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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儲量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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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煤炭儲量損失[1]

  煤炭儲量損失是指工業儲量中出於受地質、水文條件或目前開采技術水平的限制,以及設計不周或生產管理不善等原因,導致在開采過程中永遠遺留於礦井內不能採出的能利用儲量。它不包括地面運輸及選礦過程中造成的損失。地下開采的損失量包括留作礦柱損失、頂底板損失以及被批准的因構造斷裂或地下水淹沒或礦山生產技術條件等原因不能採出的能利用儲量。

煤炭儲量損失的分類[2]

  煤炭儲量損失分為設計損失及實際損失兩種:

  (一)設計損失

  設計損失是指根據煤層賦存條件、不同的採煤方法,為了保證開采工作的安全經濟,在開采設計時,規定允許永久遺留在地下的那部分資源儲量。設計損失分為:

  1.設計工作面損失,包括:

  (1)設計規定的與採煤方法和裝備水平有關的損失;

  (2)落(放)煤損失。

  2.設計採區損失,包括:

  (1)設計工作面損失;

  (2)設計上規定的與採煤方法和採區巷道佈置有關的損失。

  3.設計全礦井損失,包括:

  (1)設計採區損失;

  (2)設計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

  (3)設計全礦性永久煤柱損失。

  (二)實際損失

  實際損失是指在開采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損失量。

  1.實際工作面損失,包括:

  (1)實際發生的與採煤方法有關的損失,包括:

  A)面積損失:

  a)按設計規定實際留設的小塊煤柱和煤垛;

  b)刀柱式採煤時,按規定實際留設的煤柱;

  c)長壁式採煤時,按規定實際留設的帶間煤柱。

  B)厚度損失:

  a)工作面內實際留設的護頂、護底煤;

  b)因煤層頂、底板條件或設備支護高度限制,而丟失的頂、底煤;

  c)綜合機械化採煤時,在設備支護高度範圍外實際丟失頂、底煤,保護最小支護高度的整層煤和大於最大支護的頂、底煤;

  d)分層開采時,在設計規定範圍內實際留設的煤皮假頂煤;

  e)採用放頂煤採煤方法時,其工作面初採、未採及上下端頭“三角區”的頂、底煤。

  (2)實際發生的落煤損失,指工作面在回采過程中遺留在老塘內的煤量。

  (3)際發生的由於不正確開采引起的損失(即不合理損失):

  A)面積損失:

  a)工作面內因冒頂另開切眼造成的損失;

  b)工作面內由於水、火等災害造成的損失;

  c)工作面內未按規定的開采順序開采造成的損失;

  d)工作面未採至終止線造成的損失;

  e)刀柱、掩護支架等採煤方法,煤柱實際尺寸超過規定部分的損失。

  B)厚度損失:

  a)工作面內未規定留設而實際留設的護頂煤;

  b)分層開采時,未按層位開采而丟失的煤;

  c)具備分層條件,但未按設計規定分層開采而整分層丟失的煤量;

  d)工作面未達到規定的採高而丟失的頂、底煤。

  2.實際採區損失,包括:

  (1)實際工作面損失。

  (2)實際發生的與採煤方法(指採區巷道佈置)有關的損失,指採用某種採區巷道佈置方式時,為了運輸、通風、安全的需要,允許損失掉的資源儲量。包括:

  A)面積損失:

  a)由於某種原因,採取措施也無法採出的採區巷道(如運輸巷、迴風巷、上、下山、中間巷、溜煤眼等)保護煤柱;

  b)由於某種原因,採取措施也無法採出的採區之間的隔離煤柱和採區內階段之間留設的煤柱。B)厚度損失,主要指採區巷道頂、底部丟失的煤量。

  (3)實際發生的由於不正確開采引起的採區損失。

  A)面積損失:

  a)採區內由於違反開采程式造成的損失;

  b)各類煤柱超過規定尺寸的損失;

  c)採區內巷道冒頂造成的損失;

  d)採區內因水、火等災害所造成的損失;

  e)設計未作規定或已規定必須採出,但沒有充分理由而放棄不採的塊段。

  B)厚度損失:

  a)採區巷道內超過規定尺寸的頂、底煤;

  b)未按設計規定分層開采,在採區巷道內遺留下來的煤量。

  3.實際全礦損失

  (1)實際採區損失。

  (2)實際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指由於地質構造及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目前技術水平確實無法開采的局部地區的資源儲量。包括;

  A)在開拓範圍內,因以下情況而無法開采的煤層或塊段:a)地質構造極為複雜;

  b)煤層極不穩定或處於臨界最低可採厚度的不穩定的薄煤層;

  c)水文地質條件極複雜。

  B)開采範圍內,由於地質及水文地質條件的影響,在設計或作業規程中規定留設的安全煤柱或狹小塊段,包括:

  a)遇到影響開采的斷層或褶曲,需要留設的煤柱煤量;

  b)煤層頂、底板有含水層或含水小窯並有突水危險,經採取措施仍無法解決,從而留設的防水安全煤柱;Cc

  c)由於岩漿岩侵入、古河床沖蝕、陷落柱、自燃燒變區等的影響,使局部煤層受到破壞或煤質變差,不能開采,從而留設的煤柱資源儲量;

  d)斷層密集帶、斷層間的狹長塊段或斷層三角煤。

  (3)實際全礦性永久煤柱損失,包括:

  A)設計規定不回收的工業廣場煤柱;

  B)設計規定不回收的主井、副井、風井井筒保護煤柱;

  C)設計規定不回收的為全礦井或為一個以上採區服務的大巷(集中運輸大巷、主要運輸大巷、總迴風道、中央石門、集中下山等)保護煤柱;

  D)設計規定的永久性“三下”煤柱);

  E)井田邊界等安全隔離煤柱;

  F)地面水系及沖積層或積水老窯的防水煤柱;

  G)斷層、封孔質量較差的鑽孔附近的防水煤柱。

參考文獻

  1. 能源統計知識手冊.國家統計局工交司編,2006年8月
  2. 礦山儲量動態管理要求.國土資源部,200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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