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商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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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商代理人(Associated Persons,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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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期貨市場中經紀人類別較多。通常而言,主要有期貨佣金商、場內經紀人、經紀商代理人、商品基金經理、商品交易顧問、介紹經紀人。其中,期貨佣金商和場內經紀人的職能與我國目前的期貨經紀公司和出市代表相類似。
而經紀商代理人是一個代表期貨佣金商、中間商、商品交易顧問,或商品合資基金經理尋求定單、投資者或投資者資金(或對投資者定單、資金有監管權的人)的個人。實際上,可以是任何銷售人員或對經營上述活動的銷售人員有監管權的人。
目前,在我國只有期貨經紀公司是期貨經紀機構,沒有單獨的經紀商代理人。借鑒美國市場的經驗,我國可以引進經紀商代理人,通過專業化的分工與服務,擴大期貨市場的影響,更加有效地發揮期貨市場功能。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規定經紀商代理人不允許擁有某些雙重身份(如同時為兩個期貨佣金商、兩個中間人或為一個期貨佣金商和一個中間商拉生意),且不僅直接拉生意的人要註冊登記,屬於監管直接拉生意的人也都必須註冊登記。
除非屬於下列情況之一,否則一般將被要求註冊登記:
1、你已作為期貨佣金商、中間人或場內經紀人進行了註冊登記。
2、你已作為商品合資基金經理進行了註冊,如果你想與另一商品合資基金經理聯合的話。
3、你已作為商品交易顧問進行了註冊登記,如果你想與另一商品交易顧問聯合的話。
4、如果你已在全國證券經銷商協會註冊登記併在與商品合資基金經理聯合時只行使一個經紀商代理人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