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經營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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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經營形式,組織林業生產經濟活動的方式和方法。從屬於社會經濟制度,受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的制約,並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
以國有林和集體所有林為主的林業經濟形式。中國在1949年以前,森林資源被地主階級、官僚、買辦資產階級所占有,他們組建伐木公司,對森林資源採取掠奪式的經營方式(見中國林業史)。南方農民經營的人工林區,則由於受半封建半殖民地制度的束縛,長期處於自然經濟或半自然經濟狀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經過土地改革和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確立了新型的社會主義生產關係。國有林和集體所有林成為主要的經營形式。80年代以來,中國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林業所有制結構除國營和集體外,個體經營和各種所有制採取多種形式聯合經營的林業也有所發展。
①國營林業。
土地和森林屬國家所有。由國家投資建立企業,負責森林的經營、保護、管理,採伐、更新和森林資源的綜合利用等林業生產活動。企業對經營範圍內的森林資源有使用權和支配權。在國家的計劃指導下進行生產和經營活動,以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生活的需要。企業內部實行按勞分配製和經濟責任制,按國家規定分配企業純收入。國有林面積占全國現有森林總面積的70%以上,其基層生產單位有3大類:
- 第1類是在大面積原始林區建立國營林業局;
- 第2類是在大面積次生林區和國有荒山宜林地建立的國營林場(中國);
- 第3類是國民經濟其他部門,如煤炭工業部門和造紙工業部門等在國有荒山宜林地建立林場,營造礦柱林、造紙用林等專用林。
②集體經營的林業。
經營屬於勞動者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資源,由集體根據自己的需要和資源條件,採取多種聯產承包責任制形式。主要也有3類:
- 第1類是鄉、村公有林。一般採取委托承包經營和建立林場實行統一經營兩種形式。前一種是由鄉村行政將公有林委托給林業專業戶或專業經營,訂立承包合同,明確規定訂約雙方的責、權、利。後一種是由鄉村行政委派專職人員建立林場經營,林場內部實行專業承包責任制。
- 第2類是合作林場。將集體林作價折股,分股到戶,山林由合作林場統一經營,林場收益按股分紅,林場內部實行各種聯產承包責任制。
- 第3類是分戶經營,聯產承包。將山林按人口、勞力分到戶,根據林產品產量和收益,定額承包上交集體的數量,完成上交數額後歸承包者所得。近年來出現的家庭林場,就屬這種形式。
③個體經營的林業。
根據林業“三定”(定山權、定林權、定生產責任制)政策,劃給山區農戶自留山和責任山。其面積因各地區條件而異,一般按農戶勞力(或人口)計算,每人平均1~4畝,荒山荒地多的地區可達10多畝。自留山、責任山的土地權屬鄉村集體所有,農民在山上種的林木永遠歸農民自己所有,並允許轉賣和繼承。
④聯合經營的林業。
其形式有國營林場與周圍鄉村之間的聯合,國營林業之間的聯合,農民邀夥集資開發利用山林資源,鄉村集體之間聯合集資舉辦林工商聯合公司,加工林副產品,統一進行銷售,收益按投資投勞比例分配等。這些經營形式既增加了農民經濟收入,又活躍了山區經濟。
以資本主義林業生產資料所有制關係為基礎,體現林地主、森林工業資本家和林業工人之間剝削與被剝削的關係。資本主義國家的國有林多出租給私人資本家組織公司進行生產經營。林業公司全面規劃營林、採伐和木材加工,設置生產經營機構組織實施,從生產經營盈利中支付林地租金和一切生產經營費用。資本主義國家的國營林業企業多隸屬於國家林業管理機構的作業單位,除經營木材生產外,主要從事營林更新的實驗研究、人工造林以及環境保護林等非盈利性的經營,其經營資金來源主要靠社會集資和國家財政預算撥款。私人所有林以獨資雇工經營為基礎,一般採取與木材加工業者實行聯合的經營方式,即由木材加工業者提出所需木材原料的具體要求和相應的經濟補償條件,由私有林主按契約商定的條件保證供應木材。近年來,林業發達國家的小私有林主為了增強其自身的競爭力,以與大資本家抗衡,採取了多種林業合作形式組織聯合經營,獲得了較好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