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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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经济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通过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或协定而成立的组织。国际经济组织最早出现于19世纪中叶,国际电信联盟、国际气象组织等是早期国际经济组织的代表。但是,国际经济组织的迅速发展和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突出作用还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尤其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的出现以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签订,使得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经济交往与发展中的作用更加为世界各国所瞩目。到目前为止,国际经济组织已出现在交通、运输、邮政、通讯、货物买卖等各个领域。

  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活动的参加者之一,具有如下特征:

  1.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与国家之间或民间团体之间的经济联合组织,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

  2.国际经济组织有明确的成立宗旨或目标;

  3.国际经济组织通过相互间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或协议而成立;

  4.国际经济组织有各自的规范性文件,如章程、宪章、守则、示范法、决议、宣言、协定、通则等,以规范成员方之间的经济活动或提供指导;

  5.国际经济组织有各自的组织机构。

国际经济组织的分类

  1.按参加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方的不同,分为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是指基于主权国家之间的经济条约或协定而成立的国际经济组织。狭义的国际经济组织就是指政府间的国际经济组织。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是国际经济组织中数量最大、活动最为频繁、影响最为广泛的组织,它通过其成员国政府对其所作的建议或决定予以考虑和实施,从而对国际经济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目前,影响较大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有:联合国系统的经济机构,如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等;七十七国集团石油输出国组织等等。非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又称民间国际经济组织,由各国的民间团体组成,在编纂商业活动惯例、贸易情报交流与收集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较有影响的非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有:[[国际商会]、国际博览会联盟、国际批发贸易中心等。

  2.按参加范围,可分为世界性的国际经济组织和区域性的国际经济组织

  世界性的国际经济组织是指参加者包括世界各洲或多数洲的国家或民间团体的国际经济组织,其特点是成员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世界性的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等。区域性的国际经济组织是指参加者局限于某一洲或某一地区的国家或民间团体的国际经济组织,其特点是通过参加国之间的联合实现其经济目的或增强其经济实力。区域性的国际经济组织较有代表性的就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此外东南亚联盟、加勒比共同市场、北美自由贸易区亚洲开发银行等也属于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3.按商品结构,可分为各种根据某项特定商品的特点而建立的国际经济组织

  此类国际经济组织也称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参加者大多是某项特定商品的生产国或出口国。其特点是以协调各成员方的出口政策(包括出口数量和价格)、对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作出统一安排为宗旨,维护成员方在有关商品的国际贸易中的共同经济利益。目前,几乎所有的原料和初级产品都有自己的国际经济组织,如石油输出国组织、国际小麦理事会、国际茶叶委员会国际食糖组织、国际咖啡组织等。

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

  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是指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没有法律人格就不能成为国际经济活动的参加者,不能直接享有国际经济法上的权利以及承担国际经济法上的义务。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由其成员方在其章程性文件中授予。多数国际经济组织都在其章程性文件中规定,该组织具有国际法律人格或法律人格,具有缔约或签约权、取得与处置财产权、进行法律诉讼权。有的还规定具有特权和豁免权。事实上,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已得到大多数国家,包括非成员国家的广泛承认,越来越多的国家或个人与国际经济组织进行经济往来,签订经济合同。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尽管由主权国家组成,但是其法律地位及权力并不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也不是“超国家”实体,其法律地位仍受其章程性文件约束。此外,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更不能等同于国家,它不具有国家主权,不拥有领土和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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