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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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根据遗嘱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活动的法律文书。遗嘱公证书是否规范、有效,将直接决定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出具的遗嘱继承公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申请办理遗嘱公证书, 须向公证机关提供的证件材料是:
①申请人的户口本, 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身份证明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般复印两份);
②有关本人合法财产(如房产证书)所有权的相应的证件材料;
③在公证机关公证员面前当场书写的遗嘱若干份并分别当场签名。
在办理遗嘱公证过程中,关于审查核实的是否到位、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办证是否符合公证程序的规定等方面,是遗嘱公证书是否合法、有效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在公证机构受理公证遗嘱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和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之前,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询问笔录的记述应当尽量详细。询问笔录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设立公证遗嘱是否自愿?立遗嘱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2.遗嘱所处分的财产状况,财产有无正式合法有效的权属凭证;财产是个人所有还是共有;有无夫妻财产约定等。
3.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如是否是原配夫妻,有几个子女,子女的工作及经济收入,是否与子女一起生活等。
4.立遗嘱的动机、目的,有无他人胁迫等。是否曾经立过公证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5.遗嘱的内容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的头脑是否清晰,语言表达的是否准确?
6.认真告知当事人公证遗嘱的法律意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审查遗嘱的内容是否详实,语言是否准确,表达叙述的是否明白。核实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属实。
(三)审查立遗嘱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
(四)承办公证员应当从受理公证申请开始到送达公证书止都应当全程亲自办理公证。
遗嘱公证书格式[1]
公证证明遗嘱是公证机关对遗嘱人生前处理其财产的行为的确认和证明。遗嘱公证书比较简单,在首部不须写明当事人的身分等基本情况,在正文部分写明何人(性别、出生年月)于何时来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在本人所立遗嘱上签名(盖章)。
遗嘱公证书范例[1]
公证书 [1993]××字第×号 兹证明李××(男,1932年4月26日出生)于1993年11月19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其本人所立遗嘱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朱×× 199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