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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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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利益(Individual Interest / Personal interest)

目录

什么是个人利益

  个人利益是指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各种需要的总和。

  个人利益是个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需要的满足。个人利益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生存需要的满足、发展需要的满足和享受需要的满足。生存需要是个人及其家庭维持生命的存在和延续后代的需要。发展需要是个人的思想、智力和体力等方面发展完善的需要。享受需要是人提高生活质量的需要。

个人利益的制约因素

  个人利益受着种种因素的制约。

  首先,个人利益受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制约。社会生产力水平的高低,从整体上决定着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多少。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是个人需要的对象,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多少,也就从总体上制约着个人利益的实现。

  其次,个人利益受着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制约。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决定着他获得个人利益的方式、质量和数量的不同。例如,统治阶级在社会中占有统治地位,他们就可以凭借手中的权力,用榨取劳动者血汗的方式,无偿占有大量的物质文化财富。而广大劳动者在剥削制度下,处于被剥削、被压迫的地位,他们以出卖劳动力的方式,获得少量的生活资料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这就是说,一方面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冲突。通常情况下,凡是对社会公众有好处的对个人也有好处,反之亦然。在个人权利无法保障时空谈服从公共利益,显然只能堕入空想与绝望。只有在充分尊重个人权利的基础上,合理划定公共利益的界限,诱导个人为了更好实现个人发展而自愿让渡个人权利,用公共利益来弥补个人权利的缺失,否则,无视个人权利的存在只能带来肆意剥夺,最终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互相抵消,无法实现。另一方面,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矛盾,因为每个个人的利益都通过其行为去影响他人和社会。社会资源作为最大的公共利益,其总量是有限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不可避免。即便如此,也“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

  因为保障公共利益的目的只是为了对个人利益适度限制,绝不是否定个人利益和个人权利。孟德斯鸠认为,如果“个人的私益应该向公共的利益让步”,那就是“荒谬背理之论。”,“因为公共的利益永远是:每个人永恒不变地保存民法所给予的财产。”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这种辩证统一的关系,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得到了极为充分的阐述,“作为一般的、普遍的和具有共性特点的社会利益,寓于作为个别的、特殊的和具有个性特点的个人利益之中,而个人利益则体现着社会利益的要求,是社会利益在各个个别人身上的利益表现,并且受到社会利益的制约。社会利益是反映在个人利益之中的一般的、相对稳定的、不断重复的东西,是人的最强大的利益基础。社会利益不是简单地存在于个人利益之中,而是借助于个人利益以不同形式和不同强度来实现。”

  (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同一性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应该是一致的、同一的。只有公共利益得到有力的维护和保障,个人利益才能获得实现的基础。个人利益若得不到保障和满足,亦会危及公共利益的实现。只强调公共利益,而忽视其他利益的存在及其合理性,当个人基本利益和角色利益得不到保障和满足时,公共利益不仅难以实现,甚至会因个人寻求失常利益而蒙受巨大损失。公共管理仅仅追求公共利益,进而要求每个具体的公共管理的主体只追求公共利益,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现实的,这种思维方式是以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简单对立为基础,忽视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二者之间的彼此依存与相互关联。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同一性,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

  1.个人利益转化为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作为一种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是从个人利益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种独立利益的。这种转化经历了漫长的发展阶段。起初,它以血缘关系为基础;随后,则以地域关系为基础;最后,才以政治关系为基础。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然而这始终是在每一个家庭或部落集团中现有的骨肉联系、语言联系、较大规模的分工联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现实基础上,特别是在各阶级利益的基础上发生的。然而,作为公共利益主体的社会总代表,只是抽象的人格主体,并不能真正消化公共利益,最终仍需将其分配给社会成员享受。从个人利益到公共利益,再由公共利益还为个人利益,就完成了利益转化的一个周期。通过这一利益转化的过程,实现或达到了社会公正,即社会成员基本上平等地占有了利益,社会的贫富悬殊得以缩小。

  我国一直提倡公共利益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应当服从公共利益。但在当今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利益是否总是优先于个人利益,在我们看来,值得商榷。从公共利益的产生看,它与市民社会有密切的关系。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在进入文明社会以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在自然状态下,没有国家、政府和法律,人人追逐自己的私利,生活是贫困的,关系是凶残的。自然状态的缺陷使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将自己的部分权利和利益让渡出来,建立公共权力,维护公共利益和秩序。因而,公共利益是从个人利益中分离出来的,是从个人利益中转化而来的。没有个人利益,也就谈不上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虽然存在于个人利益之中,但它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总和。这种总和既过滤掉了个人利益中的任意性、偶然性和特殊性的因素,同时又综合并放大了其中的合理性、必然性和普遍性的成分,使某种普遍合理的利益得以生成和延续。只有这种普遍合理的利益才有资格成为集体行为的目标和个人行为道德价值大小的根据。

  2.公共利益转化为个人利益

  公共利益源于个人利益,又以个人利益为依归。作为整体性利益,公共利益为每个社会成员享有,非一个人或一类人所垄断。由于公共利益的实现为了个人利益的充分实现创造了条件,其实现也必然落实在所有社会成员个人利益的实现上。因此,公共利益优先成为了现代社会的共同信仰和集体选择。决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漠视或无视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优先是在充分地尊重和保护个人利益基础上的优先,因为,社会是人的社会,个人是社会的基本构成,个人利益是任何整体性利益的源泉和基础。那种无背景、无前提的公共利益根本不存在,更不可能存在优先问题。历史经验表明,通过否定个人利益去维护所谓公共利益,往往是少数力阶层谋求个人利益的借口和掩饰其滥用权力的挡箭牌。

  (二)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性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性,是指它们互相离异、分化和制约的运动和趋势。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虽然是一致的,但毕竟存在着差别,从个人利益中分离出来的利益一旦成为公共利益就具有相对独立性,因而就不可能是某个社会成员所独占的利益。每个社会成员总是反对从自己的个人利益中分离出公共利益,总是希望能从公共利益中多分得一份利益。也就是说,“各个个人所追求的仅仅是自己的、特殊的,对他们来说是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普遍的东西本来就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所以他们认为这种共同利益是‘异己的’,是‘不依赖’于他们的。另一方面,这些特殊利益始终在反对虚幻的共同利益,这些特殊利益的实际斗争使得以国家姿态出现的虚幻的‘普遍’利益对特殊利益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成为必要。”

  这样,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对立就形成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具有普遍性。它不仅存在于作为公共利益主要占有者的统治阶级与很难享受到公共利益的被统治阶级的成员之间,还存在于统治阶级整体与统治阶级的成员之间;不仅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也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曾深刻地指出,只要外在的社会分工还存在,产品和人们的觉悟还没有极大的提高,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和斗争将始终存在,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才能消除。

  在公众团体较大并包括大量个人的场合,每个人都有一种躲避履行其职责的意图。亚里士多德很早就指出了这一点,他认为,“凡是属于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这是因为一个人无论做什么都不会严重地影响生产总额,他把其他人的集体行动看作是已经以某种方式确定了的。如果公共利益已经被生产出来,那么他对这一利益的享有就不会由于他没有作出贡献而减少。如果公共利益没有生产出来,那么他的行为无论如何也不能改变这种状况。这就是‘集体行动的逻辑’,实际上是“集体行动的困境”。即,“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

  换句话说,即使一个大集团中的所有个人都是有理性的和寻求自我利益的,而且作为一个集团,他们采取行动实现共同的利益或目标后都能获益,他们仍然不会愿意自觉地采取行动以实现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

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

  个人和集体既有明显的区别,又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第一,个人依赖于集体。集体是个人生存的条件。个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集体之中的,个人不能离开集体而孤立地存在,不生活在任何集体之中的个人是没有的。个人的成长与发展也离不开集体,集体是个人成长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个人智慧和才能的发挥离不开集体,集体是个人智慧和才能发挥的舞台和条件。那种离开集体的 “个人奋斗”、“自我实现”都是错误的。第二,集体依赖于个人。集体是由个人组成的,没有个人就没有集体。集体的巩固和发展依赖于集体中的每个人的努力,集体的强大依赖于集体中的每个人的强大和提高。集体的功能和作用的以来于集体中的每个人的作用的发挥,集体的力量是由每个人的力量组成的。

  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不仅有着明显的区别,而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它们互为前提,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一,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源泉和保证。个人利益离不开集体利益。个人是生活在集体之中的,集体是个人生存发展的条件。集体存在并发展了,个人利益才有可能实现。集体利益是集体存在的基础,没有集体利益,集体就不能存在。没有了集体,个人就无处存身,也就没有任何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从根本上决定和制约着个人利益,所以说,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源泉和保证。

  第二,个人利益是集体利益的最终归宿。正如个人利益离不开集体利益一样,集体利益也不能完全离开个人利益。集体利益的存在和发展,是为了集体的存在和发展,而集体的存在和发展又是为了集体中的每个个人的生存和发展,为了集体中的每个人的个人利益。如果集体利益的存在和发展,完全脱离了个人和个人利益,集体利益的存在就没有任何意义。所以说,集体利益发展的最终结果是个人利益,个人利益是集体利益的最终归宿。

  第三,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对立或冲突。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并不是经常保持一致的,有时也会出现对立或冲突。这是因为:一方面,社会生产力水平不高,社会产品不够丰富,不能完全或者同时满足集体的需要和每个集体成员的个人需要。满足了个人需要,就不能满足集体的需要;满足了集体的需要,就不能满足个人的需要。另一方面,社会分工和三大差别的存在,错误的思想意识的影响,使人产生不合理的个人需求,形成个人主义,使人不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必然出现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对立或冲突。

  古往今来,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相互关系,就是一种客观存在。只要有个人和集体的存在,就有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相互关系。只要有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存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相互关系就是以上阐述的那样。但是,由于人们对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相互关系认识不同,就产生了不同的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互关系的道德准则。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

  利益本身就具有个人性和社会性的双重特性。就字面理解,个人利益是指个人对能满足其各种需要的标的物的确认。从这个意义上讲,利益首先是个人性的,而且是利益最为核心和根本的部分。按照韦伯“理想模型”的说法,可以从个人利益的角度对利益概念建立模型。由于人的个体性,其需求和需求的满足均具有个体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利益都是个体性的。但由于个体之间需求上的相似性,他们可以以协作的方式共同满足每个人的需求,而且成本降低收益增大;或者因为在社会交往中,个体之间的需求可能重合,就像几个平面的交集一样。这一交集的部分虽然从最本原的意义上讲是来自于单个人的需求,但因为在社会关系中,其满足和实现牵涉到社会中的大部分人或所有人,因而拥有了相对獨立的地位。就我理解,社会利益就是指牵涉到社会中大部分或全体成员需求实现的对象和满足途径。这一理解可以从公共部门经济学中的“公共品”的概念上得到进一步深化。绝对意义上的社会利益,是能满足每一个体的需求而且每一个体的享用丝毫不影响其他个体的享用。即那些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物品或社会方式(如社会规则)。例如对国防提供的安全和法律提供的秩序的需要,社会中每一个体都需要。当然,这一层次上的社会利益虽然涉及的范围最广,但其内容毕竟有限。次级层次的社会利益,是指次级社会群体范围内利益的共通部分。按照阿罗的推算,即使是非常民主的社会中非常民主的决策,也不可能满足社会中所有人的利益,每个个体的利益都是有差别的,所以至多能形成大部分人的利益。次级社会群体即是指由于某一方面的相似性或因为某一原因而结合在一起的社会共同体,其中利益的相通部分即是社会利益。这样的社会利益具有更广泛的现实存在性。在任何一个大的社会系统中,存在着各个子系统,就子系统内的成员而言,他们面临的社会利益具有不同的层次因而也有着不同的内容。

  个人利益的边界在于,纯粹个人性满足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中个人满足的那一部分;它是利益的最基本的单元。社会利益的边界在于各个个体利益的相通部分;因为社会的原因,它具有相对的獨立性,而且因为社会群体的层次性而具有层次性。由于某些个人利益的实现只能借助于社会的力量或通过社会的形式实现,社会利益自其产生之日起就拥有了高于纯粹个人利益的优势力量和一定的优先性。这使得二者的界限更加明确,特别是在一个大的共同体组织以社会利益的名义行事时,更是这样。

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及其协调[1]

  

  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历史现象,它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仅仅是纯粹个人私欲恶性膨胀的结果。从历史上看,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是随着人们之间的社会分工的发展而产生的,是人类历史一定阶段上分工发展的必然伴生物。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个人利益或某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相互交往的人们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7页。)。在人类社会初期即原始社会里,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对立和矛盾。那时,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来说,个人利益直接就是整个氏族的共同利益,他们各自所追求的并不就是自己特殊的、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一致的私人利益;另一方面,整个氏族社会的共同利益也必须由全体成员共同商议、实现和维护,共同利益同时又是个人利益。原始社会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这种朴素的一致性是由当时原始的生产方式决定的,是建立在萌芽状态的分工的基础之上的,并非有些人所认为的那样,似乎这种一致性根植于原始人高尚的道德水准之上。在原始社会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极为低下,个人的生存完全依赖于原始集体即氏族组织,人与人之间除了生理差别之外几乎完全处于自然等同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分工起初只是性交方面的分工,后来由于天赋(例如体力)需要,偶然性等等而自发地或自然地产生的分工”(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5页。)。这种处于萌芽状态的分工起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即使有一些共同事情,例如祭祀祖先,分享食物,指挥军事等等,需要个别成员来担当,这些人被赋予了一定的权力,但他们也要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从事生产劳动,并享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条件,并无特权可言。人们共同生产、共同占有社会财产、共同参与集体的一切事务,实行原始的公有制。在原始社会里,正是由于人们之间的社会分工尚处于萌芽状态,既不存在脱离个人利益而获得相对独立性的共同利益,也不存在专门代表这种共同利益的特殊个人,人们之间的利益还没有发生分化,个人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去追逐一种不同于共同利益的特殊的私人利益。因此,在原始社会“几乎完全遇不到贪图私利性质的犯罪。”(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12页。)

  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是在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分裂以及共同利益脱离单独的个人而获得某种独立性的同时产生的。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之间具有固定专业划分的自发的分工逐渐取代了最初的萌芽状态的分工。分工也只有从这时起才开始成为真实意义上的分工。随着这种分工的发展。一方面,每个劳动者只有通过相互交换自己的产品才能满足自身的需要,这使得不同个人的不同活动相互依存,“每一个人的利益、福利和幸福同其他人的福利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05页。),从而形成了所有相互交往的人们之间的共同生活和共同利益。并且,“这种共同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且首先是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中。”(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7页。)另一方面,自发的分工使每个人的活动有了明确的界限,不论他是猎人、渔人或牧人,还是一个批判的批判者,也不论是从事具体生产劳动的人,还是一个担任社会公职的人,每一个现实的个人所追求的都是自己分工界限之内的特殊的、片面的利益。在这种分工的界限内进行活动,“个人总是并且也不可能不是从自己本身出发的。” (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74页。)于是,随着分工的发展, 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出现了分裂。

  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自发分工逐渐取代原始的自然分工,“物质活动和精神活动、享受和劳动、生产和消费由各种不同的人来分担这种情况成为可能,而且成为现实。”(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6页。)一些人开始脱离具体直接的生产劳动,专门担任一定的公职,从事社会的组织管理等与共同利益直接相关的活动。其他绝大多数的人则逐渐丧失了对共同利益的参与权。社会公职开始从其它职业中分离出来,社会公职人员逐渐就成了共同利益的承担者、维护者和代表,成了社会的统治阶级。共同利益因此也就脱离了单独的个人而获得了某种现实的独立性,变成了一种对个人来说是外在的、有时甚至是与他们的个人利益相对立、相反对的东西。也就是说,对个人而言,共同利益的实现并不意味着个人利益的满足,个人利益的满足同样也不意味着共同利益同时能够得到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早先的那种原始的一致性终于被二者之间的相互矛盾取代了。

  显然,自发分工的发展是导致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分裂和矛盾的根本原因。当自发的分工出现以后,每个人就有了自己一定的特定的活动范围,这个范围是强加于他的,他不能超出这个范围。“他是一个猎人、渔夫或牧人,或者是一个批判的批判者,只要他不想失去生活资料,他就始终应该是这样的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7页。)这种自发的分工意味着劳动者对于劳动的屈从,意味着劳动者的“异化”。正是这种“异化”,使得由不同个人的不同活动所形成的所有相互交往的人们之间的共同利益对各个个人来说变成了某种异己的、外在的力量,从而使得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逐渐出现了分裂、矛盾和冲突。有些人认为,在原始社会只存在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到了原始社会后期,由于私人利益的逐渐强化才引起了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甚至冲突。这种认为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根源于个人利益的强化的观点是不完全的。这是因为:第一,没有个人利益,就无所谓共同利益;没有共同利益也无所谓个人利益。“在历史上表现出来的两个方面,即个别人的私人利益和所谓普遍利益,总是互相伴随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72—273页。)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是“个人发展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同样是个人生活的经验条件所产生的,它们不过是人们的同一种个人发展的表现”(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74页。)。第二,共同利益“总是不断地由另一面即私人利益的一面产生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76页。)。就是说,共同利益是在个人利益的实现过程中产生的,是从个人利益发展而来的,而不是情况相反。个人利益决不可能从共同利益中产生出来。第三,个人总是从他自己的特殊的个人利益出发的。“对于各个个人来说,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当然是在一定历史条件和关系中的个人,而不是思想家们所理解的‘纯粹’个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86页。)个人之所以总是从他自己的特殊的个人利益出发,这并不是因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或者追逐私利是人的天性,而是由自发的分工所决定的,是自发的分工强加给个人活动的一种规定性。因此,个人利益强化并不是引起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矛盾的根本原因。相反,从逻辑上讲,个人利益的强化恰恰是以它与共同利益的分裂、矛盾为基础和前提的。只有在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分裂和矛盾的基础上,才会出现个人利益的恶性膨胀及其对共同利益的损害。

  

  在自发分工的条件下,从个人利益发展而来的共同利益在其脱离单独的个人而获得独立性的过程中逐渐取得了“普遍利益”的形式,这种“普遍利益”的形式使得共同利益在现实中表现为一种虚幻的共同利益,并使得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在现实中具有极为复杂的特点。

  所谓虚幻的共同利益,是指在自发分工条件下,当共同利益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在现实中以“普遍利益”的姿态出现时,它是一种和人们实际的共同利益相脱离的、不完全一致的东西。虚幻的共同利益并不是指一种根本不存在的东西,它是自发分工条件下共同利益的现实表现形式。只是由于它采取了“普遍利益”的形式而在内容上并没有真正体现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相互依存关系,因而我们说它是一种虚幻的共同利益。

  在自发分工的条件下,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的共同利益,在其实现的过程中必然表现为虚幻的共同利益。这是因为,随着自发分工逐渐取代原始的自然分工,共同利益脱离单独的个人而获得独立也随之成为现实,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共同利益的发展。但是,在自发分工的条件下,由于各个个人所追求的仅仅只是自己的、特殊的、对他们来说是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即使是担任公职的个人也不会例外。与此同时,共同体内的其他非公职人员则逐渐丧失了对共同利益的决策参与权。因而,在其脱离单独的个人而获得独立性的过程中以“普遍利益”形式出现的共同利益,必然逐渐转化为共同利益承担者的特殊利益,亦即变成了虚幻的共同利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普遍的东西一般说来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8页。)换句话说,在自发分工的条件下,为统治阶级所宣称的、以“普遍利益”的形式出现的共同利益,本质上并不完全等同于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的真实的共同利益。

  在阶级社会中,一方面,在与统治阶级作斗争的过程中,每一个力图取得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赢得全社会特别是其他被统治阶级的支持,总是以全社会利益代表的面目出现,竭尽全力把自己的特殊利益说成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的那样:“事情是这样的,每一个企图代替旧统治阶级地位的新阶级,就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抽象地讲,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指认成唯一合理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54页。)另一方面,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既得的特殊利益,也总是宣称自己是全社会利益的当然代表,总是这样那样地把自己的特殊利益装扮成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并必然同样也“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产阶级就一直宣称自己是全社会的代表,资产阶级国家也被相应地说成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保护神,而“实际上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自己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70页。)它所体现的只是冒充普遍利益的资产者的特殊利益,也就是一种虚幻的共同利益。可见,在自发分工的条件下,共同利益之所以采取虚幻的形式是具有历史必然性的,在自发分工的条件下,既然共同利益必然采取虚幻的形式,那么,现实生活中的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也不是一个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平面式的矛盾,而是一个个人利益、真实的共同利益和虚幻的共同利益三者相互缠绕的矛盾的复合体。这个矛盾的复合体至少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个人利益与真实的共同利益的矛盾。真实的共同利益作为共同体内个人利益之间的共同性,在本质上和个人利益是不矛盾的。当然,它们之间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存在着对立,不过“这种对立只是表面的,因为这种对立的一面即所谓‘普遍的’一面总是不断地由另一面即私人利益的一面产生的,它决不是作为一种具有独立历史的独立力量而与私人利益相对抗”(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 卷, 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76页。)。在这里,作为对立的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就是个人发展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同样是个人生活的经验条件所产生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 1965 年版,第274页。)。

  第二,个人利益与虚幻的共同利益的矛盾。对个人而言,虚幻的共同利益借共同利益之名,行特殊利益之实,它是一种异己的、外在的力量。因此,个人总是不仅在思想上,而且在行动中反对这种“共同利益”。另一方面,虚幻的共同利益总是以维护共同体的利益为幌子,并借助于共同体的力量对个人利益直接进行干涉和压抑。现实生活中许多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其实就是指个人利益与虚幻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

  第三,共同利益与虚幻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虚幻的共同利益是真实的共同利益在自发分工条件下的现实表现形式,但是,虚幻的共同利益又在一定程度上掩盖和歪曲了真实的共同利益。在这里,如何使真实的共同利益得以实现,同时又有效地防止虚幻的共同利益借共同利益之名行特殊利益之实,就成为全部问题的关键。这一点在今天关于人类利益、国家利益等的争论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我们知道,环境污染、生态失衡、军备竞赛、能源和原材料危机等当代各种各样的全球性问题已严重地威胁着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的要求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迫切。但是,我们不难发现,一些国家凭借自身在当今世界格局中的优势地位,在维护全人类利益的幌子下,实际上并未放弃国家利益优先的原则。同样,国家利益也需要捍卫,但是,一些国家的政党凭借自身的执政党地位,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大旗下,甚至置人类利益于不顾,拼命发展核武器,实际上却在想方设法谋取党派利益。当然,这不是说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不需要去维护,国家利益不需要去捍卫。问题在于,一些国家、社会集团、甚至某些个人总是把自己的特殊利益置于国家利益、甚至人类共同利益之上,借共同利益之名而行自己的特殊利益之实,从而使真正的共同利益却一而再、再而三地遭到破坏,这才是问题的真正实质所在。

  

  既然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的根源在于自发的分工,那么,只有消灭分工,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当然,这里所说的分工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分工,而是指旧式的、自发性的具有固定专业划分的分工。在这里,“分工和私有制是两个同义语,讲的是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7页。)我们说要从根本上解决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就必须消灭自发的分工,也就是必须消灭旧式的、自发的、具有固定专业划分的分工中所存在的劳动者对劳动的屈从、人对物的屈从的“异化”现象。显然,这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最终实现。“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固定的活动范围,每个人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我自己的心愿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但并不因此就使我成为一个猎人、渔夫或批判者。”(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7页。)那么,在人类步入共产主义社会以前,特别是在我们今天的现实生活中,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又如何协调、如何解决呢?

  在人类以往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一般是以虚幻的共同利益的实现而在表面上得到解决的。在以自发分工为基础的社会形态中,虚幻的共同利益成了判定人们一切观念和行为包括他们的个人利益是否合理的唯一尺度。凡符合虚幻共同利益的观念和行为,由于其在根本上符合共同利益承担者亦即统治者的特殊利益,因而总是得到统治者的倡导与支持。同样,个人利益也只有在有利于虚幻的共同利益实现的情况下才能得到肯定和满足。但是,个人利益和虚幻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是一种具有对抗性的矛盾,这一矛盾是无法通过虚幻的共同利益的实现而得到根本解决的。正如哈贝马斯所说:“当只有特殊利益被压在赌注中时,行为冲突根本是无法解决的。”(注:《现代性的地平线》,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70页。)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说以往的所谓的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矛盾的解决只是表面的。事实上,以往的历史上,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不仅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克服和解决,而且这种矛盾的激化还不时引发个人利益反对虚幻的共同利益的斗争。正是这种斗争,“使得通过以国家姿态出现的虚幻的‘普遍’利益来对特殊利益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成为必要。”(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8 页。)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达到了空前尖锐的程度。但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发展也为消灭自发分工、真正解决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矛盾创造了必要的社会条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世界性扩张,特别资本主义的工业革命,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而为消灭具有固定专业划分的分工创造了物质基础。恩格斯曾经说过:“正是由于这种工业革命,人的劳动生产力才达到了这样的高的水平,以致在人类历史上破天荒第一次创造了这样的可能性:在所有的人实行合理分工的条件下,不仅进行大规模生产以充分满足全体社会成员丰裕的消费和造成充实的储备,而且使每人都有充分的闲暇时间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文化 ——科学、艺术、交际方式等等——中间承受一切真正有价值的东西。”(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78—479页。)当然,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发展仅仅只是为消灭自发的分工提供了一种可能性。事实上,这种自发的分工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仅没有被消灭,反而还被不断地再生出来。只有通过社会主义革命,消灭资本主义制度,实现共产主义,才能最终消灭自发的分工,从根本上解决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虽然已经消灭了私有制,但是自觉自愿的分工尚未完全形成并取代自发的分工。可以说,社会主义社会的分工既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完全自发的分工,也不同于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完全自觉自愿的分工,而是一种半自觉状态的分工。在这种分工的基础上,一方面,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这种矛盾在某些时候,某些方面甚至还很尖锐,另一方面,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已不再具有对抗性质,二者从本质上说是一致的。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我们从来主张,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如有矛盾,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7页。)

  虽然在社会主义社会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已不再具有对抗性质,但正视这一矛盾,认真地协调和解决好这一矛盾,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是极为重要的。在现阶段我国社会里,协调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关系,解决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要引导人们正确地认识社会主义社会里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作为一项根本社会制度的私有制已被消灭,人民群众已经成为全社会的主人。在这种情况下,共同利益主要表现为全社会或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的和长远的利益,它不再是一种外在于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不相干的东西;它就存在于个人利益之中,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中共同的内容,并且是使全体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得到合理实现的根本保障。虽然这种作为全体社会成员整体利益的共同利益有时可能会与个人的某些特殊的、眼前的利益相矛盾和冲突,但它与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的根本利益却是一致的。因此,在社会主义里,如果个人为了自己的某些特殊的、眼前的利益而损害共同利益,实际上就是损害自己的根本利益。只有认清这一点,在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出现矛盾的时候,人们才能自觉地维护共同利益,使个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从而使矛盾得到解决。

  二是要从根本上遏制各种以虚幻的共同利益冒充真实的共同利益的行为。应该说,社会主义社会已经为消除共同利益的虚幻形式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每一个承担社会公职的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真正地体现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应该是每一位公职人员的行为宗旨。但是,由于社会主义社会里人们还处于半自觉的分工状态,用虚幻的共同利益冒充真实的共同利益的行为仍然有其寄生的现实土壤。尤其是在当前我国社会的转型时期。一些人凭借自觉在社会分工中占有的特殊地位而以共同利益之名行特殊利益之实的情况相当严重,并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目前,一些腐败分子借共同利益之名,谋 “小圈子”利益之实,集体贪污、集体受贿、集体犯罪,不仅严重败坏了党的声誉,破坏了真正共同利益的实现,而且直接导致了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矛盾的激化,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这已成为改革开放的一大毒瘤。而要从根本上遏制各种以虚幻的共同利益冒充真实的共同利益的行为,除了需要大力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加大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力度之外,尤其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充分认识到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不仅是一个伦理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政治方面的问题,使人民群众在有关共同利益的问题上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从体制上遏制虚幻的共同利益存在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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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张玉堂.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及其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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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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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6.65.* 在 2011年11月1日 15:15 发表

官话套话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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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21.237.* 在 2012年10月26日 23:13 发表

辩论个人利益重于集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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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100.56.* 在 2015年6月10日 21:51 发表

个人服以集体共同利益,但个人也是虚伪共同利益的曝光者,监督者,因此让一切公共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就要有公众的参与和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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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0.131.* 在 2016年12月26日 20:15 发表

既然集体利益是实现个人利益的前提和保障,那为什么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为什么有牺牲个人利益来成全集体利益的现象

回复评论
39.8.168.* 在 2017年11月26日 20:35 发表

111.30.131.* 在 2016年12月26日 20:15 发表

既然集体利益是实现个人利益的前提和保障,那为什么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为什么有牺牲个人利益来成全集体利益的现象

因为我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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