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名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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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條款(Name of Commodity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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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條款是買賣雙方對具有一定外觀形態並占有一定空間的有形商品達成共識的一種文字描述,又稱標的物條款。如:Rice 180 EUR per M/T FAS QINGDAO 其中,Rice即為品名條款。
就一般商品而言,只需在合同中列明雙方意欲買賣的商品名稱,如紅小豆。但如果一種商品有許多不同的品種、型號、等級時,為明確起見亦可把商品的品質規格條款合併。合同中有關標的物的規定並沒有統一的、固定不變的格式,可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思予以確定。
明確規定標的物及其品質要求,是買賣雙方簽訂合同時必須首先解決的問題之一。
買賣合同中的品名條款,一般比較簡單。通常都是在“商品名稱”或“品名”的標題下,列明締約雙方同意交易的商品的名稱,故又稱之為“標的物條款”。有的商品只列明雙方意欲買賣的商品名稱,例如大豆、蘋果、小麥等。但為明確起見,亦可把有關品種或品質產地或型號的概括性描述包括進去作進一步的限定。
品名條款是合同的主要條款,在擬訂時要註意下列幾點問題:
1、容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清楚。
2、儘可能使用國際上通行的名稱。
3、如果一種商品可以有不同的名稱,選擇有利於減低關稅或方便進出口的名稱作為合同的品名。
4、必須考慮品名與運費的關係。目前通行的班輪運費是按商品規定收費標準,但由於商品名稱並不統一,存在著同一商品因名稱不同而收取的費率不同的現象。從這個角度看,選擇合適的品名可以節省運費開支、降低成本的一個重要方面,理應引起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