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需求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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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需求方[1]
財產保險的需求方是指在保險市場上需要轉嫁自己的財產或利益風險的法人單位、城鄉居民家庭或自然人,它們以保險客戶的身份出現,通過向保險人投保,以支付固定的保險費用為代價,來換取有關財產或利益的風險保障。
財產保險需求方的內容[2]
各種類型的保險客戶共同構成了財產保險市場上的買方市場。儘管在財產保險市場上,保險客戶與保險人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其交換活動應當是等價交換,但這種平等關係仍然要受到市場供求關係的影響。換言之,在財產保險市場不發達尤其是供給主體極端偏少的條件下,保險客戶一般處於弱勢地位;在財產保險市場發達尤其是供給主體較多的條件下,保險客戶則處於較為有利的地位,財產保險市場上的這種現象,可以通過發達國家的保險市場關係和中國現階段的保險雙方關係來得到證實。
從各國的有關保險法律、法規規範來看,對財產保險需求方即保險客戶並不像對保險人那樣嚴格,任何法人團體、家庭或個人都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投保不同的財產保險。不過,財產保險實務經營中也有對保險客戶的限制性規定,即保險客戶與投保標的之間必須存在著合法的經濟利害關係,這是其投保並獲得風險保障待遇的基本條件,這是避免道德風險的重要控制手段,也是公認的保險準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