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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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Criminal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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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簡稱刑訴法。是規範刑事案件之偵查行為、審理行為、判決行為、執行行為及其偵查組織、審理組織、判決組織、執行組織之規範。此為廣義的刑事訴訟法,也就是現行的法規範。目的為藉由程式之進行,確認國家對被告的刑罰權存在與否,並藉程式的進行,確保國家行政訴追、司法審判之正當性、合適性。
一、組織
刑事訴訟法實為整體刑事程式法中之核心,而偵查、起訴、執行的檢察官組織及審判的法院組織,在無特別程式適用時,適用法院組織法之規範。刑事訴訟法在偵查、審判、執行階段,各按該階段的本質,規範行為之組織。偵查程式中原則上為兩面關係,即所謂之糾問制度,由偵查主體之檢察官與被告組成。訴訟中為三面關係,即所謂之訴制度,在公訴程式由公訴人、被告、法院組成;在自訴程式由自訴人、被告、法院組成。在執行程式中,由代表國家行政權之檢察官與受刑人組成。
二、行為
主要包括檢察官、司法警察所為的偵查行為、追訴程行為、自訴人的自訴行為、法院裁判行為、被告防禦行為。
三、原則
主要有四,為國家追訴原則、控訴原則、法定原則、調查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