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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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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教育行政职责[1]

  教育行政职责是指教育行政作为政府行政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政府对教育事务的管理中,由于其所具有的性质和地位而被赋予或承担的责任

教育行政职责的分类[1]

  教育行政职责有以下分类:①从其职责的来源分析,它可分为教育行政的法定性职责和自主性职责。教育行政的法定性职责,是由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教育法规和(或)政府首长规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的责任。教育行政的自主性职责,是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更好地实现国家和地区的教育目标而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教育法规的有关原则,在切实履行其法定性职责的前提下给自身规定的责任。在两者关系中,教育行政的法定性职责是最主要的,是各级教育行政机构必须首先履行的。②从职责的对象来分析,教育行政的职责可分为对上职责和对下职责两个方面。教育行政的对上职责,是指教育行政机构作为政府在教育方面的主管部门,它对本级政府及其首长、对上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责任。教育行政的对上职责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行政工作中贯彻本级及以上人大所制定的法规中关于教育的法律条款和教育法规;贯彻中央政府关于教育发展的战略、规划及关于教育事务的行政法规,确保各地在大政方针上与中央保持一致;贯彻本级政府关于辖区内教育发展的决策和关于教育事务的地方行政法规。二是向本级政府就辖区内教育发展的战略和规划、教育政策的调整、教育行政规章的修改、学校管理和有关人事变动等提出建议,并通过政府向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就地方教育法规的制定、补充、修改等提出建议。三是按照上级教育行政机关的统一部署,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工作计划,组织教育活动。教育行政的对下职责,是指教育行政机构作为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门,它对下级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责任。③从职责的层次来分析,教育行政的职责还可分为共同职责和分层职责。各级教育行政机关的共同职责主要有:教育行政决策、实施教育规划、协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等方面的相互关系、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指导和提供服务。它们的根本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和法规;统筹管理有关教育事务;服务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的教育需求,使教育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 1.0 1.1 袁运开主编.简明中小学教育词典.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0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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