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票證結報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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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是指稅務機關征收人員和代徵代扣及代售單位(人)將已填用或已銷售的票證,連同所收納的現金稅款及未填用的票證,向發放票證的基層稅務機關辦理票款結算、票證上交和票證銷號,及基層稅務機關向縣級稅務機關辦理票證上交和票證銷號的工作。
一、稅務人員必須按規定要求和規定期限,持“票款結報手冊”和已填用的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報查聯、完稅分割單存根聯,連同作廢、停用、損失及未填用的出口貨物專用稅票向稅收會計或票證主管人員辦理票證銷號和票證上繳手續,當面清點無誤後,在手冊上 登記銷號並相互簽章。
二、自收現金稅款的稅務人員、扣繳義務人和代徵單位填用各種完稅證、稅收罰款收據、當場處罰罰款收據、小額稅款退稅憑證、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後,應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當地設有國庫經收處的,應於當日或次日;當地未設國庫經收處和代徵代扣稅款的,應按限期、限額(期限和額度由各省級稅務機關確定)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按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持已填用的票證存根聯,報查聯(扣繳義務人還必須持代扣代收稅款報告表)和作廢、停用、損失及未填用的票證,連同所收的稅款和“票款結報手冊”向發放票證的基層稅務機關稅收會計辦理票款結算、票證銷號和票證上交手續,結報人員和稅收會計當面清點票款無誤後,在手冊上登 記銷號並相互簽章。
三、上述一、二款規定結報繳銷的票證,在結報時發現票證跳號、缺號、塗改等,要及時查明原因並向領 導報告。
四、基層稅務機關和代售單位銷售印花稅票,應建立印花稅票銷售賬簿,逐筆或逐日登記,按期將銷售印花稅票的數量和銷售金額彙總填制“印花稅票銷售結報單”或“票款結報手冊”,連同作廢、停用、損失及未銷售的印花稅票,向基層稅務機關稅收會計辦理票款結 報。
五、基層稅務機關應將填票人員結報繳銷的票證,根據“稅收票證出納賬”,按期填報“票證繳銷表”一式兩份,連同必須上繳的票證上報縣級稅務機關,經縣級稅務機關核對無誤後,在“票證繳銷表”上簽章並退 基層稅務機關一份。除上述規定明確必須嚴格結報繳銷的票證外,其他各種票證的結報繳銷要求由各省級稅務機關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