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1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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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的賠償方法--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給員工補償的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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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賠償是指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除了正常支付經濟補償金後,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N就是根據員工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償1個月的工資,不滿半年的,算半個月,半年以上的,算1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1就是指在此基礎上多補償員工1個月工資,+2就是多補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大部分離職形式,正常情況下的經濟補償為N。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為2N。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工作2年半,假設工資2000元,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時給予N+1賠償,即n=3,n+1=4 可以賠4個月的工資,也就是2000*4=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