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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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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Law of Executive Accusation)

目錄

什麼是行政訴訟法

  行政訴訟法是指有關調整人民法院和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所形成的各種訴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簡言之,行政訴訟法就是調整行政訴訟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行政訴訟法有狹義和廣義之分。通常所說的行政訴訟法是指狹義的行政訴訟法即行政訴訟法典。但在實際行政訴訟中所稱行政訴訟法則是指廣義的行政訴訟法,既包括行政訴訟法典,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或者適用於行政訴訟的原則、制度和一些具體規定等。

行政訴訟法的特征

  行政訴訟法以行政訴訟關係為調整對象,由此決定了它具有以下特點:

  1.行政訴訟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法律部門。行政訴訟法是我國的三大訴訟法之一。行政訴訟法作為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決定了其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地位。

  2.行政訴訟法是一種訴訟程式法。行政訴訟法是具體規範行政爭議的裁判過程及人民法院和訴訟參加人在訴訟過程中各種活動的準則。

行政訴訟法的作用

  (一)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

  1.正確審理行政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正確地適用法律,作出正確裁判。為了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審理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法主要從人民法院獨立行使行政審判權、審判原則、證據制度、行政訴訟強制措施。審判依據、兩審終審制及審判監督程式等方面作出規定。

  2.及時審理行政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理行政案件。為了防止行政案件久拖不決,行政訴訟法作了一系列的期限規定,如申請覆議期限、覆議期限、起訴期限、受理期限、審理期限等。這一系列法定期限之間又是相互銜接的。

  (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行政訴訟法主要從以下幾方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1.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行政訴訟法》第11條具體規定了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亦即公民、法人和其他受到司法保護的範圍。這一規定與該法制定以前的狀況相比較,大大擴大了司法保護的範圍。

  2.用專章規定了行政機關的行政侵權賠償責任,對申請賠償的程式、賠償責任以及賠償費用的來源等,都作了明確規定。

  3.規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訴訟中的權利。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不受理起訴或駁回起訴,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風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等等。

  (三)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1.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行政機頭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合法的和公正的,應判決維持、駁回原告的起訴。這就維護了行政機關的威信,保證了行政效率,穩定了行政秩序。

  2.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由於種種原因,其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由人民法除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判決撤銷、變更行政處理決定或者強制行政機關履行義務,起到司法權監督行政權的作用。

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一、行政訴訟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和特點

  (一)行政訴訟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任何一個法律部門都有自己的基本原則。基本原則是對這個法律部門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本準則,也是體現該法律精神實質的具體規定。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由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反映行政訴訟的基本特點,對行政訴訟具有普遍指導意義,體現並反映著行政訴訟的客觀規律和法律的精神實質的基本規則。我國行政訴訟的宗旨是確定行政訴訟法基本原則的指導思想。

  (二)行政訴訟法基本原則的特點

  (1)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具有明確的法律性。基本原則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並由行政訴訟法加以明確規定。

  (2)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具有客觀性。基本原則必須能夠真實反映行政訴訟的客觀規律和精神實質,概括行政訴訟的基本行為規範和行政訴訟自身的特點,體現國家行政管理和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對行政訴訟的客觀要求。

  (3)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具有普遍指導性。基本原則能夠有助於我們理解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的精神實質,把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准確應用於每一個具體的訴訟活動中去,保證法律的貫徹實施。

  (4)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具有極大的穩定性。基本原則對行政訴訟法律制度起著基本框架的作用,它一方面體現了行政訴訟法的指導思想,另一方面也是對行政訴訟法的一些理論的條文化、法律化。

  二、行政訴訟法基本原則的意義和作用

  (1)基本原則為我們進行行政訴訟指明瞭方向,為研究行政訴訟法在理論上提出了綱要。掌握行政訴訟法基本原則,有助於全面、準確地理解具體法律條文。

  (2)行政訴訟法基本原則是行政訴訟法的性質和精神實質的集中表現。

  (3)掌握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有助於靈活解決行政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具體問題。

  三、行政訴訟法的各項基本原則

  (一)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3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一規定體現了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立法精神,反映了行政訴訟的特點和要求,也有助於人民法院客觀、公正地行使職權。在行政訴訟中,被告經絡是行政機關,行政訴訟終是司法對行政職權的合法監督。這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司法權與行政權的相互關係。人民法院如果沒有足夠的權威和獨立的地位,就難以發揮其在行政審判中應有的作用。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行政審判權原則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權對行政案件進行審判。審判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通過訴訟形式,審理各類案件,並對案件作出裁判的權力。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說明:一是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二是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行政案件同時意味著,無論是中國公民、組織還是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和外國組織,只要他們在我國進行行政訴訟活動,都必須由人民法院審理,都必須服從人民法院的審判,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和裁定。各專門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

  (2)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是指人民法院作為一個整體獨立行使行政審判權,而不是指審判人員個人的獨立,也不是合議庭的獨立。

  (3)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行政案件,是指每一個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是獨立的。

  (4)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行政審判權與接受權力機關和法律監督機關的監督並不矛盾。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行政審判權,是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而不是不受任何機關監督。但必須註意的是,任何監督都不能代替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審判權。

  (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行政訴訟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一原則要求司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要忠於事實,忠於法律,忠於人民利益。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以法律為尺度,作出正確裁判。

  所謂以事實為根據,就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調查認定行政機關據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是否符合客觀情況,證據是否充分確實。以客觀事實作為適用法律的基礎。

  所謂以法律為準繩,是人民法院以法律、法規為根據,查明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判斷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違法。人民法院只有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才能正確適用法律,辨明是非,作出裁判。認為行政訴訟只是法律審的觀點是錯誤的。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一個原則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事實是適用法律的基礎,只有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因此,對這兩方面都不能偏廢。

  (三)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原則

  這一原則可以簡稱合法性審查原則或司法審查原則。我國的司法審查,是有限的司法審查,該原則規定人民法院享有的司法審查權的對象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範圍原則上只是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合法性審查是原則,合理性審查的例外。

  (四)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行政訴訟當事人訴訟法律地位平等是行政訴訟第7條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當雙方發生行政爭議依法進入行政訴訟程式後,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和作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都是行政訴訟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具體包含以下內容:

  (1)行政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行政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這意味著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完全平等。

  (2)雙方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由法律規定,彼此適應,但不完全對等,行政訴訟的特點決定了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差異性。如只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起訴權,而行政機關既無起訴權,在訴訟過程中亦無反訴權,只有按期應訴並承擔舉證責任的義務。

  (3)人民法院應一視同仁地對待當事人雙方,切實保障當事人能平等地行使權利,為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創造必要的條件,提供方便。更為重要的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要求人民法院在適用法律上對雙方當事人一律平等,不能因人而異,也不能因國家行政機關在國家生活中的特殊地位而異。

  (五)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原則

  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各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在行政訴訟中,允許當事人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這是各民族平等的具體表現。也是各民族平等的重要的法律保證。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

  (1)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這是各民族公民法定的權利。

  (2)人民法院在少數民族聚居地或者是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審理行政案件和發佈法律文書時,應當以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並用通用文字發佈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

  (3)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人民法院有義務為他們提供翻譯以保護他們訴訟權利,保證他們順利地進行各種訴訟活動。

  如果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違背該原則進行審理,可能引起裁判無效的後果。上級人民法院在第二審或審判監督程式中即可以此為理由依法定程式撤銷原裁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六)辯論原則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所謂辯論原則,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權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示或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並出示有關證據和對法庭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辯論的基本制度。

  行政訴訟的辯論原則貫穿在行政訴訟的全部過程中,法庭辯論是當事人行使辯論權的主要階段。

  辯論的方式可以是言詞辯論,也可以是以書面方式進行。為了保證辯論原則的貫徹,確保當事人辯論權的充分行使,辯論應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序地進行。

  (七)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原則

  1.合議制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合議制。合議制是合議原則的具體體現,它要求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一律組織合議庭進行審理。

  2.迴避制原則

  承辦案件的人員,遇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不再參加案件的審理及承擔相關任務,稱為迴避。迴避制度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的重要保證。實行迴避的意義在於: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審理案件;維護當事人的信任感;使行政訴訟具有客觀公正的外在形式;使行政訴訟能夠順利進行。

  迴避分為自行迴避申請迴避兩種情況。所謂自行迴避,是指審判人員、書記員、勘驗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在審理案件或執行有關任務時,遇有法律規定的情況,應自行不參加該案的審理或免除有關任務。當事人申請迴避,應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3.公開審判制度

  公開審判是我國憲法所確認的一項原則。公開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的審理和宣佈判決時,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公開審判是原則,不公開審理是例外。因此審判也是保證人民法院能依法正確、公正審理案件。

  4.兩審終審制度

  兩審終審是指一個行政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即告終結的訴訟制度。案件經過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後,當事人對判決、裁定不服的,有權依法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進行審理後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執行,不得再次提起上訴。兩審終審原則並非要求每一個行政案件都必須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審理才告終結。

  (八)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原則

  按照我國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檢察機關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它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有權實施法律監督。行政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0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施法律監督,它意味著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活動的全部過程將受到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也意味著訴訟各方當事人的活動都應受到人民檢察院的監督。

行政訴訟法的淵源

  我國廣義即實質意義的行政訴訟法的淵源主要有:

  1.憲法中有關行政訴訟的法律規範。

  2.行政訴訟法典。即全國人大1989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3.《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的有關規定。

  4.民事訴訟法典。因為《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比較簡單,《民事訴訟法》規定比較具體,許多內容在《行政訴訟法》當中沒有規定,而在《民事訴訟法》中做了詳細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僅僅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是不夠的,還要去參照《民事訴訟法》當中的規定。比如說關於期間的計算,關於送達的問題,關於法院審理程式的問題。特別是關於集團訴訟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當中作了非常詳細的規定,而《行政訴訟法》根本就沒有規定,這就造成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有很多不便。行政訴訟當中有很多內容沒有規定,就必須參照《民事訴訟法》當中的規定。所以,《民事訴訟法》中某些規定是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依據。

  5.單行法律、法規。《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2款規定:“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第37條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覆議,對覆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第38條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等等。因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中有關行政訴訟的規定,也屬於行政訴訟法的一部分。

  6.國際條約。在涉外行政訴訟中,要適用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和行政協定(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7.法律解釋。主要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最高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幹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撤訴若幹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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