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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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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是一個事件(即“因”)和第二個事件(即“果”)之間的關係,其中後一事件被認為是前一事件的結果。

  一般來說,因果還可以指一系列因素(因)和一個現象(果)之間的關係。對某個結果產生影響的任何事件都是該結果的一個因素。直接因素是直接影響結果的因素,也即無需任何介入因素(介入因素有時又稱中介因素)。從這個角度來講,因果之間的關係也可以稱為因果關聯(causal nexus)。

  原因和結果通常和變化或事件有關,還包括客體、過程、性質、變數、事實、狀況;概括因果關係爭議很多。對因果關係的哲學研究歷史悠久,佛教和西方哲學家如亞里士多德在2000多年前就已經提出了因果,該問題仍是現代哲學的重要課題。

因果關係的哲學

  亞里士多德提出四因說,對原因問題概括了四種答案或解釋模式,即質料因、形式因、動力因、目的因。

  在中世紀,托馬斯·阿奎那根據亞里士多德的宇宙論,把其四因按照等級排列為目的因>動力因>質料因>形式因。阿奎那把第一個動力因,或第一因,歸為上帝。中世紀後期,很多學者承認第一因是上帝,但認為塵世的很多事件實在上帝的設計或計劃之中,因此學者尋求有自由研究各種第二因。

  然而,隨著中世紀的結束,亞里士多德的方法,尤其是涉及形式因和目的因,遭到了的批評,例如馬基亞維利在政治學領域,以及弗蘭西斯·培根在科學領域。當代廣為使用的關於因果關係的定義出自大衛·休謨,他認為,我們只不過發展了一個思考習慣,把總是前後相繼的兩類客體或事件聯繫起來,除此之外,我們無法感知到原因和結果。

  在熱力學中,19世紀發現的熱力學第二定律幫助確定了時間之箭。這使得我們可以描述原因何以不同於結果:效果的總和絕不會比原因的總和熵更低。

  決定論世界觀認為,宇宙只不過是根據因果律而發生的一連串事件,並不存在什麼自由意志。而相容論則認為決定論對於自由意志是相容的,甚至是必要的。存在主義認為雖然本質意義是在決定論的宇宙中設計的,但我們每個人都可以為我們自己提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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