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表見地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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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非表見地役權[1]
非表見地役權是指地役權的存在,無外形事實為表現,不能自外部認識。例如,埋設涵管的汲水、排水地役權、眺望地役權、採光地役權等消極地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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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表見地役權的相關規定[2]
《法國民法典》第689條第3款規定:“非表現的役權是指,其存在無外部標誌的地役權,例如,禁止在某一地產上進行建築,或者在其上建築不得超過一定的高度。”《智利民法典》第824條中規定:“非表見的役權,為不依外部標誌而予認知的役權,例如不存在門、路徑以及其他類似標誌的通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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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地役權的存在是否表現於外部為標準,地役權可分為表見地役權和非表見地役權。
區分表見地役權和非表見地役權的法律意義在於,非表見地役權不得因時效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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