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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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income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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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概述
所得税是指国家就法人或个人的所得课征的一类税收。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
所得税1799年创始于英国。由于这种税以所得的多少为负担能力的标准,比较符合公平、普遍的原则,并具有经济调节功能,所以被大多数西方经济学家视为良税,得以在世界各国迅速推广。进入19世纪以后,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开征了所得税,并逐渐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所得的概念
所得的概念,有两种不同的认识:
①认为所得就是纯资产的增加,即在一定期间增加的资产减去消耗减少的资产后的余额;
②认为所得是有连续来源的收入,如工资、利润、利息、租金收入等项。一般地说,所得是指法人或个人在一定期间内(通常为一年),由于劳动、营业、投资或把财产、权利供他人使用而获得的连续性收入中,扣除为取得收入所需费用后的余额。
所得的种类
所得一般分为三类:
①营业所得。如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的所得。
②投资所得。如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或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③劳务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所得税的特点
所得税的特点主要是:
第一,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
第三,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特别是在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较明显的作用。对企业征收所得税,还可以发挥贯彻国家特定政策,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
第四,应纳税税额的计算涉及纳税人的成本、费用的各个方面,有利于加强税务监督,促使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改善经营管理。
所得税的税率制度
一般分为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在累进税率中,又分为全额累进与超额累进。不同税率各有其优缺点,各国一般根据本国具体的政治经济情况来确定自己的税率制度。但是,税率的高低、累进的级距,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积极性的发挥有着一定的影响。
所得税的征收办法
一般分为申报法和源泉控制法。前者是指由纳税人依据实际收入情况自行申报纳税的制度,后者是指由支付单位于付款时负责代扣代缴税款的制度。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征收所得税具有不同的意义和作用。资本主义国家征自劳动者个人的工资所得税,直接由工人负担;征自公司、企业的利润所得税,来自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西方经济学家往往把累进所得税制说成是资本主义经济的“自动调节器”,是贯彻社会政策、实现“财富均等化”的主要工具。但实际上,无论资产阶级交纳多少所得税,都是劳动人民负担的,因为这些税都是无偿占有劳动人民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而且资产阶级还往往凭借其生产资料占有权,用提高价格等办法,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劳动人民。因此,征收所得税并不会触犯资本主义制度,并不能真正实现“均等”。社会主义国家的所得税,主要是对企业法人征收。它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调节企业盈利,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外国的所得税
18世纪末所得税创始于英国。当时正值英法战争时期,为筹措战费,英国首相W.皮特(1759~1806)创设一种新税,名为“三级税”,实为所得税的雏型。但因税法不健全,漏税甚多,遂于1799年废除“三级税”而采用新所得税法,从而奠定了英国所得税制度的基础。19世纪以后,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开征所得税,所得税由临时税发展为“经常税”,由次要税种发展成为现代西方不少国家的主要税种。
资本主义国家所得税,主要采用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也有采用分类与综合并征制的。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就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分别课税,如对工商企业盈利课征公司所得税,对薪给报酬课征薪给报酬税,对利息课征利息所得税,等等;综合所得税制是指就纳税人的总所得课税。当代多数国家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课征制,即先按分类所得依法交税,然后再综合纳税人的全部所得,计算其应纳税额,并允许将已交税款进行抵免。现所得税已发展成为当代一项重要的国际性税收,不仅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而且不少第三世界国家和一部分社会主义国家(如罗马尼亚、匈牙利、南斯拉夫等)也相继实行。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往来和跨国公司的发展,出现了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重复课税问题,它是国与国间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
对个人所得税,多数国家按照纳税人是否具有居民身份实行不同的征税范围。根据居住地国的税收管辖权,凡属于本国的居民,不论是本国人或外国人,对其在国内和国外的所得都要征税;根据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属于非本国居民而有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只就其在本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税。
对国营企业所得税实行课征的国家,课征的办法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对所有的国营企业都要课征;有的只对营利事业课征,对铁路、航空、邮政、电信等部门则不课征。
中国的所得税
中国长期处于封建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资本主义发展缓慢,缺乏实行所得税制度的社会经济条件,直到清末才有实行所得税的倡议,但屡议屡辍。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于1936年10月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1937年以后又陆续开征营利事业所得税、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等。这些所得税构成国民党政府时期的直接税系统。其中,以营利事业所得税收入最多,它的负担主要落在当时抗战后方处于困难境地的民族工商业者包括中小工商业者身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废除了旧的所得税制度。1950年政务院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规定的所得税有薪给报酬所得税(未开征)、存款利息所得税(1950年10月改为利息所得税,1959年停征)和工商所得税(包括在工商业税中)。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前,工商所得税主要是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征收,它对调节各阶级收入,促进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扶持和发展合作社经济起了一定作用。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工商所得税主要向集体所有制企业征收。从1963年到1978年,通过工商所得税的征收,为国家积累了一部分建设资金,提高了企业经营素质,促进了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在1982年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不征所得税。
1980年以来,中国的所得税制度有了比较大的变化。适应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需要,并为了维护国家的权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0年9月10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1年12月13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为了正确解决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促进国营企业建立与健全经济责任制,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国务院于1983年 4月12日批准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1984年 9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截至1986年,中国有五种主要所得税,即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工商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
就国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课征的税。中国过去对国营企业没有开征所得税,而是实行企业有利润要全部上交,有亏损由财政拨款弥补,各项主要开支向财政申请拨款,即“统收统支”制度。这种制度不利于正确解决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1979年以后,国家对这种制度作了不少改进。1983年,国务院为了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用税收形式固定下来,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逐步作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决定实行“利改税”,把国营企业上交利润改革为交纳所得税的制度。1984年 9月通过颁布国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又进一步完善了国营企业的所得税制度。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国营企业所得税税率按企业类型分别制定。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比例税率;小型企业、饮食服务企业和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国营大中型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般都留归企业支配,但少数剩余利润较多的企业,还要交纳调节税。
国营企业调节税是对国营大中型企业交纳所得税后超过合理留利部分的利润课征的税,它是国营企业所得税的补充形式。由于价格、资源条件、资金有机构成、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生产结构、产品结构等方面的不同,中国国营企业的利润水平,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很不相同,在不同地区的同一行业也不相同,而且有的相差悬殊。按同一比例征收所得税后,有些企业还有较多的剩余利润。调节税就是把这部分企业的剩余利润加以调节的税种。国营企业调节税税率主要根据1983年时企业的基期利润及留利水平由财税部门商同企业主管部门按户核定。为了鼓励企业增产增收,对企业当年利润比基期利润增长部分减征70%的调节税。
工商所得税
对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就其利润所得课征的税。纳税人包括城镇集体所有制的工交企业、乡镇企业、县以下基层供销社、城乡个体劳动者和一部分农村专业户等。1984年以前,工商所得税税率是按纳税人的不同类型分别确定的,税率比较复杂。1984年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各类纳税人同国营小型企业一样,都实行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0%,最高税率为5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课征的税。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国际之间的经济联系也在迅速发展,许多国家都在利用这种国际经济联系发展自己的经济。中国有丰富的资源和巨大的市场,对外资有很大的吸引力。中国的涉外税法就是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而制订的。它具体体现了“税负从轻、优惠从宽”的原则,为客商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为更多地吸收外资,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创造条件,以加速中国的经济发展。
合营企业所得税为30%的比例税,另按应纳所得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为鼓励客商将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使用或转为投资,客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时,要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不汇出的不征。合营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有:①对新办企业实行减免税。②对特定经济部门和经济落后地区的投资给予较长时期的减税。③对再投资的减税。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40%。④合营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从以后年度利润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五年。⑤凡确有需要实行快速折旧的,经批准后,允许实行加速折旧。
外国企业所得税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税率为20%,最高一级税率为40%;同时,按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10%交纳地方所得税。税后利润汇出国外时,不再征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不设经营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应交纳20%的所得税(通常称预提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交。同时,对从事农、林、牧业等利润较低的外国企业给予一定的减免税照顾。
1984年11月,国务院决定对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涉外企业的所得税实行免征和减征的优惠。在经济特区(简称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客商独资经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这些城市和特区的老市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客商独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客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批准以后,也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这些地区的上述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免优惠的,由当地政府决定;客商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特区、开发区合营企业客商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此外,对于上述地区涉外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也作了减免规定。采取上述措施,将有利于这些地区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个人所得税
对自然人(包括居民与非居民)就其个人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应交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居住地税收管辖权的运用;不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税,这是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运用。中国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所得税制,其征税项目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其他所得。对上述各项所得,规定两种税率:
①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共分七级,最低一级税率为5%,最高一级税率为45%,按月征收。
②其他各项所得税率,采用20%的比例税率,实行按次征收。对纳税人的各项所得,实行分项计算和扣除费用。对工薪收入每月定额扣除费用 800元,作为本人及赡养家属生活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仅就超过800元的部分作为应税所得额依率计征;对劳务报酬等其他所得采用定额与定率两种费用扣除方法,即收入在4000元以内的都扣800元,收入超过4000元的都扣20%。同时,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并参照国际税收互惠惯例,列举一些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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