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水養殖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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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養殖保險是指以海水水域進行人工養殖水產品,在出現災害以後由保險機構提供賠付的一種保險。按照養殖對象不同,分為魚類養殖保險、蝦類養殖保險、藻類養殖保險、貝類養殖保險、海帶養殖保險等。按養殖場所和養殖方式的不同,分為灘塗養殖保險、海上網箱(漁排)養殖保險、海上貽貝弔養保險、扇貝籠養保險和底播養殖保險。
海水養殖保險承保的風險[1]
目前,國際上海水養殖保險承保的風險包括兩大部分:自然災害(風暴,暴風雨,海涌,海嘯,海震,地震,火山爆發,洪水,雪崩,和/或泥石流)和意外事故(疾病、海藻或水母引起的赤潮、污染、水中缺氧、不完善的水供應、天敵、偷竊、碰撞)。但是由於國內保險技術相對落後,保險人對道德風險的控制手段有限,所以保險責任比國際同行要少一些,尤其對於水中缺氧、不完善的水供應、天敵、偷竊、碰撞等給予排除;同時對於南海和東海的部分水域因高溫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死亡責任,一般不在承保的範圍之內。
海水養殖保險的內容[1]
一、海水養殖保險投保的條件
除了與淡水養殖保險的承保條件比較相似的承保條件以外,海水養殖保險還要求養殖區內的水質良好無污染、最近2~3年沒有發生赤潮,避風條件好,養殖管理正常。
二、海水養殖保險的保險期限
海水養殖保險一般以保險標的的一個養殖周期為限。保險期限因不同的保險標的而存在差異,即使同一保險標的,又因氣候差異而有先後和長短的不同。但是在保險責任生效前都有10~15天的觀察期,另外,有的海水養殖險種不宜以自然年度來確定保險期限。
三、海水養殖保險的保險費率
保險費率直接關係到保險業務的經營與發展。費率高了,養殖者不易接受,業務開展難度大;費率低了,會嚴重危及保險人的償付能力,致使保險人提供的經濟保障建立在不可靠的基礎上。一般說,海水養殖保險的費率設計,應根據承保責任的多少,危險發生的幾率大小,一次性最大的損失程度,免賠額或免賠率以及承保責任時間的長短等因素來確定基本費率,再加上業務經營的穩定繫數(一般不低於純損失率的10%),營業費率(一般不低於單位保險標的保費的20%)兩個部分,構成完整的費率體系。
四、海水養殖保險的保險費
根據上述規定,海水養殖保險費的計算公式如下:
或保險費=每畝魚苗投放的尾數×每尾的保險費×畝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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