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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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官方网站: http://www.imf.org/ 英文

目录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简介

  IMF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的缩写。根据1944年7月44个国家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布雷顿森林达成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于1946年3月正式成立。1980年4月17 日,IMF正式决定恢复中国的合法席位。到1997年12月为止,基金组织成员国已达184个国家。其宗旨是促进成员国在国际货币问题上的磋商与协作;促进汇率的稳定和有秩序的汇率安排,从而避免竞争性的汇率贬值;为经常项目收支建立一个多边支付和汇兑制度,消除外汇管制;提供资金融通,缓解国际收支不平衡;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实现就业和实际收入水平的提高及生产能力的扩大。其职能为汇率监督、资金融通、提供国际货币合作与协商的场所。IMF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日常行政工作由执行董事会负责。基金组织的份额由特别提款权(SDR)表示,份额的多少同时决定了在IMF的投票权。

国际货币基金的宗旨

  在于建立一永久性的国际金融合作机构,促进国际金融合作,以维持汇率的安定,扩展国际贸易,提高就业水平与实质国民所得,并以资金供给会员国,调节会员国国际收支的暂时性不平衡。

国际货币基金的组织结构与权利

  国际货币基金为推行国际间货币合作的永久性机构,属于联合国的社会经济委员会。目前基金的会员国家有139个。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每个会员国均可派任理事一名,通常由各该国的财政部长或中央银行总裁参加担任。理事会每年在9月至10月间召开一次。至于经常处理基金会业务者,则为执行董事会,其名额现为20名。执行董事的产生方法,凡基金会员国中,摊额最大的5个国家各可指派一名,而其余摊额较小的国家,必须联合若干国家选出一名。

  摊额与表决权:国际货币基金(IMF)规定每一会员国应根据其经济的重要性(国民所得及贸易额),向基金缴纳一定摊额(Quota)的资金,以供基金运用。此一摊额必须以黄金或可自由兑换货币(如美元)与本国货币缴纳。以黄金或可自由兑换货币缴纳部分,应等于一国摊额的25%,或该国当时国际准备持有额的10%,而以其中较少者为准。自1970年特别提款权实施后,各会员国的摊额,须经总投票权85%的同意,才能变更。

  至于各会员国的表决权,则以各会员国所认定的摊额为标准。每一会员国各具有250票基本表决权。此外,每10万美元摊额可增一票表决权。

  1976年3月22日,国际货币基金第6次决定增资,于1978年4月1日正式实施。基金总额增资约33.6%,自292亿特别提款单位增至 390亿单位。同年9月24日,其临时委员会又决定:①基金增资50%;②在1979年至1981年3年间,每年发行特别提款权40亿单位。

  基金的增资,在于扩充基金所能运用的资金总额。在基金会员国家而言,增资的结果可使其基金融通的额度增大。因此,增资以后,国际上的流通性就趋扩充,至于新创造特别条款,也在增加国际流动性。

基金的功能

  (1)外汇资金的融通:会员国家在国际收支困难时,可以向基金申请贷给外汇资金。但其用途限于短期性经常收支的不均衡,各会员国可利用基金的资金,其最高限额为该国摊额的2倍,而在此限额内1年仅能利用摊额的25%。后来,基金已慢慢放宽会员国对于资金利用的限制,以配合实际的需要。

  (2)规定各会员国汇率、资金移动和其他外汇管制措施:会员国的国际收支,除非发生基本不均衡,否则不得任意调整其本国货币的平价。所谓基本不均衡,乃指除了因季节性、投机性、经济循环等短期因素外的原因,所产生的国际收支不均衡。对于资金移动,基金则规定:各会员国不得以基金的资金,用于巨额或持续的资本流出的支付。对于此种资本流出,会员国得加以管制,但不得因此而妨碍经济交易的对外支付。

  (3)对会员国有提供资料和建议的作用:我国在基金的历史较早,1944年的布雷敦森林会议我国便是与会44国之一,并作为大国而摊额十分庞大,仅次于美国的275亿美元及英国的130亿美元,而为55亿美元,与美、英、法、印度并列入摊额最大的国家。1959年基金增资时,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摊额并未增加,因此不能列入摊额最大的5国之内,1961年单独任命执行董事的资格为西德取代。过去,我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的资格由国民党政府当局代表,自从我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后,于1980年4月国际货币基金通过取消台湾当局资格,恢复我国为会员国资格。

  (4)基金的平价:国际货币基金对于外汇汇率采取平价制度,规定各会员国均须设定本国货币的平价。基金第4条规定:会员国的货币的平价,概用黄金1盎司(英两)等于35美元表示。各国外汇买卖价格上下变动,不得超过平价的1%。1971年史密松宁协定成立后,此一现货汇率的波动幅度,已扩大为平价上下2.25%的范围,而决定"平价"的标准,也由黄金改为特别提款权。至于经基金公布的平价,非经基金同意不得变更。但如果会员国的国际收支发生基本不均衡时,即可向基金提出调整平价的要求。若整幅度在平价的10%以内时,会员国得自行调整后,由基金予以追认。若超过10%以上时,则须先经基金同意才能调整。此种平价制度就是“可调整的盯住汇率”。虽然与金汇兑本位制颇接近,但基金的平价,是基金与会员国所决定,而金汇兑本位制则由黄金含量比率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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