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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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凍結是指在起訴前有當事人提出的,在做出生效判決並執行後才解封。如果你提出申請,法院沒有執行給你造成損失,你可以要求法院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本身不會主動凍結財產。
200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行。該規定第二十九條對人民法院凍結、查封、扣押財產做了以下規定:
第四條 訴訟前、訴訟中及仲裁中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進入執行程式後,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並適用本規定第二十九條關於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