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保險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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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保險憑證(Combined Insurance Certific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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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不另出保險單,利用商業發票在上面加蓋章戳,註明保險編號、承保險制、金額、裝載船名、開船日期等,即以此作為保險憑證。必須註意,這種聯合保險憑證不是專用單據,不能轉讓,僅適用於港澳地區中資銀行開來的信用證項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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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用於保險公司同外貿公司合作時附印在外貿公司的發票上,僅註明承保險別和保險金額,其他項目均以發票所列為準。當外貿公司在繕制發票時,保險憑證也隨即辦妥。這種簡化憑證大大節省人力,目前對港澳地區的貿易業務也已大量使用。
聯合保險憑證是利用商業發票的空白處的位置印刷(或戳印)如右類似格式(該格式是對香港出口使用的其中的一種)。聯合保險憑證僅適用港、澳中資銀行開立信用證或對該地區托收項下的保險。如果信用證規定不接受聯合單據者則不能使用聯合保險憑證。具體樣式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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