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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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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釋(Legal Interpretation)

目錄

什麼是法律解釋

  法律解釋是指一定的人或組織對法律規定涵義的說明。準確地講,法律解釋不僅僅是對法律規定的涵義進行解釋而且也對法律制度的內涵、有關背景和其他有關情況往往也要作出解釋。法律解釋既是人們日常法律實踐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法律實施的一個重要前提。

法律解釋的特點

  ⑴法律解釋的對象是法律規定和它的附隨情況。其任務是通過研究法律規定及其附隨情況,探求它們所表現出的法律意旨。

  ⑵法律解釋與具體案件密切相關。法律的解釋往往是由待處理的案件引起的,並確需要將條文與案件事實結合起來進行解釋。

  ⑶法律解釋具有一定的價值取向性。法律解釋是一個價值判斷、價值選擇的過程。

  ⑷法律解釋受解釋學迴圈的制約。解釋學迴圈是解釋學中的一個中心問題,它是指整體只有通過理解它的部分才能得到理解,而對部分的理解又只能通過對整體的理解。

法律解釋的種類

  (一)法律解釋由於解釋主體和解釋的效力不同可以分為正式解釋與非正式解釋兩種。

  (1)正式解釋,通常也叫法定解釋,是指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官員或其他有解釋權的人對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約束力的解釋。正式解釋有時也稱有權解釋。根據解釋的國家機關的不同;法定解釋又可以分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種解釋。

  (3)非正式解釋,通常也叫學理解釋,一般是指由學者或其他個人及組織對法律規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

  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是區別正式解釋與非正式解釋的關鍵。

  (二)根據解釋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釋可以分為:限制解釋、擴充解釋與字面解釋三種。

  (1)限制解釋。這是指在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顯然比立法原意廣時,作出比字面含義窄的解釋。

  (2)擴充解釋。這是指在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顯然比立法原意窄時,作出比字面含義廣的解釋。

  (3)字面解釋。這是指嚴格按照法律條文字面的通常含義解釋法律,既不縮小,也不擴大。

法律解釋的意義

  ⑴由於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的特點,需要通過法律解釋,化抽象為具體,變概括為特定。

  ⑵由於人們的認識能力、認識水平、利益和動機的差異,需要通過法律解釋,說明法律規定的具體含義。

  ⑶由於立法的缺憾,需要通過法律解釋,改正、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使其更加完善。

  ⑷通過法律解釋,解決法律的穩定性與社會發展之間的矛盾。

  ⑸通過法律解釋,普及法律知識,開展法律教育。

法律解釋的歷史發展

  ⑴中國古代就有法律解釋,秦代的《法律答問》,是中國古代法律“疏議”的雛形,它是古代法律解釋的一種。

  ⑵在漢代,法律解釋隨著“律學”的興起而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律學就是以儒家學說成文法進行解釋的註解法學。

  ⑶中國古代法律解釋的特點:1、通過法律解釋實現法律的改造;2、在法律解釋的方法上,講究“審名分,忍小理”。

  ⑶西方法律解釋的特點:⒈古羅馬出現了職業法學家。部分法學家對法律的解釋被君主批准具有法律約束力。它同時是一種創製法律的形式。在法律解釋的風格和方式上,古羅馬法學家的解釋是與具體案件緊密聯繫在一起的。⒉17—18世紀時,歐洲法律解釋進入了新的階段。一方面強調只有立法機關才有權作出權威性解釋;另一方面法院和法官在事實上進行著大量的法律解釋活動。⒊19—20世紀,西方先後出現了幾個不同的有關法律解釋的學派,對法律解釋方法與技術的發展起了很大的作用。

法律解釋的目標

  (一)主觀說與客觀說。

  ⑴主觀說認為,法律解釋的目標應當是“探求歷史上的立法者事實上的意思,亦即立法者的看法、企圖和價值觀

  ⑵客觀說認為,法律自從頒佈時起,便有了它自己的意旨,法律解釋的目標就是探求這個內在於法律的意旨。

  (二)嚴格解釋與自由解釋。

  ⑴嚴格解釋強調探求法律條文字面的含義,要求精確地遵循某種既定的規則進行解釋,而不考慮解釋的結果。

  ⑵自由解釋強調通過解釋得出合乎社會的、道德的願望的結果,認為不必遵循那種規則,不拘泥於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

法律解釋的方法

  ⑴文義解釋是指從法律條文的字面意義來說明法律規定的含義。

  ⑵歷史解釋是指通過研究有關立法的歷史資料或從新舊法律的對比中瞭解法律的含義。

  ⑶體系解釋是指將被解釋的法律條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個法律體系中,聯繫此法條與其他法條的相互關係來解釋法律。

  ⑷目的解釋是指從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來解釋法律。這裡的目的不僅是指原先制定該法律時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該法律在當前條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個別法條、個別制度的目的。

當代中國的法律解釋體制

  法律解釋體制是指正式解釋的許可權劃分。當代中國建立了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為主體的各機關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釋體制。

  一、全國人大常委會所進行的解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所進行的解釋也叫立法解釋。它包括對憲法的解釋和對狹義的法律的解釋兩部分。凡關於法律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補充規定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或用法律加以補充。

  (一)立法解釋的主要任務

  ⑴闡明法律實施中產生的疑義。

  ⑵適應社會發展,賦予法律規定以新的含義。

  ⑶解決法條衝突以及司法解釋之間的衝突。

  (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我國整個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即憲法和法律,表明它在我國法律解釋體制中應當占有主體地位。

  (三)立法解釋的方式主要是通過決定、決議進行有針對性的解釋。

  二、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所作的解釋

  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所作的解釋也叫司法解釋,是指由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過程中對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

  (一)司法解釋的種類

  ⑴審判解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對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

  ⑵檢察解釋是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檢察機關在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進行的解釋。

  (二)司法解釋的作用

  ⑴對法律規定不夠具體而使理解和執行有困難的問題進行解釋,賦予比較概括、原則的規定以具體的內容。

  ⑵通過法律解釋使法律適應變化了的新的社會情況。

  ⑶對適用法律中的疑難問題進行統一解釋。

  ⑷對各級各類法院之間應如何依據法律規定相互配合審理案件、確定管轄以及有關操作規範問題進行解釋。

  ⑸通過解釋活動,彌補立法的不足,確保法律實施。

  三、國家最高級行政機關的解釋

  國家最高級行政機關的解釋也叫行政解釋,是指由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對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解釋。

  行政解釋的種類:

  ⑴對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所作的解釋。

  ⑵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在行使職權時對自己所制定的行政法規所進行的解釋。

  四、地方政權機關的解釋

  (一)國家地方政權機關所進行的法律解釋的種類

  ⑴對屬於地方性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制定法規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進行解釋或作出規定。

  ⑵是對屬於地方性法規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地方國家行政機關所進行的解釋。

  (二)地方政權機關的法律解釋的特點

  ⑴只有法定的地方國家政權機關,即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執行機關才有此項職權;

  ⑵解釋只能在本地區所轄範圍內發生效力;

  ⑶解釋必須符合國家的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國家政策,否則無效;

  ⑷地方國家政權機關無權解釋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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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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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95.232.* 在 2012年2月6日 11:27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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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2.68.* 在 2015年7月20日 18:21 發表

什麼是民不告官不理。朋友說有人殺了許多人,只要沒人告無太大證據可放人或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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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2.69.* 在 2015年7月20日 18:23 發表

國家有沒有專門委會,民不告官理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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