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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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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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介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简称“关贸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 GATT) 是关于关税和贸易准则的多边国际协定和组织。是1947年由美国、英国、法国等23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的,是一个重要的国际税收协定。旨在降低关税,减少贸易壁垒的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亦指执行该协定的国际经济组织,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到1992年,缔约国家和地区已增加到103个。

  二次大战之后,国际经济严重萧条,国际贸易秩序混乱,1944年7月在美国的布雷顿森林召开的国际货币与金融会议(44个国家参加)建议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世界银行)和国际贸易组织,作为支撑全球经济的三大支柱来调节世界经贸关系,推动全球经济的复苏和发展。1946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决定召开一次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并成立了一个筹备委员会着手起草国际贸易组织章程。1947年4月至10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二次筹委会会议同意将正在起草中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中涉及关税与贸易的条款抽取出来,构成一个单独的协定,并把它命名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23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这份“临时适用”议定书。它于194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并根据该文件成立了相应机构,其总部设在日内瓦,成员最后发展到130多个。其成员国分为三个层次,即缔约方国家、事实上适用关贸总协定国家和观察员国家。

关贸总协定从1947年至1994年共举行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据不完全统计,前7轮谈判中达成关税减让的商品就近10万种。1993年12月15日,第8轮谈判(即乌拉圭回合)谈判取得更为重大的进展,代表批准了一份“最后文件”。文件规定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以取代目前的关贸总协定的临时机构,同时对几千种产品的关税进行了削减,并把全球贸易规则扩大到农产品和服务业。1995年12月12日,关贸总协定128个缔约方在日内瓦举行最后一次会议,宣告关贸总协定的历史使命完结。根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协议,从1996年1月1日起,由世界贸易组织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取代关贸总协定。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产生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为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向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提出召开世界贸易和就业会议,成立国际贸易组织。1946年由美、英等19个国家组成的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起草了《联合国国际贸易组织宪章》。 1947年11月在古巴哈瓦那举行的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上通过了该“宪章”,通称《哈瓦那宪章》。与此同时,由美国邀请包括中国在内的23个国家,根据这一宪章中有关国际贸易政策的内容,进行了减让关税的多边谈判,采纳了《哈瓦那宪章》中关于国际贸易政策的内容,签订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并从翌年1 月1日起临时生效。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内容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分为序言和四大部分,共计38条,另附若干附件。第一部分从第1条到第2条,规定缔约各方在关税及贸易方面相互提供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关税减让事项。第二部分从第3条到第23条,规定取消数量限制以及允许采取的例外和紧急措施。第三部分从第24条到第35条,规定本协定的接受、生效、减让的停止或撤销以及退出等程序。第四部分从第36条到第38条,规定了缔约国中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发展问题。这一部分是后加的,于1966年开始生效。

  《协定》的宗旨是为了提高缔约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利用。主要内容有:

  ①适用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之间对于进出口货物及有关的关税规费征收方法、规章制度、销售和运输等方面,一律适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但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都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②关税减让。缔约国之间通过谈判,在互惠基础上互减关税,并对减让结果进行约束,以保障缔约国的出口商品适用稳定的税率

  ③取消进口数量限制。总协定规定原则上应取消进口数量限制。但由于国际收支出现困难的,属于例外。

  ④保护和紧急措施。对因意外情况或因某一产品输入数量剧增,对该国相同产品或与它直接竞争的生产者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时,该缔约国可在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暂停所承担的义务,或撤销、修改所作的减让。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组织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是缔约国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代表理事会在大会休会期间负责处理总协定的日常和紧急事务。下设若干常设和临时委员会与工作组,其中重要的有“贸易和发展委员会”和“国际贸易中心”。秘书处为职能机构提供经常性服务。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主要活动

  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组织主持下,从1947年迄今已举行了8次多边贸易谈判。第一次于1947年4~10月在日内瓦举行,使占资本主义国家进口值54%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第二次于1949年4~10月在法国安纳西举行,使占应征税进口值5.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第三次于1950年9月至1951年4月在英国托基举行,使占进口值11.7%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26%。第四次于1956年1~5月在日内瓦举行,使占进口值1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15%。第五次于 1960年9月至1961年7月在日内瓦举行,被称为“迪龙回合”,使占进口值20%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20%。第六次于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被称为“肯尼迪回合”,使关税税率平均水平下降35%。第七次于1973年9月至197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被称为“东京回合”。这次谈判的重心已从关税转移到非关税壁垒上,并达成七个非关税壁垒方面的守则。这七个守则,在法律上独立于总协定,它们仅对在守则上签字的成员国具有法律效力。第八次于1986年9月开始,被称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涉及货物贸易,并首次将劳务贸易列入多边贸易谈判范围。除了货物贸易外,还将知识产权投资问题列入了谈判内容。1990年12月,各谈判组都形成了框架协议,但是在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讨论的一揽子最后文件,因美国和欧洲共同体对农产品价格补贴问题的谈判破裂,未能如期完成。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与中国关系

  中国是总协定的创始国之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台湾当局占据中国席位。1950年3月台湾退出总协定,但以观察员身份列席总协定会议。1971年 11月总协定取消台湾的观察员资格。1986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正式提出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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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7.145.135 (Talk) 在 00:29 2008年11月2日 发表

helpful and useful.Thanks................. Perf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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