計入成本的這部分風險基金還不能夠獲得稅前抵扣,因此對企業而言,其實際成本是相對較高的。專項證券市場風險準備金在性質上屬於所有者權益,由企業當期實現的凈利潤,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潤(或減去年初未彌補虧損)和其他轉入後的餘額構成可供分配的利潤,再按可供分配利潤的一定百分比(一般為3%-10%)提取(蔣堯明,2004)。專項市場風險準備金的總體規模可由上市公司依據其股本大小,流通盤大小及經營風險程度具體設定一個限額,達到了這個限額,可以不再計提,專項市場風險準備金實行專款專用

  這種全部從利潤中提取風險準備金來源的做法不影響經營者業績評價股票期權等獎勵量度,但同時在公司多年虧損或微利情況下風險準備金不但不能提取多少,而且對於經營者也沒有多少損失,不能產生激勵效應

  (二)從高管工資和控股股東分配股利中提取

  企業每年可以按照高管超過公司平均工資部分的一定比例提取,也可以同時按照控股股東分配股利的一定比例提取。如果參照期貨風險準備金可以抵扣的情況,可以降低公司經營成本。另有學者根據主體觀念,把會計恆等式變為:資產=負債+股東權益+經營主體權益,使債權人、投資者和經營者的權益在會計上得到充分的展示。經營主體權益包括:經營風險準備、主體公積和未分配利潤。所以公司的經營風險從投資者轉向經營者,從而大大地降低了經營者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有利於保證會計信息的質量。這種提取來源,由於直接動用了風險承擔者——經營者和控股股東的乳酪,激勵效應最強。這在我國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挖空上市公司和高管人員道德風險逆向選擇普遍的國情下尤為有效。

  (三)從發行或配股所獲資金中提取

  無論發行股票還是配股融資所獲資金都是中小股東的錢。參照我國大學國家助學貸款風險準備金提取辦法,從公司融集資金中按照20%的比例提取,可以部分遏制公司經營者和控股股東惡意違規操縱現金流量行為,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受損後的賠償資金到位率

  (四)從風險準備金投資收益中提取

  如果在考核期內,其投資業績優良,投資收益波動很小,它就可以從投資收益中提取較多的資金作為風險準備金,這就相應地減少了投資管理人對風險準備金的支出,間接增加了其收益。如果在考核期內,其投資業績較差,投資收益波動較大,那麼不僅會增加風險準備金的提取量,還必須增加風險準備金從高管工資或控股股東股利中提取比例,將導致他們個人收益的降低。這樣的安排是一種較強的激勵效應,投資管理人必會加強風險控制以增加收益、減少支出,從而降低了投資風險、為最低收益的實現提供更有效地保證。

  (五)從營業收入中提取

  湖南省註冊會計師協會印發了《湖南省註冊會計師協會、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湖南分公司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合作協議書》,確定:自2002年1 月1日起參加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的事務所,凡按當年業務收入足額投保的,其職業風險基金可自投保之日起按不低於業務收入的2%計提:未足額投保的,其未投保的業務收入部分,仍按10%計提職業風險基金。

制訂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1]

  提取時可以參照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試點期貨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的通知》和財政部關於印發《商品交易所財務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中風險準備金的管理和使用規定,制定公司的《用於財務信息欺詐民事賠償風險準備金的管理辦法》,對風險準備金的管理應當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建立風險準備金管理規章制度,設立風險準備金管理委員會,在總裁領導下,提出對風險管理和監控措施,研究制訂風險準備金的管理辦法,確保準備金的安全使用;二是對風險準備金的收支以及債權管理。建議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立上市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和

  證券公司三類風險準備金

  上市公司風險準備金是用於賠償由於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欺詐等財務犯罪行為而引起的民事賠償專項資金:會計師事務所風險準備金是用於由於未盡專業謹慎之責而出具嚴重失實的驗資審計財務報告給投資者造成損失而賠償的專項資金。證券公司風險準備金是針對券商擠占挪用客戶資金,破產、對客戶證券和資金管理不善或誤導投資者行為等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的專項資金。

  (二)風險準備金的投資

  風險準備金屬於股東權益資金,必須以盈餘公積金一民事賠償基金形式單獨核算,由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風險準備金財政專戶以貨幣資金形態專戶存儲。上市公司可以通過銀行存款、購買國債等方式來實現風險準備金的保值,增值和即時兌現。除此方式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從風險準備金專用銀行賬戶轉出資金或進行支付,也不得以質押擔保等方式變相轉出資金。

  (三)風險準備金的使用

  風險準備金用於高管人員及控股股東因為財務信息欺詐而引起的民事賠償資金。風險準備金的使用權歸屬董事會,決策權歸屬股東大會,使用範圍必須是因為財務信息欺詐引起的民事賠償,並報證監會備案。風險準備金實行專款專用的原則,動用風險準備金應根據《公司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出具書面材料,經相關部門會簽後,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批。每一筆準備金使用後,必須建立使用情況檔案,以便對形成的債權進行跟蹤管理。

  (四)風險準備金的納稅

  累計的風險準備金金額不足以彌補的,應以其它形式民事賠償基金來源彌補,累計的風險準備金金額超過公司註冊資本50%的部分,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對上述風險準備金在此前已在稅前計提的風險準備金不再繳納企業所得稅;以上風險準備金如發生清算、退還,應按規定補徵企業所得稅:本辦法所涉及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風險準備金的計提、動用情況和凈資產數額。

  (五)風險準備金的民事賠償

  對個別高管人員故意或過失進行的財務信息欺詐而造成的民事賠償,上市公司應以故意或過失高管人員賬戶的股票及期權補償;如其股票及期權不足以補償時,經股東大會審議,報主管財政機關批准以風險準備金予以彌補。上市公司代其補償,並應由專門部門負責追償。

  (六)風險準備金的動用情形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風險準備金: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行為虛假陳述;欺詐客戶;違法發行上市、惡意擔保和違規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以及不等價關聯交易;侵吞、轉移、銷毀、截留、盜賣國家集體企業財產假憑證、假髮票,賬外賬、公款私存、偷漏稅、吃回扣:洗錢、貪污、挪用、攜款潛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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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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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永楷 (討論 | 貢獻) 在 2016年6月5日 01:18 發表

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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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57.80.* 在 2017年1月27日 07:53 發表

辭職後風險準備金會退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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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14.135.* 在 2017年4月12日 10:24 發表

你說的那叫風險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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