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聯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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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聯審制度是指為提高工作效率,可會同相關部門建立PPP項目的聯審機制,從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及合規性、PPP模式的適用性、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價格的合理性等方面,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可行性評估。建立PPP聯審制度的初衷,應該是提高工作效率,並確保各相關政府部門的行動協調。
在《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42號)提出了“對實施方案進行聯審”的概念。在2016年年初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法(征求意見稿)》中,也再次提到針對實施方案的聯審機制,雖然《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法》僅是征求意見稿,不具有實質的效力,但總歸是能夠看出我國政府對於PPP模式下的聯審機制的重視。
2016年8月10日發改委頒佈的《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切實做好傳統基礎設施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16]1744號)中,對PPP項目的聯審也有所提及:“積極推行多評合一、統一評審的工作模式,提高審核效率。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建立PPP項目聯審機制,積極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從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合規性、規劃銜接性、PPP模式適用性、財務可負擔性以及價格和收費的合理性等方面,對項目進行綜合評估。”
PPP涉及到的政府部門眾多,環節眾多,利益相關方眾多,因此,一個PPP項目的順利實施,離不開相關政府部門的參與和配合。聯審考慮的內容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及合規性、PPP模式的適用性、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價格的合理性等方面。
在財政部第三批PPP示範項目的評審中,財政部聯合20個部委對收到的申報項目進行了審查,在後續的專家推薦、集中評審等工作中,要求相關部委要全程參與、嚴格把關,確保示範項目的優質性和引領性。某種意義上,這也與PPP聯審制度的內在邏輯有共同之處。
我國多地政府出台了相關的規定,要求PPP項目需要執行聯審制度,並且已有多個項目已經按照聯審程式完成了前期審批手續,PPP聯審制度已逐漸成型。但是,聯審制度應該建立在操作程式規範統一的基礎之上,它沒有實質上解決PPP操作程式及部門分工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