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營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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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營經紀人介於自營商與經紀人之間,自營經紀人兼營證券的自營與代客買賣業務,但以代客買賣業務為主,並且往往有較強的專業分工。自營經紀人代理的客戶僅限於交易廳里的經紀人與自營商。
自營經紀人自營證券的目的不像自營商那樣追逐利潤,而是對其專業經營的證券維持連續市場交易,防止證券價格的暴跌與暴漲。具體方法是:某一證券有暴漲趨勢時,自營經紀人即按其最高價格賣出;反之,當某一證券有暴跌趨勢時,自營經紀人即按其最低價格買進。也就是說,自營經紀人自營證券的目的並不象交易廳自營商那樣是追逐利潤,而是為其所專業經營的幾種證券維持連續市場:不使進出報價差距過大,並使價格波動局限於一個合理的範圍內。
從自營經紀人的上述業務中我們可以看出,自營經紀人在證券交易所中有相當重要的地位,由此,證券交易所對自營經紀人的行為也進行了較嚴格的界定:
1、非經註冊合格,不能成為自營經紀人。
2、自營經紀人的自有持股量與自有凈流動資產數額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3、自營經紀人的合伙人等與其關係親密的證券商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自營經紀人所專營的各類證券。
4、禁止自營經紀人操縱市場。
5、只有在維護公平而有秩的市場時,自營經紀人才能從事自營證券業務。並且,不得以高於前一成交價格買進證券,以防止抬高證券價格;也不得以低於前一成交價格賣出證券,以防止證券價格的暴跌;也不得按成交價格買進客戶委托的證券,以防止其套取客戶的應得漲價利益。
6、只有在為了避免市場中斷時,才允許自營經紀人為自營而報價——也就是說,當市場已有報價時,自營經紀人的自行報價應僅限於已有報價的差距之內。
7、自營經紀人本身尚未能完成客戶委托的買進或賣出時,不能自行買進或賣出。
8、自營經紀人對於某種證券,已接受限價買進委托時,不能以等於或低於市場價格自行買進該種證券;對於某種證券,已接受限價賣出委托時,不得以等於或高於市場價格自行賣出該種證券。
9、自營經紀人自行買賣證券時,不得以轉帳方式成交。
10、自營經紀人將自有證券轉讓給客戶時,應以高於客戶的進價報價的價格賣出,客戶不願接受時,才能按客戶的進價成交;成交價格應只限於合理的市場價格;並且在成交後,自營經紀人不得收取佣金。
自營經紀人買賣業務具體如下:
1、在交易廳每天開始營業時,當經紀人業務繁忙或不能順利進行某些專業性很強的證券買賣時,經紀人常將業務轉托給自營經紀人;也就是說,自營經紀人的顧客只限於交易廳里的經紀人與自營商,而不與投資者發生直接聯繫。
2、自營經紀人在交易廳內是在按專業分類的專業櫃臺里進行證券交易;自營經紀人對於其專業經營的數種證券,可自行決定其開盤價。
3、自營經紀人有一個重要職責即創造市場,以自有資金買進或賣出證券以防止其價格發生暴跌或暴漲的現象,隨時穩定其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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