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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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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承諾(price undertaking)

目錄

什麼是價格承諾[1]

  價格承諾是一種協議,在此協議中出口商主動承諾提高其出口產品的價格,或者停止以傾銷價格向進口國(地區)出口產品,以此消除傾銷所造成的損害,進口國(地區)對其承諾予以接受並中止或者終止反傾銷調查。WTO《反傾銷協議》第8條規定,如果收到任何出口商關於修改其價格或停止以傾銷價格向所涉及地區出口的令人滿意的自願承諾,從而使主管機關確信傾銷的損害性影響已經消除,那麼調查程式可以中止或終止,而不採取臨時措施或征收反傾銷稅。而且,根據此類承諾的提價不得超過抵消傾銷幅度所必需的限度。如果提價幅度小於傾銷幅度即足以消除對進口成員方國內產業的損害,則這個提價幅度是可取的。

  根據中國《反傾銷條例》,傾銷進口產品的出口經營者在反傾銷調查期間,可以向中國商務部作出改變價格或者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的價格承諾。商務部可以向出口經營者提出價格承諾的建議,但是商務部不得強迫出口經營者作出價格承諾。出口經營者不作出價格承諾或者不接受價格承諾的建議的,不妨礙對反傾銷案件的調查和確定。出口經營者繼續傾銷進口產品的,商務部有權確定損害威脅更有可能出現。商務部認為出口經營者作出的價格承諾能夠接受並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決定中止或者終止反傾銷調查,不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或者征收反傾銷稅。中止或者終止反傾銷調查的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商務部不接受價格承諾的,應當向有關出口經營者說明理由。

價格承諾的主要內容[1]

  進口國(地區)的反傾銷調查機關一般在一定時期內不能將價格承諾的內容公開。一般情況下,價格承諾的主要條款有:確定最低限價,出口商必須把出口價格提高至這個限價或者更高;規定交易的條件、支付方式和貨幣兌換水平;指明針對通貨膨脹的指數公式;對於價格承諾生效前已經裝船或者已經簽約貨物處理方式的規定;對於通過轉口或者產自第三國(地區)的方式進行規避價格承諾,出口商要承擔相關責任;定期向進口國(地區)反傾銷調查機關報告這種產品的銷售數量、在出口國(地區)和進口國(地區)的售價、提交價格的日期,交易條件、運輸保險費的數額,等等,進口國(地區)的反傾銷調查機關有權核實所有相關資料和數據;進口國(地區)反傾銷調查機關撤銷價格承諾的條件和出口商解除協議的條件。另外,一般還會規定當市場發生變化時,雙方隨時進行磋商的可能性。

價格承諾主體[2]

  承諾主體:酬若主要由出口商主動作出,但進口方反傾銷調查當局也可以向出口商提出價格承諾的建議,但不能強迫出口商達成價格承諾的協議。對於出口商提出的價格承諾,反傾銷調查當局可以接受,則應立即中止反傾銷調查;也可以不接受,但應向出口商說明不接受的理由,並給出口商以說明其意見的機會。在達成價格承諾協議後,出口商要定期提供執行該承諾的資料。如果出現違反承諾的情況(即有證據表明傾銷仍在繼續),進口方當局可立即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價格承諾時間要求[2]

  一般說來,價格承諾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征收反傾銷稅的有效期間,特別是在進出口當局認為需要,或者應有關產品的出口商或進口商要求,並提供認為這種審查必要性的肯定資料,就應當主動審查繼續價格承諾的必要勝。

價格承諾遵循原則[3]

  (1)自願的原則;

  (2)價格承諾應以能夠消除所造成的損害為限;

  (3)需在調查結束之前提出;

  (4)如果歐盟委員會對出口商的價格承諾不表示反對,調查終止;

  (5)作出價格承諾的出口商應按規定定期向歐盟委員會提供履行承諾的情況並接受監督。

價格承諾的特性[3]

  根據WTO《反傾銷協定》的規定,如果國外產品以傾銷的方式進口並對進口國國內產業造成損害,進口國可以採取征收反傾銷稅措施對其國內產業進行保護。與征收固定的反傾銷稅相比,價格承諾主要具有以下五方面的優點。

  1.價格承諾可減少出口商的成本責任。無論征收反傾銷稅還是接受價格承諾,對出口商而言都將提高商品價格,其結果將增加進口國消費者對本地產品的需求,從而減少對進口的需求。但對於剩餘的貿易量而言,商品價格提高形成的額外收人去向並不相同。如果出口商仍按原來的價格出口而被進口國征收反傾銷稅,則價格提高而產生的收入將轉化為進口國政府的稅收。如果實施價格承諾,出口商將價格提高到消除傾銷水平,則價格提高部分將成為出口商的收入,該部分收入可彌補因銷量減少所帶來的損失。對出口商而言,實際上價格承諾幫助其合理地逃避了相應的成本責任

  2.價格承諾的價格效應低於反傾銷稅。通常進口國反傾銷稅按反傾銷調查最終裁決確定的稅率征收,其稅率往往較高。如美國對華金屬錳反傾銷案中,未應訴的中國企業裁定超過100%的高額反傾銷稅,而參加應訴的幾家企業的反傾銷稅稅率分別僅為3%、5%和20%。如果進口商能夠證明其繳納的反傾銷稅高於實際的傾銷幅度,可以申請稅收返還。但由於申請和覆審程式繁瑣,實際中成功返還的案例很少。因此,出口商繳納的反傾銷稅在某些情況下會高於實際的傾銷幅度,導致進口商品銷售價格相應提高。而如果採用價格承諾措施,進口商品價格可以根據承諾協議確定的方法定期調整,價格提高幅度更接近實際傾銷幅度。這種價格效應使反傾銷稅與價格承諾相比對進口的實際限制會更加嚴格。

  3.價格承諾措施更具靈活性。價格承諾措施隨市場變化,進口商認為繼續履行義務已無必要時,可提出撤回承諾協議,與征收反傾銷稅措施相比,撤回承諾比較容易,而試圖終止被徵反傾銷稅則十分困難。同時,價格承諾一經生效,進口國當局將立即中止反傾銷調查,對出口商而言可以免除因調查而處於不穩定狀態對出口帶來的消極影響,也可以減少因繼續應訴而耗費的費用。但是,與征收反傾銷稅一樣,價格承諾措施將提高商品最終價格,從而減少出口商品在進口國的銷售量。特別是當出口商不知道傾銷和損害是否存在以及不知道傾銷幅度和損害程度的情況下,作出提價承諾是不利的,因為這樣的承諾將會導致過高提價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4.價格承諾比反傾銷裁決具有相對的公平性。各國的反傾銷法就其本質來說是保護主義性質的,即保護國內生產者的經濟利益市場份額。國外的被訴方由於種種人為主觀因素和客觀環境的影響,在反傾銷調查中很難做到與起訴方真正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況且反傾銷法條文本身就存在著許多不平等的規定和做法。尤其是以我國為代表的被視為“非市場經濟”的國家,這種不公平和歧視色彩就更為鮮明。起訴國往往不顧我國的實際情況,而人為地尋找一個“替代國價格”來計算所謂的“正常價格”的做法,已經嚴重地侵害了中國企業和國家的利益。如在歐盟對我國的彩電反傾銷案中,其選擇的參照國為新加坡,而新加坡的勞動力成本是中國的20多倍,以此為參照,中國勞動力成本優勢即刻化為烏有。因此,按照價格承諾達成協議的訴訟雙方(或兩國政府)權衡利弊得失,經過一番討價還價達成的一種共識,儘管雙方所處的地位、力量、外部環境的差異會使協議內容不盡合理,但中止訴訟還是比反傾銷裁決為進出口雙方提供了更大的迴旋餘地。從這一點上看,價格承諾比反傾銷裁決通常更具有相對的公平性。

  5.價格承諾比反傾銷裁決更有利於進出口雙方的經濟利益。一般情況下,反傾銷裁決一旦成立,在征收反傾銷稅的情況下,進口商會對高額的反傾銷稅產生畏懼,從而喪失或動搖對產品的經銷信心,則可能導致其整個產品市場占有率的銳減,甚至被迫退出進口國市場,損害進出口雙方的利益。而價格承諾一旦被訴訟雙方接受,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反傾銷稅使產品價格提高,而“影響”其產品的競爭力和市場的拓展,但仍然能夠繼續對進口國出口,維持其市場占有率,並且有機會通過改進產品的質量與服務、改變營銷手段等方式提高其競爭力,從而促進雙方的進一步合作。另外,從營銷角度來說,出口廠商如果要開拓一個新的市場,進行一系列的市場調研、開發,所花費的成本要遠遠超過通過價格承諾保住市場的代價。因此,通過價格承諾的方式避免征收反傾銷稅可以為廠商節約重新開拓市場的費用

  出口商對其價格承諾必須嚴格遵守,如果出口商沒有按協議規定要求履行承諾,不提供必要的履行資料,不允許進口當局對有關資料進行核查,進口當局在出口商說明理由後,可以採取以現有最完善資料為依據,實行包括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在內的臨時措施,並可繼續進行調查,對進口產品課征固定反傾銷稅。由於Wro《反傾銷協定》對哪些情況才算違反承諾的規定不夠具體,出於保護本國產業的需要,有些國家經常以承諾不再符合進口國的利益或市場變化為理由,單方面終止價格承諾而採取其他反傾銷措施。

價格承諾規定的演進[4]

  1947年簽署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第六條專門對反傾銷問題作了規定。該條第一款規定,傾銷進口如對進口國產業造成損害,應予譴責;第二條規定,締約方可以對進口傾銷產品征收不超過所認定傾銷幅度的反傾銷稅。上述規定沒有涉及價格承諾問題。1967年簽署的GATT肯尼迪回合反傾銷協議(關於實施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的協議)除規定進口國可對傾銷產品征收反傾銷稅外,第七條首次對價格承諾作出規定,進口國當局可以在接受出口商提高出口價格或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的承諾後終止或中止反傾銷訴訟,價格承諾成為反傾銷稅的替代措施。1979年東京回合反傾銷協議對價格承諾的實施程式和限定條件等作出了更詳細具體的規定。1994年簽署的WTO反傾銷協議對東京回合反傾銷協議又作了一些改進。

價格承諾的提出、接受與拒絕[1]

  1)價格承諾的提出

  價格承諾應該由出口商主動提出,或者由進口國(地區)的反傾銷機構提出價格承諾的建議,但是進口國(地區)的反傾銷機構不能強迫出口商接受價格承諾。而且出口商和進口國(地區)的申訴方不能私下接觸並達成協議,按照歐盟反傾銷法的規定,如果出現此種隋況,則被指控違反壟斷法。WTO《反傾銷協議》第8條第5款規定,價格承諾可由進口成員的主管機關提出建議,但不得強迫出口商作出此類承諾。出口商不提出此類承諾或不接受這樣做的邀請的事實,決不能有損於對該案的審查;但是,如傾銷進口產品繼續發生,則主管機關有權確定損害威脅更有可能出現。

  提出價格承諾的時間,應該是進口國(地區)反傾銷調查機關已經就傾銷和傾銷造成的損害作出初步肯定裁定之後至作出最終裁定之前的這段時間。也就是說,價格承諾的前提是進口國(地區)反傾銷調查機關已經就傾銷存在和傾銷損害作出初步的肯定性裁定。如果進口國(地區)反傾銷調查機關還沒有對傾銷和損害是否存在作出裁定或者裁定為否定,則不可以尋求或者接受出口商的價格承諾。WTO《反傾銷協議》第8條第2款規定,除非進口成員的主管機關已就傾銷和傾銷所造成的損害作出初步肯定裁定,否則不得尋求或接受出口商的價格承諾。價格承諾是一種反傾銷措施,是征收反傾銷稅的替代措施。所以,只有在對傾銷和由傾銷造成的損害作出肯定性初裁後才能提出價格承諾,否則,則是對反傾銷措施的濫用。

  2)價格承諾的接受與拒絕

  前面已指出,WTO《反傾銷協議》第8條規定,如果收到任何出口商關於修改其價格或停止以傾銷價格向所涉及地區出口的令人滿意的自願承諾,從而使主管機關確信傾銷的損害性影響已經消除,那麼調查程式可以中止或終止,而不採取臨時措施或征收反傾銷稅。這可以看作進口成員的反傾銷調查機關對於是否接受價格承諾的兩個條件或者標準,即出口商提出了關於修改其價格或停止以傾銷價格向所涉及地區出口的令人滿意的自願承諾,以及主管機關確信傾銷的損害性影響可以被消除。

  對於進口成員的反傾銷調查機關是否拒絕價格承諾,WTO《反傾銷協議》第8條第3款規定,如主管機關認為接受價格承諾不可行,則不必接受所提承諾,例如由於實際或潛在的出口商數量過大,或由於其他原因,包括一般政策原因。如發生此種情況且在可行的情況下,主管機關應向出口商提供其認為不宜接受承諾的理由,並應在可能的限度內給予出口商就此發表意見的機會。

  從實際情況看,進口成員的反傾銷調查機關有較廣泛的自由裁量權。根據歐盟的相關規定,歐盟委員會可以在下麵兩種情況下不接受價格承諾:第一種情況是,接受價格承諾是不切實際的,比如實際或者潛在的出口數量非常巨大;第二種情況是,由於其他原因不能接受價格承諾。對於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傾銷產品,歐盟委員會常常以避免規避為理由,不接受這些國家出口商的價格承諾。理由是,在非市場經濟國家中,企業行為由國家控制,如果歐盟接受了價格承諾,則出口方可以安排傾銷產品從提出價格承諾相對較低的企業出口,以此規避反傾銷措施。

  按照WTO《反傾銷協議》第8條規定,如果進口成員的反傾銷調查機關接受了出口商的價格承諾,則調查程式可以中止或終止,而不採取臨時措施或征收反傾銷稅。WTO《反傾銷協議》特別指出,“可以”一詞不得解釋為允許在執行價格承諾的同時繼續進行調查程式。也就是說,反傾銷調查程式實際上應該中止或者終止了。不過,WTO《反傾銷協議》規定了一個例外情況。WTO《反傾銷協議》第8條第4款規定,如果承諾被接受,而且如果出口商希望或主管機關決定,則關於傾銷和損害的調查仍應完成。在此種情況下,如果作出關於傾銷或損害的否定裁定,則承諾即自動失效,除非此種裁定主要是由於承諾的存在而作出的。在此類情況下,主管機關可要求在與《反傾銷協議》規定相一致的合理期限內維持承諾。如作出關於傾銷和損害的肯定裁定,則承諾應按其條件和《反傾銷協議》的規定繼續有效。在這方面,我國《反傾銷條例》第34條規定,在接受價格承諾中止或者終止反傾銷調查後,應出口經營者請求,商務部應當對傾銷和損害繼續進行調查;或者商務部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對傾銷和損害繼續進行調查。根據此調查結果,作出傾銷或者損害的否定裁定的,價格承諾自動失效;作出傾銷和損害的肯定裁定的,價格承諾繼續有效。

違反價格承諾的法律後果[1]

  價格承諾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價格承諾是出口方單方面向進口國(地區)反傾銷調查機關作出的義務承諾,進口國(地區)反傾銷調查機關由此獲得對出口商履行承諾義務的監督權力,並且當出口商違反承諾時進口國(地區)反傾銷調查機關有單方面的製裁權。顯然,在這個問題上,出口商和反傾銷調查機關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如果出口商違反價格承諾,那麼進口國(地區)反傾銷調查機關可以採取迅速的行動,立即恢復反傾銷調查,而且可以以可獲得的最佳信息為基礎立即實施臨時措施。在實施臨時措施時,可以對實施臨時措施前90天內的進口供消費的產品追溯征收反傾銷稅,不過,追溯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不包括違反承諾之前已經入境的進口產品。我國《反傾銷條例》第36條規定,出口經營者違反其價格承諾的,商務部可以立即決定恢復反傾銷調查;根據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可以決定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並可以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前90天內進口的產品追溯征收反傾銷稅,但違反價格承諾前進口的產品除外。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苑濤著.反傾銷的經濟影響:對中國的分析.人民出版社,2009.04.
  2. 2.0 2.1 杜芸.價格承諾策略及其在反傾銷中的運用[J].市場周刊(研究版).2005.8
  3. 3.0 3.1 反傾銷財務與會計工作實務指南及案例.經濟科學出版社,2007年09月第1版
  4. 朱慶華.反傾銷價格承諾研究[J].山東財政學院學報.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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