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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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第2款規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關於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式樣及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等規章對房屋所有權登記作了詳細的規定。
房屋所有權登記即房屋產權登記,可分為房屋產權總登記和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房屋產權總登記是指在一定期間內,在較大的行政區域內舉行全面的房屋產權登記。原城鄉建設環保部於1986年2月發出的《關於開展城鎮房產產權登記,核發產權證工作的通知》所要求的全國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即屬於房屋產權總登記。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則是在完成房屋產權總登記的基礎上所進行的日常房屋產權變動登記。
城產房屋產權的取得、轉移、變更和他項權利的設定,均應當依照《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的規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經審查確認產權後,發給房屋產權證。
房屋所有權登記的申請人條件[1]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人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否則不予登記。如果發現有欺瞞、做假現象,相關部門可依法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並取消其房屋所有權人資格。房屋登記申請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申請登記。
(2)申請人必須是房屋所有權人(包括共有人)。由代理人代理登記的必須有委托書。外籍人士辦理登記的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和使(領事)館認證。
(3)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中外合資企業單位分別要有法人資格,並由單位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義,對本單位擁有的房屋申請登記。
(4)房管機關直管的房屋和劃撥使用的房屋,原則上應一律以“國有戶”戶名實行登記。
房屋所有權登記的程式[2]
房屋所有權登記的程式如下:
(1)申請收件。房屋所有權登記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和程式,向房產管理部門提出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全民所有的房屋,由國家授權的房產管理單位申請登記,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房屋所有人因故不能親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可以委托代理人代辦。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委托書須經公證機關公證。
(2)勘文繪圖。勘丈繪圖是對已申請房屋產權登記和尚未申請登記的房屋,以房屋產權人為單位,逐戶、逐處進行實地勘察,查清房屋現狀、丈量計算面積,核實牆體歸屬,繪製分戶平面圖,補測或修改房屋的平面圖(地籍圖),為產權審查和製圖發證提供基礎。
(3)產權審查。產權審查,是以產權產籍檔案和實地調查勘察為基礎,依據法律政策,對照產權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書和產權證明,逐戶、逐幢進行產權來源、產權變動的合法性審查。產權審查以確認房屋產權為目的,要求做到層層把關、三審定案(即初審、覆審和審批)。產權審查中,還應通過公告徵詢異議。
(4)繪製產權證。產權審查結果,即應及時繪製產權證。繪製產權證應遵循繕證(填寫房屋產權證、房屋共有權保持證和房屋他項權證)、配圖(將房屋平面圖或分戶單丘平面圖、示意圖粘貼在房屋產權證上)、校對、蓋印的流程。
(5)收費發證。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應交納登記費,按照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補交契稅,逾期登記應視逾期長短,採取累進辦法加收登記費。登記費收取辦法,在全國沒有統一規定前,由地方人民政府測算制定。
產權申請人完成稅費交納後,即可按規定領取房地產權證書。
對於房地產轉讓或變更時需要變更登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第3款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沙發,呵呵