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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單票據爭議專家解決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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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概述

中文名《跟單票據爭議專家解決規則》
中文簡稱
英文名ICC Rules for Documentary Instruments Dispute Resolution Expertise,DOCDEX ICC Publication
英文簡稱
原文
生效時間2002年3月15日生效
中國簽署時間
修改歷史

1997年10月公佈實施的,2002年3月修訂。

本協議當前有效


  《跟單票據爭議專家解決規則》(ICC Rules for Documentary Instruments Dispute Resolution Expertise,DOCDEX ICC Publication No.811)是由國際商會的銀行技術與實務委員(ICC Commission on Banking Technique and Practice,簡稱“銀行委員會”)制定並於1997年10月公佈實施的,2002年3月修訂。解決由於適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UCP)和“跟單信用證項下銀行間償付統一規則”(Uniform Rules for Bank-to-Bank Reimburse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URR)而引發的爭議。為適應新的形勢要求,銀行委員會於2002年3月修訂時,將DOCDEX的適用範圍擴展到其它的國際商會規則,包括《托收統一規則》《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以使更多的用戶可從中獲益,因而相應地將DOCDEX的名稱也由原來的《跟單信用證糾紛專家解決規則》(Documentary Credits Dispute Resolution Expertise,ICC Publication No.577)調整為《跟單票據糾紛專家解決規則》。

根據此規則,信用證當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與其他當事人就信用證產生了爭議時,可以向國際商會設在法國巴黎的國際專業技術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由該中心在銀行委員會提名的一份專家名單中指定三名專家,根據當事人陳述的案情和有關書面材料,經與銀行委員會的技術顧問協商後,就如何解決票據爭議以該中心的名義做出決定,稱為DOCDEX裁定(Decision)。DOCDEX是傳統的仲裁訴訟以外的新近發展起來的一種快捷高效的票據糾紛解決方式。

內容

第一條 爭議解決服務

1、本規則涉及的服務稱為“跟單票據爭議專家解決”( DOCDEX),適用於與下述事項有關的任何爭議:

----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包含的信用證事項,並適用於《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和/或《跟單信用證項下銀行間償付統一規則》(URR);

----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URC) 包含的托收事項,並適用於《托收統一規則》;

----國際商會《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URDG)包含的擔保事項,並適用於《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

本規則的宗旨是為如何解決爭議提供一個獨立的、公正的、迅速的專家解決依據(“跟單票據爭議專家解決”),爭議的裁決根據信用證、托收或擔保條款,以及國際商會適用規則,包括《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跟單信用證項下銀行間償付統一規則》、《托收統一規則》或《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簡稱“國際商會規則”)。

凡提及“跟單票據爭議專家解決”均被認為適用於《跟單票據爭議專家解決規則》最新修訂本以及 “國際商會規則”適用文本,除非在信用證、托收或擔保條款中有明確規定。

2、跟單票據爭議專家解決可通過“國際商會銀行技術與實務委員會”(簡稱“銀行委員會”)支持設立的“國際商會國際專家中心”(簡稱“中心”)作出。

3、當爭議根據本規則提交國際專家中心後,該中心將從銀行技術與實務委員會保存的專家名單中指定3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經與銀行技術與實務委員會技術顧問磋商後,這3名指定的專家根據本規則以“中心”的名義作出“跟單票據爭議專家解決”裁定。該裁決不具有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

4、除非各當事方同意,“跟單票據爭議專家解決”裁定對各當事方沒有約束力。

5、在“跟單票據爭議專家解決”程式中,與“中心”的通訊只能以書面文件處理,即通過電訊或其他快速方式收到的通訊應能提供完整的記錄。

第二條 申請

1、申請人向“中心”提交申請,請求作“跟單票據爭議專家解決”裁定(稱為“申請”)。申請人可以是爭議當事人之一,可單獨提交申請,也可以由爭議的多個或所有的當事人共同提交一個申請。包括所有文件及其附件一式四份的申請書提交給設在法國巴黎的“中心”。

2、申請書應簡明,並包含陳述準確的必要信息,特別是以下信息:

(1)申請人的全稱和地址,說明申請人在信用證、托收或擔保業務中的角色;及

(2)如果申請不是由爭議各方共同提出,則須註明爭議的其他各方(“被申請人”)的全稱和地址,說明被申請人在信用證、托收或擔保業務中的角色;及

(3)一份申請人正式要求根據國際商會《跟單票據爭議專家解決規則》(國際商會第811號出版物)作出“跟單票據爭議專家解決”裁定的聲明;及

(4)一份爭議概要和申請人的主張,並明確所有與信用證、托收或擔保有關的事項及確定裁決所適用的“國際商會規則”;及

(5)爭議中的信用證、托收指示或擔保函及其修改件的副本,以及必要的與之相關的所有文件的副本;及

(6)一份申請人的聲明,聲明已經將申請書包括所附文件的副本寄給申請書中所列明的每一個被申請人。

3、申請書必須隨附本規則附件規定的標準收費支付憑證。除非按要求隨附支付憑證,否則申請是不會被受理的。

第三條 答辯

1、被申請人可針對申請人的申請書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可能是申請書中列明的爭議的一方或多個當事方,答辯書可由每個被申請人單獨提交或多個被申請人共同提交。答辯書必須在“中心”的申請確認函規定的期限內送達“中心”(見第5條)。答辯書及隨附所有文件一式四份應提供給設在法國巴黎的“中心”。

2、答辯書應簡明,並包含陳述準確的所有必要信息,特別是以下信息:

(1)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及

(2)相關申請書的日期;及

(3)一份被申請人正式要求根據國際商會《跟單票據爭議專家解決規則》(國際商會第811號出版物)作出“跟單票據爭議專家解決”裁定的聲明;及

(4)一份被申請人的主張申述概要,並明確所有與信用證、托收或擔保有關的事項及確定所適用的“國際商會規則”;及

(5)認為必要的與之相關的所有附加材料的副本;及

(6)一份被申請人的聲明,聲明已經將答辯書及隨附所有文件的副本以書面形式寄送給申請人和申請書中所列明的其他被申請人。

3、如果被申請人沒有按照本條第2款第(3)項的規定提供聲明,則最終的“跟單票據爭議專家解決”裁定不會提交給該被申請人。

第四條 補充材料

1、所收到的申請書、答辯書和補充材料應被視為最終文件。

2、中心可通過邀請函要求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提交具體的補充材料,包括與“跟單票據爭議專家解決”裁定有關的文件副本(稱為“補充材料”)

3、“補充材料”一式四份必須在邀請函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給“中心”。“補充材料”應簡明,並包含陳述準確的所有必要信息,並包括有關文件的副本;還應包含:

(1)邀請函中規定的日期與出處,及

(2)該“補充材料”提供人的名稱和地址,及

(3)一份“補充材料”提供人的聲明,聲明已經將“補充材料”及其隨附所有文件的副本寄送給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4、只有當“中心”邀請時,“補充材料”方須按規定提交給“中心”。

第五條 受理與拒絕

1、“中心”應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確認收到其申請書、答辯書以及補充材料(稱為“受理”)。

2、“中心”將確定“中心”必須收到答辯書或補充材料的合理期限。此確定時間不得超過收到申請書確認受理日後的30天,或要求提交補充材料的邀請日後的14天。

3、在有關受理或邀請函或任何通信中規定的時限期滿後,“中心”收到的答辯書或補充材料,未經“中心”同意,將不予受理。

4、經事先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下述情況,“中心”可以在受理前或之後的任何時間拒絕全部或部分申請書、答辯書或補充材料。

(1)“中心”或專家小組認為提交裁決的事項與適用的“國際商會規則”無關;或

(2)就具體的形式和/或內容而言,不能滿足本規則的要求;或

(3)在申請日後14天內,中心沒有收到標準費用

5、本規則規定的期限或受理通知或邀請函提及的天數是指連續的日曆日,應從有關的受理通知或邀請函標明的次日開始計算。如果有關日期的最後一天,或任何確定的日子是法國巴黎的非工作日,則順延至此後的巴黎第一個工作日為終止日。

第六條 專家的指定

1、銀行委員會將保存具有豐富經驗和淵博的“國際商會規則”專業知識的內部專家名單。

2、“中心”收到申請後,將從專家名單中指定三名獨立專家組成專家小組,每位專家小組成員須聲明其獨立於申請書表明的爭議各方。“中心”任命三位指定專家中的一人擔任主席。

3、在審理全過程,專家小組對所有與“跟單票據爭議專家解決”案件有關的信息和文件嚴格保密。

4、任何一位指定的專家認為自己無力履行其職責時,應立即將終止應聘通知提交“中心”。當“中心”認為某指定專家無力履行其職責,“中心”應立即將辭聘通知本人。在任何一種情況下,該專家應立即將其收到的申請書、答辯書或補充材料以及所有隨附文件退回“中心”,“中心”將此終止聘任通知告知其他專家。

5、“中心”將重新指定因根據本規則第6條第4款而辭聘的未到期的專家,不得延誤;並將此事通知其他專家。

第七條 專家組程式

1、“中心”將收到的申請書、答辯書和有關的補充材料一併提交專家小組。

2、專家小組將公正地獨立地根據申請書、答辯書和補充材料,信用證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和/或《跟單信用證項下銀行間償付統一規則》,或托收與《托收統一規則》,或擔保與《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進行裁決。

3、如果專家小組認為必要,其主席可以要求“中心”邀請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根據本規則第4條,提供附加的信息和/或文件的副本。

4、在他們確認收到將進行裁決的事項的所有必要的和適合的材料和文件後30天內,以及按本規則第10條第1款提及的附加費已經支付的情況下,專家小組將起草裁決,其主席將裁決提交“中心”。

5、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不得

--尋求專家組的審理聽證;

--要求國際商會透露任何指定專家的姓名;

--尋求指定專家或銀行委員會的官員作為證人;尋求專家或具有任何類似職能的人到仲裁庭或法庭進行爭議聽證,因為這些專家或銀行委員會的官員本身通過提交 “跟單票據爭議專家解決”參與了爭議的裁決。

第八條 “跟單票據爭議專家解決”裁決

1、一俟收到專家小組的裁決,“中心”將立即與銀行委員會的技術顧問或其指定的代表磋商,以確定其裁決是否與所適用的“國際商會規則”及銀行委員會的解釋相符。技術顧問(或其代表)的修改意見須得到專家小組的多數同意。

2、根據本規則第10條第2款,“中心”須向下述有關當事人出具“跟單票據爭議專家解決”裁決,不得延誤。

(1)申請人;及

(2)根據第3條第2款第(3)項,要求按照國際商會《跟單票據爭議專家解決規則》(國際商會第811號出版物)作出“跟單票據爭議專家解決”裁決的被申請人。

3、“中心”須用英文作出“跟單票據爭議專家解決”裁決,除非專家小組決定用其他文字。此外,裁決還必須包括如下內容: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及

(2)已結案情概述;及

(3)裁決以及作出裁決理由的簡要陳述;及

(4)裁決作出的日期以及代表“中心”的簽字。

4、該“跟單票據爭議專家解決”裁決被視為於出具之日在法國巴黎由“中心”作出。

第九條 “跟單票據爭議專家解決”裁決的保存與公佈

1、每一“跟單票據爭議專家解決”裁決的正本都應在“中心”存檔並保存10年。

2、在始終不披露爭議各方身份的情況下,國際商會可公佈“跟單票據爭議專家解決”裁決。

第十條 “跟單票據爭議專家解決”費用

1、“跟單票據爭議專家解決”服務成本是在附錄中規定的標準費用。標準費用是不可返還的。在例外情況下,可能要支付附加費,“中心”根據爭議案件的複雜程度與附錄中“附加費”項下規定的最高限額決定附加費。該附加費應在合理時間內(最遲在申請書受理後的45天內)給申請人開出發票。“中心”應確定附加費的支付時限。“中心”可隨時延緩審理程式,並指示專家小組暫停有關案件的審理工作,直到申請人支付了附加費。爭議中的信用證、托收或擔保金額不超過附錄規定的最低金額不收附加費。

2、如果開出發票,在沒有收到附加費之前,“中心”不會提交“跟單票據爭議專家解決”裁決。

第十一條 其他

1、如果本規則沒有明確規定,在任何情況下,“中心”、專家、專家小組、職員,國際商會的官員和雇員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並以本規則的精神行事。

2、專家小組、職員、國際商會的官員和雇員對由於便函、信函或文件在傳遞過程中延誤和/或丟失,或電訊傳送中出現損毀或其他錯誤,或術語在筆譯和/或口譯中出現錯誤,不承擔責任或義務。

3、專家小組、職員、國際商會的官員和雇員對因履行或聲明履行與《跟單票據爭議專家解決規則》裁決有關的職能發生的疏忽不承擔責任或義務,除非此行為或疏忽證明不是出於善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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