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態投資回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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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態投資回收期是指在不考慮時間價值的情況下,收回全部原始投資額所需要的時間,即投資項目在經營期間內預計凈現金流量的累加數恰巧抵償其在建設期內預計現金流出量所需要的時間,也就是使投資項目累計凈現金流量恰巧等於零所對應的期間。
靜態投資回收期通常以年為單位,包括兩種形式:包括建設期(記作S)的靜態投資回收期(記作PP)和不包括建設期的靜態投資回收期(記作PP′),且有PP=S+ PP′。它是衡量收回初始投資額速度快慢的指標,該指標越小,回收年限越短,則方案越有利。
1、公式法
如果某一項目的投資均集中發生在建設期內,投產後一定期間內每年經營凈現金流量相等,且其合計大於或等於原始投資額,可按以下簡化公式直接求出不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
不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PP‘)=原始投資合計/投產後前若幹年每年相等的凈現金流量
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PP )=不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建設期
2、列表法
所謂列表法,是指通過列表計算“累計凈現金流量”的方式,來確定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進而再推算出不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的方法。因為不論在什麼情況下,都可以通過這種方法來確定靜態投資回收期,所以此法又稱為一般方法。
該法的原理是:按照回收期的定義,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滿足以下關係式,即:
這表明在財務現金流量表的“累計凈現金流量”一欄中,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恰好是累計凈現金流量為零的年限。
無法在“累計凈現金流量”欄上找到零,必須按下式計算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
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PP)=最後一項為負值的累計凈現金流量對應的年數+最後一項為負值的累計凈現金流量絕對值÷下年凈現金流量
或:=累計凈現金流量第一次出現正值的年份-1+該年初尚未回收的投資÷該年凈現金流量
①能夠直觀地反映原始總投資的返本期限
②便於理解
③計算也比較簡單
④可以直接利用回收期之前的凈現金流量信息。
缺點:
①未考慮資金時間價值因素
②未考慮回收期滿後繼續發生的現金流量
③不能正確反映投資方式不同對項目的影響。
決策準則:
靜態投資回收期指標≤基準投資回收期,投資項目才具有財務可行性。
靜態投資回收期法比較容易理解,計算簡便,可以表達項目風險的大小。但是它沒有考慮投資回收期以後的收益,有可能把後期效益好、整體效益也不錯的項目捨棄掉,進而導致錯誤的決策。 事實上,有戰略意義的長期投資往往早期收益較低,而中後期收益較高。靜態投資回收期法優先考慮急功近利的項目,可能導致放棄長期成功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