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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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外国公司
外国公司是相对本国公司所称。外国公司是非依所在国(东道国)国家法律并非经所在国登记而成立的、但经所在国政府许可在所在国进行业务活动的机构。外国公司均为外国总公司在他国设立的分公司,对其总公司来说,称为国外分公司,而对分公司业务活动所在国来说,则称之为外国公司。
外国公司在得到所在国的认许或批准、并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之后即可在该国营业。一般来说,各国都允许外国公司在其境内开展业务活动,并适用普通公司法,但其业务范围有所限制。
外国公司的进入
外国公司的进入:我国《公司法》规定,外国公司要获准在我国从事商事活动,必须具有以下要素:
- 必须向中国主观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
- 必须在名称中注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以及责任形式。
-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 外国公司分之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相关法律
第一百九十九条 外国公司依照本法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第二百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百零二条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百零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二百零五条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按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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