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惠國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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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惠國成份(Donor 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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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惠國成份是指在普惠制給惠方案中,一些給惠國規定,受惠國從該給惠國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加工成產品後再出口到該給惠國時,這些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稱為給惠國成份。
在確定產品的原產地資格時,給惠國成份不作為進口成份,而作為該受惠國的本國成份計算。
在利用給惠國成份時,大多數給惠國不要求受惠國簽證機關提供其它證明。給惠國成份規則對我國利用普惠制擴大出口十分有利,尤其是為我國發展來料、進料加工業務提供了方便條件。實行時,只要持有我國簽證機構簽發的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格式A,即可以享受普惠制待遇。
但日本規定,當使用了從日本進口的成份時,簽證機關還需要簽發一份《從日本進口原料證書》,作為普惠制產地證格式A的附件。另外,日本還規定,對部分皮革、人造革、玻璃纖維、鞋料、紡織品、旅行用品等,給惠國成份不適用(具體規定見日本給惠方案)。1995年1月1日,歐盟規定,當受惠商品採用給惠國成份時,Form A證書第四欄應加註“EU Cumulation”字樣。在簽發Form A證書時,應參照歐盟成員國海關簽發的歐洲1號流動證書(Movement Certificate EUR.1)。
在普惠制給惠方案中,實行給惠國成份的國家有:歐盟25國、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俄羅斯、烏克蘭、白俄羅斯、哈薩克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