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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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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關係人會議

  關係人會議是指債權人公司股東共同組成的,行使重整中公司最高權力的特別機構。關係人會議類似於清算程式中的債權人會議,但其組成人員則不以債權人為限,此外還包括股東等其他利害關係人。從性質上講,關係人會議相當於公司重整前的股東會,是公司在重整期間的意思機關。設置關係人會議,其目的不僅對各種利害關係人的共同事項做出決議,而且主要是為了表決重整計劃,對公司業務形成決議。  

關係人會議的特點[1]

  關係人會議是重整中的特殊機關,但並非所有國家都設置此機關。美國破產法第1102條就僅規定了債權人委員會和股權持有人委員會,而沒有規定所謂關係人會議。債權人與股東對“占有中的債務人”(即重整人)重整計劃的直接監控,體現在債權人和股權持有人的分組討論表決中。法國《困境公司司法重整與清演算法》則放棄了債權人的集體組織,而在同重整人併列的司法清理人中指定“債權人代表”來代表債權人,同時規定可以指定若幹債權人作為審核人協助債權人代表和法官監督人監控公司的管理,職工代表也有權參與程式。只有日本等少數國家規定了“關係人會議”,我國臺灣法從之。儘管如此,研究關係人會議對完善我國重整人監控機制設計仍是頗有借鑒意義的。

  關係人會議類似於清算程式中的債權人會議,但同債權人會議相比,其有兩個特點

  一是組成人員不以債權人為限,還包括股東 。所謂“關係人”包括優先債權人、有擔保債權人、無擔保債權人公司債的債權人和特別股股東、普通股股東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

  二是會議目的不僅僅對各利益相關者的共同事項作出決議,而且主要是對重整人的業務執行活動進行監控。所以,從性質上講,關係人會議的存在價值已突破其自身的意思協調範圍,是公司在重整期間的意思機關。

關係人會議的職能[1]

  從各國立法例比較來看,關係人會議的主要職責有三個

  一是維護全體債權人、股東的合法權益;

  二是參與重整程式;

  三是監控重整程式的公平、公正進行。

  因此,立法應當保障信息流動的順暢,要求重整人向關係人會議通報相關信息,以便作出決定,關係人也應當有權獲得咨詢,發表自己的觀點。

  在整個公司重整中,關係人會議具體要完成的工作有

  (1)聽取重整人等關於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的報告與對公司重整的意見,

  (2)審議和表決重整計劃,

  (3)決議其他有關公司重整的事項。例如,主張另選重整人,申請法院作出保全處分等。

關係人會議的作用[1]

  至於關係人會議的主席一職,諸多學者都反對由法官擔任。因為重整人主持的公司重整是對債務清償及債務公司事業的繼續,其中的實質性內容(債權減讓、重整計劃、債務調整)都需要由債務公司和債權人平等協商,依私法自治的原則作出。法院在其中主要起著監控程式公正、有序進行的作用,除非法律特別規定,並不介入實體權利調整的內容。重整公司自治機構——關係人會議在整個公司重整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一方面,其作為全體利益相關者的代表與重整人進行協商,監控重整人主持的公司重整計劃的履行;

  另一方面,由於各利益相關者之間電存在著利益此消彼長的關係,所以其還要負責協調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衝突。儘管法官在破產與重整過程中處在主導位置,但不能任何事都由法官決定。而且關係人會議具有關係人自治的性質,如果由法官擔任,就不利於發揮關係人的積極性。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劉沂江.論重整人內部監控的角色群(D).貴州:貴州大學法學。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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