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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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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立法(Nursing Legislation)

目录

什么是护理立法[1]

  护理立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有关护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护理立法的简史[2]

  护理立法始于20世纪初,各国为了消除当时护理工作的混乱现象,保证医疗护理质量,保证护理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先后颁布了适合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特点的护理法。

  1903年,美国的北卡罗莱、纽约、新泽西、维吉尼率先颁布了《护士执业法》。

  1919年,英国率先颁布了第一部护理法。随后,荷兰、意大利、美国、加拿大、波兰等国也相继颁布了护理法或护士法。日本于1948年正式颁布了护士法。

  1947年国际护士委员会出版了一系列有关护理立法的专著。1953年世界卫生组织发表了第一份有关护理立法的研究报告。1968年国际护士委员会特别成立了一个专家委员会,制定了护理立法史上划时代的文件——“系统制定护理法规的参考指导大纲”,为各国制定护理法必须涉及的内容提供了权威性的指导。

  我国于2008年1月23日颁布了《护士条例》,于5月12日起正式实施。其他先后颁布过的一系列卫生法令、指示、暂行规定、办法等,其中有些内容也涉及到了护理领域。

护理立法的意义[3]

  1.维护护士的合法权利通过立法,使护理人员的地位、作用和职责范围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护士在履行法定的职责时,其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国家的支持和人民的尊重,任何人都不可随意侵犯和剥夺。护士执业权利的法律保护,增强了护理人员对护理专业的崇高使命感和安全感,激励护理人员充分发挥自己的最佳才干,尽职尽责的为公众的健康服务。

  2.维护护理对象的合法权益护理法向护理人员和公众展示了护理执业的各项法律条款,规定了执业准入标准、执业活动范围和行为规范;以强化护理人员的执业功能,不断提高护理人员的执业技术水平和护理道德水准;最大限度地维护护理对象的合法权利。如护理法规定了护理人员必须无条件地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以高度责任心为患者服务;无法律许可,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护理患者或抢救患者。在医疗缺陷发生后,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护理文书及其他证据材料等;对违反护理准则的行为,患者有权依据有关条款依法追究护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3.促进护理教育和护理学科的发展护理法为护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毕业后的继续教育制定了法制化的规范和标准,从而保证了护理人员接受正规的护理学历教育和继续护理学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使其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接受培训,始终保持高水准的执业技能,以促进护理教育和护理学科向现代化、科学化、标准化的方向发展。

  4.促进护理管理的法制化进程,提高护理质量,保障护理安全护理法集中了先进的法律思想和护理理念,对护理制度、护理执业活动和护理行为,通过立法的形式进行强制性规范,使之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违法必究,将护理管理纳人法制化的轨道,为保证护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和安全性,防范医疗缺陷和护理风险,提高护理质量,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护理立法的原则[3]

  1.体现宪法权威的最高原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方面,它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威,护理法的制定必须在国家宪法的总则下进行,不允许有任何与其相抵之处。护理法规也不能与国家已经颁布的其他任何法律条款有任何冲突

  2.符合本国护理实际的原则

  护理法的制定,一方面要借鉴和吸收发达国家的护理立法经验,确立一些先进目标;另一方面,也要从本国的文化背景、政治、经济状况出发,兼顾全国不同地区护理发展水平,确立更加切实可行的条款。假若脱离本国实际,势必难以实施,这不仅失去了立法的先进性和科学性,同时也失去了立法的有效性。

  3.反映现代护理观的原则

  近几十年来,护理学从护理教育到护理服务,从护理道德到护理行为,从护理诊断护理计划的实施、评估,乃至护理咨询、护理管理等已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只有经过正规培训且检验合格的护理人员,才有资格从事实际护理服务工作。护理法应能反映护理专业的这种垄断性、技术性和义务性特点,以增强护理人员的责任感,提高社会效益的合法性。

  4.显示法律特征的原则

  护理法与其他法律一样,应具有强制性、公正性和稳定性的特征,故制订条款的措辞必须准确精辟、科学而又通俗易懂。

  5.注重国际化趋势的原则

  当今世界,科学、文化、经济的飞速发展势必导致法制上的共同性,一国法律已不可能在本国法律中孤立的长期存在。所以,制定护理法必须站在世界法治文明的高度,注重国际化趋势,使各项条款尽量适应国际上的要求相同,并应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如随着社会需求的增加和护理服务范围的扩大,社区初期卫生保健护士日益增多,这就需要对护士的种类、职责范围等赋予新的规定。

  6.维护正常护理活动的原则

  通过立法创造一个适合护理活动发展需要的社会环境,鼓励和组织护理人员依法开展护理活动,为社会护理需要服务;依法监督、制裁和禁止非法护理活动;打击违法护理行为,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护理立法的程序[3]

  护理立法从酝酿到颁布实施都要经过一个严肃的立法程序,一般分五个步骤:

  1.依法建立起草委员会

  护理法起草委员会是由国家或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并通过指派、宣布、授权而具有立法机构权威性的职能机构。护理立法起草委员会是由护理专家、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司法工作者组成的非常设机构。其成员具有高素质、高资历和高度代表性,是唯一具备护理法条文解释权的法定代表。

  2.确定护理立法目标

  护理起草委员会成立后的第一使命,是确定护理法立法的目标,即明确护理法条文应该涉及的范围,其内容应以符合本国现状,又尽可能与国际惯例相适应为基本准则。

  3.起草法律文件

  起草过程一般按照集体讨论拟定与分工起草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汇总草案初稿后,提交相关组织或会议审议后方能定为“试行草案”。

  4.审议和通过

  护理法规草案的审议一般分两种渠道进行,其一,对法律草案部分的审议,在我国一般要经过地方乃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二,对具体教育培训及服务实践的法规部分一般由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通过后的法律草案全文即可由政府颁布试行。

  5.评价、修订与重订

  护理法规的实施大多分为试行或正式施行两个阶段。试行期一般为2~3年,在试行期结束前,国家授权起草委员会通过全面收集对试行过程中所反映的意见,作进一步修订,再提交立法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审议通过或批准,最后由政府宣布施行。护理法的重订,一般是在正式施行若干年后,根据国家经济文化的状况而定。

参考文献

  1. 林静,孟发芬,陈雪霞主编.项目八 护理与法 护理学基础实训教程.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03.
  2. 戴肖松,高占玲主编.第九章 护理与法律 护理学导论.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9.08.
  3. 3.0 3.1 3.2 石玉,秦军主编.第九章 护理与法 护理学导论.第四军医大学出版社,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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