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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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公證書是公證機構根據遺囑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當事人設立遺囑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活動的法律文書。遺囑公證書是否規範、有效,將直接決定公證機構在辦理遺囑繼承公證時出具的遺囑繼承公證書是否合法、有效。
申請辦理遺囑公證書, 須向公證機關提供的證件材料是:
①申請人的戶口本, 身份證或其他有關身份證明證件的原件及複印件(一般複印兩份);
②有關本人合法財產(如房產證書)所有權的相應的證件材料;
③在公證機關公證員面前當場書寫的遺囑若幹份並分別當場簽名。
在辦理遺囑公證過程中,關於審查核實的是否到位、是否履行了告知義務、辦證是否符合公證程式的規定等方面,是遺囑公證書是否合法、有效的前提和基礎。因此,在公證機構受理公證遺囑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後和承辦公證員擬制公證書之前,應特別註意以下幾點:
(一)詢問筆錄的記述應當儘量詳細。詢問筆錄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設立公證遺囑是否自願?立遺囑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2.遺囑所處分的財產狀況,財產有無正式合法有效的權屬憑證;財產是個人所有還是共有;有無夫妻財產約定等。
3.當事人的家庭情況,如是否是原配夫妻,有幾個子女,子女的工作及經濟收入,是否與子女一起生活等。
4.立遺囑的動機、目的,有無他人脅迫等。是否曾經立過公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
5.遺囑的內容是否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當事人的頭腦是否清晰,語言表達的是否準確?
6.認真告知當事人公證遺囑的法律意義、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以及在辦理公證過程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二)審查遺囑的內容是否詳實,語言是否準確,表達敘述的是否明白。核實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是否屬實。
(三)審查立遺囑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進行。
(四)承辦公證員應當從受理公證申請開始到送達公證書止都應當全程親自辦理公證。
遺囑公證書格式[1]
公證證明遺囑是公證機關對遺囑人生前處理其財產的行為的確認和證明。遺囑公證書比較簡單,在首部不須寫明當事人的身分等基本情況,在正文部分寫明何人(性別、出生年月)於何時來公證處,在公證員面前,在本人所立遺囑上簽名(蓋章)。
遺囑公證書範例[1]
公證書 [1993]××字第×號 茲證明李××(男,1932年4月26日出生)於1993年11月19日來到我處,在我的面前,在前面其本人所立遺囑上簽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 朱×× 199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