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預支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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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預支信用證(Partial Amount Anticipatory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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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預支信用證即部分金額預支信用證,是預支信用證的一種,它允許受益人在貨物裝運交單前支取部分貨款的信用證。
部分預支信用證的主要內容包括:
1、允許受益人預支的最高額度(一般為信用證金額的30%~40%)。
2、預支時受益人必須保證按時裝貨交單,而預支行(墊款行)應將預支的金額、日期、利率通知給開證行。
3、受益人必須向預支的銀行交單收款(為保證受益人向預支銀行交單,通常在預支時預支行將信用證正本留下),預支行從中扣除預支款及利息。
4、如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受益人未能交單,預支行可向開證行索償,開證行保證立即償還預支行墊款本息及各項費用。
部分預支信用證又分為紅條款信用證和綠條款信用證。
1、紅條款信用證
紅條款信用證是指開證行允許受益人憑以後補交裝運單據的聲明書和匯票預支部分貨款,待裝運之後,單據交到銀行再付清餘額,但開證行須扣除預支部分資金的利息。
由於開證行有關的“預支指示”(如授權通知行或指定銀行憑受益人開立的光票和以後補交單據的聲明書預支部分貨款等指示)在信開信用證中被特別打成紅色,紅條款信用證因此而得名。現在有些銀行為了支持我國國內出口企業,儘管國外開證行未在信用證加列預支貨款的條款,通知行或議付行也以信用證作為質押向受益人融通了部分資金,也稱打包放款。
2、綠條款信用證
這種信用證與紅條款信用證基本相同。二者不同之處是綠條款信用證的一般預支金額較大,其內容和做法比採用紅條款信用證更為嚴格,開證行要求受益人必須將預支貨款項下的貨物以開證行名義存放在雙方約定的海關倉庫,受益人憑棧單和以後補辦裝運單據的聲明書以及匯票預支部分貨款。這樣做是為了保證預支資金能按信用證規定使用,以減少資金被挪用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