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統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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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統籌基金是指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保險費中,扣除個人帳戶後的其餘部分。社會統籌基金屬於全體參保人員,由社會保險機構集中管理,統一調劑使用。社會統籌保險基金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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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統籌基金的來源[1]
社會統籌基金的來源包括財政撥款、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障費(稅)中進人“統籌賬戶”的部分、社會捐贈等。以社會保險基金為例,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的“社會統籌賬戶”部分以及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社會救助基金、社會福利基金和社會優撫基金都屬於社會統籌基金。社會保障統籌基金為全體參保人所有,併在規定的統籌層次內,由社會保障行政機構統一管理,統一調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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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統籌基金的使用範圍[2]
社會統籌基金主要是用於支付參保職工在支付了起付線費用後的住院費用,但是費用不能超過最高額度(封頂線)。具體支付哪些診療項目、哪些藥品範圍,則要根據各地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具體實施的方案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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