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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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信托(group 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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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信托是指受托人受多數委托人的信托,而集合社會大眾的資金,依特定的目的,而概括地加以運用的信托,其特點偏重於信托財產的形成方式及受扦人的保護。
由眾多的委托人將其有關財產作為信托財產分別或集中轉移給受托人並由此設立的信托。在這種信托存續期間,在需要的情況下,眾多的委托人往往按照與信托有關的文件的規定或者應受托人的要求或者自發地召開會議以討論和決定與信托有關的重大事項;這一會議將他們集中在一起從而形成由人的集合組成的集團,“集團信托”由此得名。[1]
集團信托的特征 [1]
集團信托的基本特征在於:
第一,它為自益信托;
第二,它存在眾多的委托人,從而相應地也就存在眾多的受益人;
第三,它的信托財產是眾多委托人(受益人)個人財產的集合體。集團信托屬於明示信托。對集團信托的規制適用信托法關於信托的一般規定。除此之外,考慮到各種具體的集團信托在成立、執行、受托人條件、對受益權的滿足以及對其運作過程的監督等方面所各自具有的特殊性.為了使這一規制能夠得以有效進行。一些國家還有針對性地制定了相應的信托特別法來對它們分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