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標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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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標準制度是國家為了保護環境質量,控制污染,按照法定程式制定並實施各種環境技術規範的法律制度。
環境標準分為國家環境標準、地方環境標準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標準。國家環境標準包括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控制標準)、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國家環境樣品標準和國家環境基礎標準。地方環境標準包括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或控制標準)。需要在全國環境保護工作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而又沒有國家環境標準時,應制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標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標準是環境保護行業標準。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國家環境標準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標準。省級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規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是環境標準體系中最重要的兩類標準。
環境質量標準是環境中所允許含有有害物質或因素的最高限額。環境質量標準是確認環境是否被污染以及排污者是否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根據。
污染物排放標準是允許污染源(如工廠或設施等)排放污染物或有害環境的能量的最高限額。污染物排放標準是認定排污行為是否合法以及排污者是否應承擔相應行政法律責任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