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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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保護是指法律註冊申請中指定保護的國家依其本國法律對申請保護的商標(即領土延伸申請)的駁回。被指定保護的國家,其主管機關完全根據本國法律的規定對保護申請予以駁回。
在進行商標實質性審查的國家中,以禁用條款駁回保護申請的居多,如德國、法國等。我國主管機關在受理指定我國保護的申請時,除可以使用禁用條款駁回外,還可以使用在先權的規定駁回申請。被指定保護的國家主管機關對商標國際註冊申請駁回後,需向國際局聲明該駁回。其聲明駁回的時限最多為一年,即從指定該國保護之日起做到主管機關聲明駁回之日起,相隔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同時,若商標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收到駁回抄件後不服,可以按駁回國家的法定程式進行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