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地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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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表見地役權[1]
表見地役權是指地役權的存在,有外在的事實為表現,能夠從外部認識。例如,通行地役權、地面汲水與地面排水的地役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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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地役權的相關規定[2]
《法國民法典》第689條第2款規定:“表現的役權是指,由諸如門、窗、引水渠等外部設施所表現出來的役權。”《智利民法典》第824條中規定:“表見的地役權,為持續顯而易見的役權,例如通過特別用予通行的路或門而予表現的通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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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表見地役權與非表見地役權的意義[3]
以地役權的存在是否表現於外部為標準,地役權可分為表見地役權和非表見地役權。
區分表見地役權和非表見地役權的法律意義在於,表見地役權可以成為通過取得時效取得的地役權,非表見地役權不得因時效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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