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作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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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作业事故是指船舶进出港口进行调度、装卸货物、排除障碍等作业时发生预期之外的事故,通常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或者人身损失。
一、港口作业事故处理几项规定
1、适用范围
(2)非贸易进出口物资(展览品、国际援助物资、行李、包裹等);
(3)国际过境货物;
(4)船舶的船体、船具。
2、责任划分
在港口装卸、驳运、保管作业中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事故或船体、船具的损坏事故,港口负责赔偿。但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除外:
(1)不可抗力;
(2)包装不固、不良;
(3)标志欠缺、不清或不当;
(4)货物本身的特性或内在的缺陷;
(5)舱单、装货单记载的或货物外包装标明的货物名称、重量与货物实际不符;
(6)船舶配载或积载不当;
(7)由船方负责开关舱作业,未及时关舱造成货物雨湿;
(8)船舶设备或属具的缺陷;
(9)非港口过失发生的火灾;
(10)预先不能发现的影响港口作业的潜在因素和其他非港口责任的损失。
3、赔偿
由于港口责任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事故,按下列规定赔偿:
计件的货物按件赔偿,不能计件的货物按港口装卸计费单位(吨)赔偿。
货物灭失的赔偿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损坏的赔偿按受损前后货物价值的差额计算。进口货物的价值按外贸价格计算,出口货物的价值按离岸价格计算。
4、货损赔偿
属于港口责任的货物灭失损坏事故,港口按下列规定处理赔偿:
(1)计件的货物按件赔偿,不能计件的货物按港口装卸计费单位(吨)赔偿。
货物灭失的赔偿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损坏的赔偿按受损前后货物价值的差额计算。进口货物的价值按外贸到岸价格计算,出口货物的价值按国内调拨价格计算。每案(按同一提单计算)损失不足人民币XX元的,免除赔偿。
(2)对人民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货物灭失、损坏,港口在下列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损失总额在人民币XX万元(按到岸价格外汇牌价折合计算,下同)以下的案件,港口对每件货物的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人民币X X元;对每装卸计费单位(吨)的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人民币X X元;对一艘船每一航次所载货物在港口的全部作业过程中其赔偿总额最多不超过下列限额:501吨(按载重吨计算,下同)以上船舶,人民币XXX元;500吨以下船舶,人民币XXX元。
对损失总额超过人民币X X X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应进行专案处理。按照损失总额(或各方同意的估损总额),由港方赔偿20%,但最多不超过人民币XXX万元。
上述赔偿均以人民币支付,但对受损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确实无法修理或购置,需再向国外补购进口或运往国外修理,生产建设急需的港口应以外汇赔付。汇金额汇率折算赔付外汇的,即按到岸价格外汇额计算。
(3)国外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货物灭失、损坏,由货方同国外保险公司索赔,港口按本规定对国外保险公司处理赔偿。
(4)进口货物未投保或不属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货物灭失、损坏,以及出口货物在港口装船作业中发生责任事故所引起的损失,外贸或物资部门对受损货物进行整修或调换的,均不适用上述限额赔偿的规定,港口应按国内调拨价格照实赔偿。
5、船损赔偿
属于港口责任的船体、船具损坏事故,由港口负责修复。港口不能修复,需进厂修理或由船方自行修理的,港口应负责赔偿修理费用。需到香港或国外修理的应征得港口同意。船损在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港口根据本规定中所规定的赔偿限额以内承担赔偿。不属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港口应赔偿全部修理费用。船损赔偿均以人民币支付(外汇修理费按当日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
6、索赔及理赔程序
属于港口责任造成的货物或船舶损失,索赔单位应凭港口出具的货运记录或船损记录,并随附提单、发货票或修理费用账单等有关单证,向港务局索赔。港务局应在60天内答复。索赔单位和港务局对赔偿案件的处理有分歧意见时,应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对于有争议的重大事故,必要时可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查处理。
7、赔偿外汇请求手续
港口按照规定对国外索赔单位赔付的外汇以及按照本补充规定对国内索赔单位赔付的外汇,应填制“港口作业事故赔偿外汇清单”。属于部直属港口发生的,报部审批;属于地方港口发生的,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由当地外代公司向口岸银行请拨外汇,从港口服务收入项下支付。
8、索赔时效
索赔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时效,从港口编制货运记录或船损记录的次日起,不超过180天。
二、港口作业事故处理几项补充规定
1、适用范围
本补充规定只适用于规定第1条所列4个方面的灭失、损坏事故。
2、责任划分
在港口装卸、驳运、保管作业中,由于操作不当,保管不善,设备、工具不良,或未按船方正当要求进行操作,而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事故和船体、船具损坏事故,港口应负责赔偿,但属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除外:
(1)不可抗力;
(2)包装不固、不良;
(3)标志欠缺、不清或不当;
(4)货物本身的特性或内在缺陷;
(5)舱单、装货单记载的或货物外包装标明的货物名称、重量与货物实际不符;
(6)船舶配载或积载不当;
(7)由船方负责开关舱作业,未及时关舱造成货物雨湿;
(8)船舶设备或属具的缺陷;
(9)非港口过失发生的火灾;
(10)其他非港口责任的损失。
3、记录的编制
港口作业中发生货物灭失、损坏事故时,港口应向货方出具货运记录,必要时应保留现场,立即会同外贸、物资、保险等部门联系商品检验部门进行鉴定,取得商检证书。港口作业中发生船体、船具损坏事故时,港口应会同船方分析原因,编制船损记录,必要时应联系船舶检验部门进行鉴定,取得船检证书。
货运记录和船损记录是货方和船方向港口提出索赔的依据。如该项货物灭失、损坏事故或船体、船具损坏事故不属港口责任的,港口可在说明理由后拒赔。
由于港口责任造成的船体、船具损坏事故,按下列规定赔偿:
原则上由港口负责修复。港口不能修复需进厂修理或由船方自行修理的,港口应负责赔偿修理费用,但到香港或国外修理的应征得港口同意。对一艘船舶每一航次在港口的全部作业期间内损坏船体、船具的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下列限额,501吨以上船舶,人民币XXX元;500吨以下船舶,人民币XXX元。
4、索赔和时效
在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坏事故,由港口编制“货运记录”,船体、船具损坏事故,由港口会同船方编制“船损记录”。
索赔人或其代理人向港口提出货物灭失、损坏的索赔,应随附提单、有关理货单证、商检证书、货运记录、发货票等有关单证,对船体、船具损坏的索赔,应随附船损记录、船检证书、修理费用单等有关单证。
索赔要求的时效,自记录编制的次日算起,不超过一年。
5、争议的处理
对索赔案件,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友好协商的精神,妥善解决。如双方意见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港务监督机关进行裁决。或经双方协商同意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向港口当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