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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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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占有(Unity of possession)

目录

什么是共同占有[1]

  共同占有是指数人共同占有同一物的占有。共同占有产生在共同继承、共有关系等场合。

共同占有的分类

  1、直接的共同占有和间接的共同占有

  前者指2人以上对同一物同时为直接占有。例如,多个继承人对同一物均有直接管领力的状态。后者指2人以上对同一物在同一阶段为间接占有。例如,房屋共有人在出租其房屋的情况下,对承租人有共同请求权的状态。

  2、同质的共同占有和混合的共同占有

  前者指数个占有人基于相同性质的占有意思而为的共同占有。例如,财产共有人对共同财产所为的自主占有,共同承租人对他人财产所为的他主占有等。后者指数个占有人基于不同性质的占有意思而为的共同占有。例如,自主占有人与他主占有人所为的共同占有,直接占有人与间接占有人所为的共同占有等。

  3、单纯共同占有和公同共同占有

  前者指数个占有人对占有物均有独立支配权的共同占有。例如,同一公寓数个承租人对共用厨房均有独立使用权者即属此类。后者指数个占有人对占有物无独立支配权而仅具公同支配权的共同占有。例如,双重设锁保险箱的两个保管人各执一锁钥匙即属此类。在法律上,公同共同占有人须共同行使对支配权。在其占有物受到侵害时,各占有人须共同主张其占有诉权。

共同占有的认定[2]

  1.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并存的情形

  一物之上原则上不可同时成立两个以上的占有。在占有法律关系中,有时存在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并存的情形。比如,甲有一套三居室公寓楼,自己居住其中的大卧室,将小卧室出租于乙,将书房借与丙使用,客厅、浴室、卫生间、厨房共用。这种情形下,甲、乙、丙既存在各自对于各自居室的单独占有,也存在对于共同的客厅、浴室、卫生问、厨房等的共同占有。

  2.关于共有人的占有

  通常情况下,共有人对于共有物进行共同占有,但是,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并非当然为共同占有人。比如,甲、乙共有某二层楼的房屋,双方约定各住一层,可以共同使用庭院。这种情形下,对于各自的楼层,甲、乙成立单独占有。但是,如果甲、乙约定两人都可以使用楼房的全部,则属于共同占有。如果甲、乙约定由甲来保管该房屋,则又成立单独占有。同样,共有人间有分别用益的约定时,在分别单独使用时,该单独占有共有物的共有人也成立单独占有。

  3.关于合伙人的占有

  对于合伙情况下占有关系的确定,目前学界存有争论。有学者提出,原则上应以事实上管领其物的合伙人为直接占有人,其他的合伙人为间接占有人,其为数人时,可以成立共同占有。

共同占有的取得[2]

  一般认为,共同占有的发生,有下列两种情形:

  一是基于本权的共同关系,如数人因共有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或债权而共同占有其物,或者是数人共同占有其共有物;或者是数人共同占有其共有地上物;或者是数人共同占有其共有租赁物。由本权共同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占有,有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如共同继承遗产,在分割之前,由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共同管领;有单纯基于对物的事实上管领的,即原无本权共同关系,经数人共同对于其物有事实上管领力而共同占有其物,如数人侵夺他人的占有物或拾得遗失物

  二是由于当事人的合同而产生,如对于合伙财产,由合伙人共同共有、共同管领,此时也产生共同占有。对于共同占有的移转,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例一般规定,须移转单独占有时,各共同占有人应协力进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348、761条即作如此规定。如甲、乙共有某车,出售于丙时,甲、乙应协力使丙取得占有。在甲将其应有部分出售于丙时,除让与合意外,甲应使丙取得共同占有,如交付汽车的钥匙。

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的关系[3]

  这是以占有人的人数是否为一人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单独占有是指对于标的物只有一个占有人的占有,如某甲对于其所有的房屋的占有。共同占有是指数人同对一物而为的占有,如数人共同租赁一房屋居住。共同占有可以是自主占有他主占有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

区分共同占有与单独占有的意义[4]

  将占有区分为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的意义主要在于:在共同占有的状态下,各共同占有人之间不得相互请求占有的保护。在性质上占有为事实而非权利,因此不可分割。“各共同占有人共同占有一物时,其效力及于占有物的全部,因而各共同占有人的占有均为受限制的占有。当然,如果共同占有人之一的占有受到其他共同占有人的剥夺时,其可以向剥夺其占有的其他共有人主张占有的保护。需要说明的是,各共同占有人虽然不得相互请求占有的保护,但并不影响他们之间的其他请求权,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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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高晋康主编.经济法.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07
  2. 2.0 2.1 刘智慧著.占有制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09月第1版.
  3. 江平主编.中国物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3.
  4. 张义华,罗晓静主编.物权法学.郑州大学出版社,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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