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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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土地所有制即地主擁有土地,是封建社會占支配地位的一種土地制度,它是封建社會統治的經濟基礎。地主,是封建社會的富人階級,出租土地,剝削貧苦農民,是人人嚮往的社會角色。他們有錢有勢,很容易擠進國家官員隊伍中去,藉助國家政權來保障他們的既得利益,更為重要的是地主階級有更多的接受教育的機會,有文化,有能力,是國家官員的候選人階級。不管是論經濟優勢,還是論文化,地主階級成為封建社會的統治階級、特權階級,是順理成章、理所應當的事情。所以,地主土地所有制是中國封建社會生產關係的核心。
我國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特征[1]
中國地主土地所有制的重要特征是土地可以買賣或土地的商品化, 但是, 土地的商品化並沒有變更土地與直接生產勞動者的結合方式, 沒有改變土地占有者與土地使用者之間的封建剝削, 沒有引起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封建性質的變化。商業資本與高利貸資本對農民的剝削與地主對農民的剝削, 不僅不是相互對立的, 而且是密切結合在一起的, 是地主剝削農民的重要手段, 它們的存在和密切結合,使得以地主土地所有製為基礎的地主制經濟具有了更加頑強的持續性。商業資本和高利貸資本還是地主階級和買辦資本相互勾結的重要媒介, 因而也是地主階級和官僚買辦階級共同剝削農業勞動者的重要手段。
- ↑ 陳廷煊.近代中國地主土地所有制下的租佃關係[J].中國經濟史研究,19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